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娃哈哈達能事件結果是怎麼樣的
達能公司准備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收購娃哈哈集團其他非合資公司股權的消息把自己又一次推上了「民族品牌入侵者」的尷尬位置。此前幾年,這家公司因數次收購中國消費品品牌公司而引發「關注」。
在達能看來,合資十年之久,對娃哈哈把合資品牌應用在非合資公司提出抗議,是正當的商業行為。而對於娃哈哈在解決方案確定之前付諸媒體的方式,達能集團亞太區總裁范易謀4月5日接受記者采訪時明顯表示出了不滿,合作發生改變很正常,「平靜磋商解決要比其他的方式好得多。」
根據雙方公司此前的合資協議,未得合資公司允許,娃哈哈這個商標不能在合資公司之外的地方使用,該協議至今有效。而娃哈哈與達能合資之後,宗慶後另外組建的非合資公司也在使用娃哈哈品牌。
根據娃哈哈2007年經銷大會上透露的數據,2006年娃哈哈公司銷售額突破200億元,利潤超過20億;而非合資公司總資產達56億元,利潤也達10.4億元。
「娃哈哈無疑是一個民族品牌的代表,但是卻不是一個擁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公司。」東方艾格分析師陳渝認為,從商業法律角度,娃哈哈非合資公司使用合資公司品牌的做法值得商榷。
「在中國內地,這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了。在發生任何商業方面的糾紛或者不同理解的時候,無論是中國企業界還是輿論,似乎都沒有首先討論合法性的習慣。往往是情緒第一,以至於『圈套』、『陷阱』這樣的詞語比比皆是,事實上,看上去這好像總是有利於中國企業,但長遠來看,對於商業環境甚至該企業本身無任何好處。」一位商業分析人士認為。
何為「圈套」
在合資十年之後,宗慶後用「不經意陷入達能圈套」、「民族品牌控制權可能喪失」、「達能將在中國飲料業形成壟斷」的公開表態把合資雙方的矛盾徹底曝光。
而據熟悉達能和娃哈哈的知情人士透露,娃哈哈與達能的摩擦早已有之。對於娃哈哈在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品牌,達能與娃哈哈早就有過爭議。而直到采訪當日,達能與娃哈哈方面也一直在就此事進行溝通。
1996年,娃哈哈以部分固定資產作投入與法國達能集團等外方合資成立五家公司,生產以「娃哈哈」為商標的包括純凈水、八寶粥等在內的產品。當時,娃哈哈持股49%,達能與百富勤合佔51%。亞洲金融風暴之後,香港百富勤將股權賣給達能,使達能躍升到51%的控股地位。
達能在提出將「娃哈哈」商標權轉讓給與其合資公司未果後,雙方改簽了一份商標使用合同。其中一款稱「中方將來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已提交給娃哈哈與其合營企業的董事會進行考慮」。即「提交合資公司董事會考慮」是中方使用娃哈哈商標的前提。
但是目前使用娃哈哈品牌的卻不僅僅是合資公司。1999年,宗慶後決定,由職工集資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與達能沒有合資關系的公司,幾年中,娃哈哈在西部、革命老區和三峽庫區等地投資了多個相關產業公司,使用娃哈哈品牌,但是沒有引入達能合資。
從截至2001年年底的財務數據分析,這部分娃哈哈獨資,或與達能之外的第三方合作,但娃哈哈為大股東的非合資企業共有20家。
「生意就是生意。」范易謀如是表達了與中國優秀品牌合資的想法。在達能看來,任何一個企業,無論內資還是外資,都有權利按照商業准則保護合資品牌不被任意使用。
對於收購了如此多優秀民族品牌是否涉及壟斷,達能並不擔心。「全世界食品和飲料行業的壟斷是很少產生的。」范易謀舉例,即便把達能所運營或者所控制的旗下品牌總額加起來在中國也不超過15%。康師傅、統一、百事可樂、可口可樂,還有雀巢,都是強大的對手。
Ⅱ 娃哈哈回應宗慶後涉嫌原始股騙局,具體都說了什麼
娃哈哈回應說要追究相關公司的法律責任,並且終止了賽智公司的商標授權。
Ⅲ 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的背景與起因
1987年,宗慶後帶著兩名退休老師,靠著借來的14萬元起家。到了1996年,經過幾番投資和收購,娃哈哈產值突破億元大關,已經初具規模。懷著「市場換技術」美好願望的宗慶後選擇戰略性引入世界飲料巨頭達能。
1996年,娃哈哈與達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資建立5家公司,生產以「娃哈哈」為商標的包括純凈水、八寶粥等在內的產品。
娃哈哈持股49%,亞洲金融風暴之後,百富勤將股權賣給達能,達能躍升到51%的控股地位。
盡管達能持有合資公司51%股權,但整個娃哈哈集團經營、生產的決定權都集中在宗慶後手裡。在與達能合作近10年的時間里,宗慶後憑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計的威望、強硬的工作作風,一直牢牢地掌控著娃哈哈的控制權。達能曾派駐研發經理和市場總監,但都被宗慶後趕走。據悉,在與達能合作之初,宗慶後與達能的「約法四章」就是宗慶後強硬作風的最好體現:
第一,品牌不變;第二,董事長的位置不變;第三,退休職工待遇不變;第四,45歲以上職工不許辭退。
當時,達能立刻提出將「娃哈哈」商標權轉讓給與其合資的公司,但遭到國家商標局的拒絕,因此後來雙方改簽了一份商標使用合同。
讓宗慶後沒有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項看似不經意的條款,卻讓娃哈哈在今天陷入被動。合同上有這樣一條:「中方將來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已提交給娃哈哈與其合營企業的董事會進行考慮……」這一條款簡單說,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標生產和銷售產品,需要經過達能同意或者與其合資。10年來,娃哈哈相繼又與達能合資建立了39家合資公司,占目前娃哈哈集團公司下屬公司總數的39%。
