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利息作為負債資金的資金佔用費,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判斷題)
不一定對,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啦:
一。關於企業借款利息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有關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費用,按下列規定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生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其中,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還包括全國性保險企業、區域性保險企業、股份制保險企業、中外合資保險企業以及其他專業性保險企業;城市、農村信用社、各類財務公司,以及其他從事信託投資、租賃等業務的專業和綜合性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是指除上述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或組織。
二.借款費用。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3).匯兌損失。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Ⅱ 購買基金收益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個人投資購買基金產品也涉及兩種收益。一是買賣或申購贖回基金獲得的價差內收益;二是從基金分配中容獲得的分紅收益。
1.買賣封閉式基金單位和申購、贖回開放式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目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收入,是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證券投資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扣繳個人所得稅,而在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階段,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特別的是,對從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則在基金分配給個人時征稅。
因此,不管購買的是傳統的基金產品,還是藉助余額寶、理財通等互聯網金融平台間接購買的基金產品,雖然在基金分配收益上未體現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基金在取得上市公司、發行債券企業的收益時就已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就不再扣繳稅款了。
Ⅲ 企業購買的基金分配收益需要交稅嗎交的話都涉及哪些稅
企業購買的基金分配收益需要交稅。主要交「」
1、個稅:財稅【2008】版1號 第二條關於鼓權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做好備案。
2、增值稅:財稅【2016】36 附件一稅目注釋 金融服務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Ⅳ 基金的利息怎麼記賬需要交稅么什麼時候交怎麼做分錄
1、基金的利息怎麼記賬?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2、需要交稅么?
需要交納所得稅
3、什麼時候交怎麼做分錄
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繳稅費----企業所得稅
Ⅳ 【所得稅】關於企業間借款形成的資金佔用費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九條「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其釋義中做了如下解釋:
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本身是同一法人內部的交易行為,其發生的資金流動,不宜作為收入和費用體現;另外,由於企業內各營業機構不是獨立的納稅人,而且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即取得利息收入的營業機構作為收入,支付利息的營業機構作為費用,匯總納稅時相互抵消,在稅前計入收入或者扣除沒有實際意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部分不得扣除的費用,不包括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這主要考慮到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主要從事的就是資金拆借行為,其成本和費用的支出,主要就體現為利息,如果不允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對各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的會計賬務、業績等都無法如實准確反映,且由於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後,准許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扣除,相應獲取這部分利息的其他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就將這部分利息作為收入,兩者相抵,並不影響企業的應納稅總額,國家的稅收利益不會受到影響。
你公司是子公司,是獨立法人,不屬於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不適用這條規定。
Ⅵ 基金收益要繳納稅費嗎
國家規定基金投資價差收入暫不征稅
對個人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個人投資者在基金申購和贖回中所取得的價差收入,目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基金運行中取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和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以及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在獲得及基金分紅時,不必擔心稅收的問題。
Ⅶ 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資金拆借利息怎麼進行稅前扣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專財稅[2016]36號)對統借統還屬業務的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對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支付利息方向統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Ⅷ 企業購買基金收益要交所得稅
企業購買基金,有兩個動作:
贖回,獲得收益。該收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你列舉的2008財稅1號文件是「基金」免徵企業所得稅,而不是作為投資者的企業。
分紅,獲得現金分紅。該部分分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很多機構投資者偏好分紅。
Ⅸ 企業因資金原因計提未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專有關的、合屬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扣除:1.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實際發生,也即實際支付。
Ⅹ 企業所得稅貼息的利息可不可以扣除
一、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利息的稅務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的有關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息應計入"財務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外,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基於以上政策法律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計入"財務費用"的貼現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票據貼現的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否則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二、開出商業匯票,並合同約定承擔對方貼現息的的稅務處理
在日常的交易往來中,往往存在一種現象:銷售方把貨物賣給采購方,由於采購方資金緊張,會向銷售方開具商業或銀行承兌匯票,銷售方把該匯票向其開戶行申請貼現,其中產生的票據貼現息,在采購合同中約定由采購方承擔,銷售方向銀行貼現的票據貼現憑證給予采購方進行做賬。這種采購方承擔的票據貼現利息能否在采購方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銷售方向采購方收取的票據貼現利息在稅法上算不算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呢?分析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企業取得的發 票沒有開具支付人全稱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稅。"《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13〕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根據這些稅法規定,開出商業匯票,並合同約定承擔對方票據貼現息,雖然獲得對方給予的銀行票據貼現憑證,但貼現憑證上不是開出商業匯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
例如,甲購買原材料時,以商業匯票支付貨款,並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如果對方在匯票到期前到銀行貼現,由甲承擔票據貼現利息,並由對方把銀行貼現息的票據轉給甲方作為入賬依據。"基於這種商業行為,由於甲企業未取得證明票據貼現息由自己承擔的合法票據,而且這種票據貼現利息支出與與甲生產經營無關,故甲承擔的這部分貼現息不能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 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 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基於以上政策規定,在銷售業務中,銷售方收取采購方承擔的銷售方(持票人)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利息是一種價外費用,應向采購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銷售發 票,依法繳納增值稅,采購方憑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或普通銷售發 票進成本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