① 包頭市包商銀行破產的話能否賠償客戶的存款
可以的。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1)存款保險基金包商銀行擴展閱讀:
銀行破產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3、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② 包商銀行被接管這與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是否矛盾…(求解答啊)
這個一點都不矛盾。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一般銀行不會倒閉的。會被另一個銀行或金融機構接管的。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③ 中國有哪些銀行倒閉了
所有海南發展銀行全部倒閉。
1997年之前,即海發行兼並託管信用合作社事件之前,海南省被設立為經濟特區,經濟開始快速發展,房地產業也大規模擴張,同時伴生了許多金融機構。
海南省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數目很大,在這種激烈的市場競爭情況下,各個信用社都採取了高利息的方式來吸引存款。後來隨著房地產泡沫的破滅,許多信用社都出現了大量的不良資產,而對儲戶承諾的高利息也加劇了這些信用社經營困境。
1997年12月16日,關閉海南省5家已經實質破產的信用社,其債權債務關系由海發行託管,其餘29家海南省境內的信用社,有28家被並入海發行。這28家信用社及關閉的5家信用社,最終使得海發行走向了末路。
經驗教訓
1、當初應海發行發照值得檢討
90年代初,「海南泡沫」破滅後,其經濟落後到其本來面目,從當時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當地銀行競爭狀況看,沒有組建海發行的必要。否則只能為日後的違規經營買下伏筆(高息攬存,高風險放貸)。
2、對關聯交易需嚴加監管
主要是向股東發放關系貸款沒有控制好,從而使海發行成了股東的提款機,如股東變相的抽空出資,則其使銀行高風險經營的道德風險則不可避免(拿別人的錢為自己的利益冒險)。
股東辦銀行應當將其作為一項產業來看待,而不是為了便利自己融資。否則銀行很容易成為股東的提款機,因此對股東貸款要有嚴格的限定。
3、行政性兼並應該停止
行政性的將30餘家由於高風險而難以為繼的城市信用社並入海發行,成為導致信心最終喪失,發生擠兌的直接原因。
④ 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個人儲蓄存款本息被全額保障,這與存款保險條例50萬最高限額是否矛盾
這以存款保險條例50萬最高限額是不矛盾的,只是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被全額保障的承諾。
⑤ 包商銀行個人存款全額保障,原因有哪些
接管後,對接管前的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
⑥ 包商銀行將破產清算,銀行存款到底還安不安全
相對是安全的。通過包商銀行破產清算的事件告訴我們大家兩個道理,其一銀專行是允許破產的,真正屬想要安全考慮把錢存國有銀行;其二如果真正做到存款高枕無憂,建議每個銀行存款在50萬以內。總之包商銀行破產清算這是個例,並非所有的中小銀行都會走包商銀行的老路,建議大家不要盲目的恐慌,包商銀行不會代表國內所有中小銀行都會出現破產倒閉的。
⑦ 包商銀行破產有沒有在其存款的用戶現在情況如何
2019年5月24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公告,鑒於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三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決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由接管組指導,按照託管協議開展工作。
包商銀行破產還會對包商銀行進行破產清算。在破產清算過程當中,資產不可能100%拍賣,因為這些資產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由包商銀行的大股東佔有的。 同時,還有209家空殼公司先後套走了包商銀行1560億元,至今還未償還。這意味著機構客戶剩餘的存款很難100% 完全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