合資以後,雙方的合作並不愉快。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伴隨著企業實力的迅速增強、產品營銷網路的日漸健全和產品形象的深入人心,娃哈哈亟須通過規模擴張和跨地區設廠來擴大產能。然而在投資建廠等諸多問題上,達能卻與娃哈哈意見相左。比如,為了響應國家號召,同時也為了完成企業產品在中西部地區的產業布局,娃哈哈的決策層希望能夠參與到西部大開發、對口支援革命老區、國家貧困區、三峽庫區建設等項目中去。但達能因為顧慮這些地區的消費能力,不願意進行投資。因為是合資方,達能不願意投資,娃哈哈也不能自行投資。雙方發生了尖銳的矛盾。
而就在此時,達能收購了當時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這讓宗慶後隱隱約約感覺到了不安。在意識到與達能的合作不僅不能產生積極的意義,甚至還限制了娃哈哈的發展之後,1999年,宗慶後和中方決策班子商量決定,由職工集資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與達能沒有合資關系的公司。這些公司大多建立在西部、對口支援的革命老區、國家貧困區以及三峽庫區等當初達能不願意投資的地區,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到2006年,這些公司的總資產已達56億元,當年利潤達10.4億元。
或許是良好的業績讓達能眼紅,幾年後,達能突然以商標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團「不應許可除娃哈哈達能合資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標」為由,要求強行收購這幾家由娃哈哈職工集資持股公司建立的、與達能沒有合資關系的公司。
2006年12月,達能與娃哈哈就收購其餘非合資公司簽署了合同。但3個月後,宗慶後反悔,並決定成立另一家銷售公司,以期脫離原來合資公司的渠道,銷售非合資公司的產品。
2007年4月8日,宗慶後披露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內幕。娃哈哈和達能之間的矛盾大白於天下。
Ⅳ 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的事件簡介
4月3日,經濟參考報以《宗慶後後悔了》為題獨家報道了達能欲對娃哈哈進行低價並購這一事件。報道刊發後,社會各界產生了較大反響。眾多媒體紛紛跟進報道,人民網、新浪、搜狐等數十家知名網站隨即轉載,特別新浪網將本報報道於首頁位置轉載並召開調查。
4月5日,達能方面宣稱,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達能強購娃哈哈」的事情,這完全是個誤會。至於具體情況,會在不久之後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
4月8日,宗慶後做客新浪網,掀起聲討達能的浪潮。4月10日,娃哈哈經銷商、職工也投身戰團,口水戰一度達到高潮。這場「強行並購」的核心內容是:「法國達能公司最近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並購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總資產達56億元、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
4月10日,「最後通牒」下達的前一天,杭州娃哈哈工會委員會以全體職工代表的名義,發表聲明稱:從1996年確立合資關系以來,外資(法國達能)沒有給合資企業任何技術、研發等方面的支持,關於員工工資獎金的要求也多次遭達能委派的董事會成員的反對。可見雙方的矛盾由來已久。
4月11日,法國達能亞太區總裁范易謀在上海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法國達能已給雙方合資公司的董事發一份「最後通牒」,如果30天內法國達能提出的問題得不到回應,那麼法國達能將以雙方合資公司的名義,向合資公司之外的娃哈哈銷售公司提出法律訴訟。
2007年12月-2008年4月,在兩國政府協調下,雙方中止了法律程序進行和談。達能要求以約200億的價格將其投資在合資公司的不到14億元人民幣股權售給娃哈哈,被娃哈哈拒絕。
2007年5月至今,達能正式啟動對娃哈哈的法律訴訟。此後,雙方進行了數十起國內外官司戰,但達能幾乎無一勝訴。
達娃之爭2007年10月1日終於定論,雙方和平「離婚」。達能和娃哈哈集團當天宣布,雙方已達成友好和解,達能同意將其在各家達能-娃哈哈合資公司中的51%的股權出售給中方合資夥伴。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雙方將終止與雙方之間糾紛有關的所有法律程序。但該方案目前尚須得到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
Ⅳ 娃哈哈事件
到新浪「娃哈哈事件」專題去看看吧
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2007wahaha/
Ⅵ 娃哈哈被外國人收購了嗎
娃哈哈被法國達能收購。
1996年3月,宗慶後創辦的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和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法國達能集團及香港百富勤共同投資組建了五家合資公司,達能獲得合資公司41%的股權。(合資合同中有相關條款約定,娃哈哈的其他非合資公司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但必須得到合資公司董事會的同意。
亞洲金融風暴之後,百富勤將持有的股權賣給達能,達能躍升到51%的控股地位,娃哈哈持股49%。
1999年4月,娃哈哈在以美食城名義申請上市受阻後,與美食城建立了一批與達能沒有產權關系的企業。這些企業在沒有得到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的前提下,以「娃哈哈」品牌進行經營和銷售。
達能曾「放任」宗慶後其他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這一品牌,但自娃哈哈其他合資企業盈利後,達能開始對其品牌使用提出疑義。
2006年12月,達能與娃哈哈就收購其餘非合資公司簽署了合同。但3個月後,宗慶後反悔,並決定成立另一家銷售公司,以期脫離原來合資公司的渠道,銷售非合資公司的產品。
2007年4月8日,宗慶後披露達能強購娃哈哈事件內幕。
(6)娃哈哈投資事件擴展閱讀
背景與起因
1987年,宗慶後帶著兩名退休老師,靠著借來的14萬元起家。到了1996年,經過幾番投資和收購,娃哈哈產值突破億元大關,已經初具規模。懷著「市場換技術」美好願望的宗慶後選擇戰略性引入世界飲料巨頭達能。
1996年,娃哈哈與達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資建立5家公司,生產以「娃哈哈」為商標的包括純凈水、八寶粥等在內的產品。
娃哈哈持股49%,亞洲金融風暴之後,百富勤將股權賣給達能,達能躍升到51%的控股地位。
盡管達能持有合資公司51%股權,但整個娃哈哈集團經營、生產的決定權都集中在宗慶後手裡。在與達能合作近10年的時間里,宗慶後憑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計的威望、強硬的工作作風,一直牢牢地掌控著娃哈哈的控制權。達能曾派駐研發經理和市場總監,但都被宗慶後趕走。
據悉,在與達能合作之初,宗慶後與達能的「約法四章」就是宗慶後強硬作風的最好體現:第一,品牌不變;第二,董事長的位置不變;第三,退休職工待遇不變;第四,45歲以上職工不許辭退。
當時,達能立刻提出將「娃哈哈」商標權轉讓給與其合資的公司,但遭到國家商標局的拒絕,因此後來雙方改簽了一份商標使用合同。
讓宗慶後沒有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項看似不經意的條款,卻讓娃哈哈在今天陷入被動。合同上有這樣一條:「中方將來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已提交給娃哈哈與其合營企業的董事會進行考慮……」
這一條款簡單說,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標生產和銷售產品,需要經過達能同意或者與其合資。10年來,娃哈哈相繼又與達能合資建立了39家合資公司,占目前娃哈哈集團公司下屬公司總數的39%。
合資以後,雙方的合作並不愉快。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伴隨著企業實力的迅速增強、產品營銷網路的日漸健全和產品形象的深入人心,娃哈哈亟須通過規模擴張和跨地區設廠來擴大產能。然而在投資建廠等諸多問題上,達能卻與娃哈哈意見相左。
比如,為了響應國家號召,同時也為了完成企業產品在中西部地區的產業布局,娃哈哈的決策層希望能夠參與到西部大開發、對口支援革命老區、國家貧困區、三峽庫區建設等項目中去。
但達能因為顧慮這些地區的消費能力,不願意進行投資。因為是合資方,達能不願意投資,娃哈哈也不能自行投資。雙方發生了尖銳的矛盾。
Ⅶ 娃哈哈事件的具體事件
這意味著杭州仲裁委員會終審認定的娃哈哈商標歸屬最終有效,即「娃哈哈」商標被確認歸屬娃哈哈集團。
據娃哈哈新聞發言人單啟寧介紹,娃哈哈方面昨天收到了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書,杭州中院於今年7月兩次召開聽證會,分別聽取了娃哈哈和達能雙方的理由,並於7月30日作出裁定,駁回達能的訴訟請求。這一裁定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娃哈哈」商標歸屬問題是「達娃之爭」的焦點問題之一。1996年2月29日,杭州娃哈哈公司與達能簽署《商標轉讓協議》,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達娃合資公司, 但當時國家商標局對此未予核准。為此,雙方協商於1999年再次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替代原來的《轉讓協議》,將「娃哈哈」商標許可給達娃合資公司使用,雙方對此也從無異議。
Ⅷ 娃哈哈宗慶後涉原始股騙局,事情的原委是什麼
是微達公司利用娃娃哈的商標進行的非法傳銷,這件事情哇哈哈的宗慶後是完全不知道的。2020年5月份娃哈哈和北京賽智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簽署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而微達公司就是賽智旗下的經銷公司,這也代表著這家公司也能隨意使用哇哈哈的商標。當這家微達公司利用哇哈哈商標進行傳銷、詐騙活動的時候,自然也就會牽連哇哈哈公司的代表人宗慶後。
希望娃哈哈集團能夠好好的處理這件事情,給眾多受害的消費者一個滿意的答復。
Ⅸ 娃哈哈現在到底是怎麼了被收購了還是以後還有沒有娃哈哈了
達能要強行收購娃哈哈,導致雙方發生糾紛,誰都想收購.
法國達能公司最近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並購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總資產達56億元、2006年利潤達10.4億元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也就是說連娃哈哈所有的產業都要收購,包括他們的老總宗慶後.
娃哈哈與達能糾紛的事實真相
一、合資公司達能取得控股權的緣由
1996年香港百富勤與娃哈哈食品集團公司洽談投資合作,隨後又拉進戰略合作者達能集團一起來洽談合作,洽談成娃哈哈食品集團公司與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以現有廠房、設備、土地出資,香港百富勤與達能以現金出資組建五家合資公司,在正式簽訂合資公司合同時,改為百富勤與達能在新加坡組建的金加投資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佔49%,金加公司佔51%的合資公司。由百富勤的梁伯韜先生出任首屆董事,達能方秦鵬與杜海德出任董事。96年百富勤改派霍建華為董事,98年4月百富勤的董事改由達能方派出的董事替代,事後才知道百富勤由於亞洲金融風暴的影響,已將股權出售給了達能,金加投資公司變成了達能獨家控股公司。因此,娃哈哈與達能的合資公司變成了達能控股公司。當初娃哈哈由於接受了當時一些國有企業合資後喪失了經營控制權與損害了員工利益的教訓,重點關注的是經營權與員工的利益,而且亦不懂資本運作那一套游戲規則,因此,百富勤出售股權給達能時,由於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權,因此,根本不需徵求中方的意見,中方亦沒有機會取得控股權。從目前的情況看來,達能當初實際上就是在有預謀地為中方設計了一個陷阱,實現了其資本控制的目的。
二、娃哈哈與達能關於商標權糾紛的真相
達能方向媒體申明,當時簽訂合資合同的同時,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而且是經過政府蓋章同意的,因此,合資公司擁有商標的所有權,而由於在商標的有關變更權、商標所有權變更登記沒有完全確定下來的情況下,簽訂了合資企業獨家擁有娃哈哈商標使用權的使用合同。事實上,娃哈哈確實與合資公司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地方政府亦同意蓋了章,但是地方政府蓋章同意的許可權是同意娃哈哈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轉讓,而真正的審批權是屬於國家商標局。娃哈哈報批後,國家商標局從保護自己民族的馳名商標與知名品牌的角度出發,未予批准,因此,該商標轉讓協議並未生效。外方也曾到商標局交涉,知道商標局沒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標轉讓協議的原因,故其又要求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名義上雖然是許可,而實質卻是一份變相的轉讓協議,剝奪了中方的所有權,規定了中方使用商標需經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方可使用的限制條款。外方知道,根據當時的商標法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必須強制備案,這份變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同樣不可能獲得商標局的批准。因此,其又提出兩份內容完全不一致的、上報商標局備案與實際執行亦不一致的陰陽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強制執行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不僅是欺騙政府監管部門,更是漠視中國法律的行為。而根據當時強制備案的要求,未到商標局備案的合同是無效的,有效的應當是按照當時上報備案的簡式合同,而該有效合同對中方並沒有相關的限制性條款,而且該份有效合同中規定了商標許可使用期限為商標有效期(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有效期限為十年),因此,從1999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署到現在,許可期限也基本屆滿。
由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最初許可的是娃哈哈與金加合資公司,而十年來,我司與達能成立的三十九家合資企業中,除了原來的達能金加公司外,還有其他三家達能投資公司,已遠遠超出了原來娃哈哈金加合資公司的范圍,故雙方在2005年10月又簽署了該合同的《第一號修訂協議》,擴大原合同的許可與再被許可的產品范圍,並將原娃哈哈金加合資公司變更為娃哈哈達能合資公司,但並沒有增加許可費用。
以上就是達能方向媒體申明的三次修改合同的過程,事實上雙方三次修改的並不是合資合同,而是當時簽訂合資合同同時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
附:當時的合同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
l商標轉讓協議
4、轉讓程序
4.1 在本協議簽署後及在乙方獲發營業執照後的90天內,甲、乙雙方應向中國商標局呈交有關的商標注冊轉讓申請和商標的原注冊登記證。甲方應協助和與乙方合作使乙方可辦理在中國的商標注冊轉讓的其他有關程序。至於在中國境外注冊及申請注冊的商標,甲、乙雙方應相互合作辦理將該等商標轉讓於乙方的手續。
4.2 如本協議需要中國政府的任何授權或批准,或需向中國或其他國家的政府機構辦理登記或完成轉讓手續,甲方應取得授權和批准或完成這些登記手續,雙方應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權和批准。
相關規定: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國家工商局)
第八條 企業轉讓其商標,應當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並提交商標轉讓協議和商標評估報告,報商標局核准。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l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甲方(和本合同附件2中所定義的娃哈哈企業)是商標(列於附件1)的所有權人
根據(i)合營合同第5.3 條,及(ii)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和(iii)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與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的第1.1條,甲方已將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給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特此同意在中國商標局審批商標轉讓注冊的期間,簽訂本許可使用合同以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意如審批被拒絕,雙方亦按此合同執行。
第二條權利及使用許可
2.1 根據2.6條,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個專有和不可撤銷的權利和商標使用許可,在合同期限內用以製造和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產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樣作為商號或公司名稱的一部分的權利。根據合營合同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乙方應有權把商標使用許可只許可給娃哈哈合營企業。
2.2 甲方和乙方應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和為其備案的申請表格。如乙方提出證明,商標局否決以乙方名義將乙方與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使用許可備案,則甲方同意並承諾(在乙方要求時)作出一切必須的行動以其本身的名義將該等使用許可備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並同意簽署簡式使用許可合同僅為了在中國商標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冊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標的條款和條件則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進一步理解並同意如本合同和簡式使用許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將以本合同的條款為准。
2.5 本合同不應被視作商標轉讓協議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標轉讓協議因任何原因不獲中國商標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雙方同意該專用許可只適用於本合同中之產品,甲方將來可以使用商標在其它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而這些產品項目(I)已提交給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的佔有比例為49:51)的董事會進行考慮,但娃哈哈/JINJA合營企業決定不參與該項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會沒有在提供書面計劃後的30天內作出決定),或(iii)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及推廣並不會對商標的形象造成不利影響。
第五條 對價(價款)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根據第2.6條在產品上使用商標的專有權及使用許可,其對價(價款)包括已作為甲方對乙方注冊資本出資的一部分的人民幣50,000,000元,以及由乙方另外支付給甲方的、作為商標轉讓合同第1.1條中規定的商標價值的餘款的人民幣50,000,000元。
第六條 期限及提前終止
6.2 本合同應保持其全面有效性直至中國商標局批准商標轉讓協議或直至合營合同終止時,以較先者為准。
第八條 其他條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院判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任何一方應有權終止本合同或書面通知另一方,聲明該無效、非法及不可執行條款不應影響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在作出該聲明的情況下,本合同的說明書及解釋應視該等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從未出現於本合同內。
相關規定:《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1998年修正)》
第七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對不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局不予備案並不予公告。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8月1日)
第三條 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許可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第十六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商標局注銷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並予以公告。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l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權利及使用許可
甲方特此授予乙方專有和不可撤銷及可再許可的權利及許可,於商標的有效期限內使用商標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乙方生產的產品及經營乙方所提供的服務。
相關法律規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國家工商局商標局,1997年8月1日)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
《商標法(1993年修訂)》(全國人大)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三、究竟誰在違約,娃哈哈到底有沒有違約?
1、達能方提出,最近幾年來,宗先生未經許可直接或間接地在合資公司之外設立了三十幾家生產娃哈哈產品的企業,與合資公司進行競爭,而且最近才知道這個情況。而事實上,娃哈哈在與達能、百富勤合資時有十家公司,達能僅投了五家,當時娃哈哈亦希望達能一並投資其餘公司,但最終達能沒有投,這當中包括了娃哈哈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的涪陵公司。而且合資公司董事會的第一次會議的決議中要求合資公司要簽訂的七項合同中,就包括了與娃哈哈非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協議與產品加工協議,因此非合資公司在各方合資初期就已存在。
2、由於娃哈哈要發展要投資,而達能不願投,因此非合資公司逐年增加。但是娃哈哈為了信守合同,非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全部通過合資公司銷售的,實際上即為合資公司代加工,而且達能每年委託其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這從銷售公司的財務賬上應該是很清楚的,他不可能不知道。
3、非合資公司生產的產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標亦是經過合資公司董事會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雙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正協議第二條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達能合資企業定義中)亦明確,被許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權利獲得合資公司授予的商標使用許可,同時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資公司的名單。
4、達能並購娃哈哈非合資企業未得到娃哈哈同意後,為了施加壓力,提出娃哈哈違約生產與合資公司有競爭的產品。娃哈哈提出來中止給合資公司加工生產產品,另打商標,另成立營銷公司自己銷售產品後,達能又要求政府協調,要求娃哈哈將現有非合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立即轉入合資企業的銷售公司進行銷售。
5、真正違約的是達能公司。盡管雙方合資合同中規定了中方不從事任何與合資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外方將不會損害合營公司的利益這本身就不對等的條款,而事實上2000年達能收購了樂百氏92%的股權,而樂百氏當時是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達能注入資金後,使其加大了與娃哈哈合資公司的競爭力度,使得娃哈哈在2001年在與樂百氏競爭的瓶裝水產品噸銷售利潤2001年即從2000年的165.02元下降到135.93元,當年造成利潤損失3489萬元,AD鈣奶的噸利潤2001年即從2000年的870.26元下降到760.75元,當年造成利潤損失4879.5萬元,而且此後連續下降,給合資公司的利益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而且娃哈哈向達能董事長呂布先生發函提出異議後,非但置之不理,反而變本加厲地收購了上海正廣和50%股權,匯源集團22.18%的股權,乳品行業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鮮乳二個項目的45.2%股權,並購了蒙牛乳業49%的股權等一系列與合資公司有競爭性的企業,嚴重損害了合資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