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有哪些
1、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准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准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准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准,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等於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徵收率,它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稅的方法比較像。
3)公司型和合夥型的增值稅
對於增值稅來講,公司型的和合夥型的主體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來說,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采購端分別來介紹。
(1)銷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稅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於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稅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文件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那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稅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如果說相抵之後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稅期間,與下一納稅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核算,但是選擇之後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並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稅的計稅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稅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2)股權投資基金的銷項
營改增之後,對於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稅的時候,財稅【2002】191號文件裡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徵收營業稅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後也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通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台。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通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目來徵收增值稅。
(3)進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稅務、咨詢服務的購買,均屬於進項范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4)契約型基金的增值稅
契約型基金在稅法上採用的是納稅主體征稅原則。由於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為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2、所得稅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的公司繳稅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2)合夥制基金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作為一個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於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文件。
3、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夥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咨詢收入。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夥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夥人一方,合夥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於公司和合夥,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麼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於投資收益,還是屬於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於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4、基金投資者的一些稅務處理
基金投資者包括一些機構和個人。這裡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轉讓的收入和持有期間的收益,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對於公募基金來說,根據財稅【2008】1號和營改增【2016】36號文基本上可以確定,其相關投資的一些收入免徵增值稅和所得稅。但一般稅務局可能從自己審慎的角度來考慮,私募基金並不享受這些稅收政策的優惠。
1)投資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個指的是分紅。如果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了,即按照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是由支付方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要自行申報,稅率也是20%。
2)資於合夥企業基金
若為法人合夥人,收入按照25%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為個人合夥人,取得的分紅按前述方法繳納。
3)沒有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若為個人投資者,從私募基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理財產品的合同中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就是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申報,基金不負責扣繳,實務當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5、稅收優惠
1)稅收返還
是一個地方政府、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補助的力度比較大。和大部分地區不同,西藏的財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轉移財政收入的。
西藏地區稅收政策的自主權比較大,稅收優惠的力度可能較大。對於企業,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即按15%,同時一些地方還按一定的比例進行返還,一部分園區所得稅的綜合稅率最後算下來可能會只有9%。
對於合夥企業,在西藏注冊也是採取先分後稅的政策,對於地方財力,即個人所得稅,或增值稅總額的50%是給予返還的。
2)稅收政策
對於私募,主要就是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稅務規定。
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合夥人應該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抵扣。
當然,這里說的創業投資企業有一個相關標准,具體大家可以看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裡面有詳細的規定。然後,對於證券投資類的企業,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關的稅收優惠,大家可以做進一步了解。
關於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私募基金公司在進行納稅的時候,主要是包括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對於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這個問題來說,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做出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說明。
2.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並非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而有關其所得稅問題主要考慮其投資人(即基金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從基金取得收入時的稅務處理。
在分析合夥人如何繳納所得稅時,應當注意區分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
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適用的稅目和稅率也會不同。
具體說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則兩大類:
(一)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因合夥人的種類不同,在納稅上也有所差別。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該部分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159號文的直接規定,「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也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特點和稅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給合夥人時法律性質應當維持不變,因而機構投資者取得的該部分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至少目前來看,這種觀點很難在實踐中行得通。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依據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應當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合夥人的納稅情況同樣與合夥人種類有關。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按照91號文的規定,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則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淺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相關資料有哪些
簡單的談一下收益分配的模式:
PE基金的收益來自於所進行的投資,也就是對一些有發展潛力的公司進行的股權類型的投資,包括直接股權投資、可轉債等,在完成退出後取得的收益,
這個收益包括投資過程中取得的現金紅利、出讓股權(上市或者轉讓予其他投資者)所獲取的回報等。
對於PE基金的投資者來講,基金獲得收益後,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稅金(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銀行託管費、中介機構的費用、營業稅等等),
所獲得的是基金的凈收益,按照一般慣例,這個凈收益中的20%由基金管理提取,叫做業績報酬,也有叫做浮動管理費的(按年收取的管理費稱之為固定管理費),
其餘80%由全體投資人按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PE基金,合夥企業不需繳納所得稅,投資人的稅暢俯扳謊殖荷幫捅爆拉金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方式,即5%~35%的累積稅制,不過現在一般是按20%稅率收取的。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是指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
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4. 有限合夥制PE相關問題
已經可以開設了,現在創業板的不少公司的股東中都有合夥企業了
鼎輝什麼的都是的
5.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目前只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6. 有限合夥制產業基金,我作為LP(有限合夥人)即投資者,什麼時候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國內的投資理財收益實行的是自行申報!也就是說你申請繳稅就自行到稅務部門去繳納,你要是不想繳納就揣自己口袋裡,也沒人找你 呵呵!
7. 為什麼PE選擇有限合夥制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權,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表決權。 PE 行業要求投資決策權與投資項目的運營管理權集中於普通合夥人——PE 的管理人(或公司)。有限合夥人雖然提供了基金98%的資本金,卻不能直接干預PE 的重大投資決策與投資項目的運營管理。 ◎公司制要求同股同利,相同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收益分配權。PE 行業為了激勵基金管理人,根據行業慣例,通常會給予基金管理人15%—25%的投資超額利潤分成,而只要求管理人(或公司)投入1%—2%的基金份額。 ◎公司制假設公司可以「永續經營」,而PE 行業的特點是每一隻基金在發起時都設定了存續期(10 年左右)。 ◎公司制有注冊資本和繳付期的規定,公司成立後一段時期內需繳足注冊資本金。PE 行業採用「承諾出資」制,也即只有在確定投資某一個項目時,基金管理人會通知所有的有限合夥人按承諾認繳基金份額和項目總投資額計算並交付資金,由基金管理人集合資金後進行投資。每一個投資項目均如此操作,直到基金規模用盡為止或基金到期。在沒有確定投資項目之前,PE 不保留資本金。任何資金都是有成本的(例如機會成本),PE 的「承諾出資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了資金成本。 ◎有時「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轉投資有嚴格的投資額、投資對象的限定。PE 行業的特徵是利用自有資金(約佔1/3)和借貸資金(約佔2/3)組合投資,利用財務杠桿提高投資收益率。對於投資對象、投資額、投資政策的限定, PE 更希望是通過協議或章程的形式確定下來,而不是通過法律來確定。 ◎公司制PE 的合夥人須就公司收入和個人收入繳納所得稅,而合夥制避免了合夥人重復繳納所得稅。合夥制為PE 的合夥人提供了「財務穿透」的管道 有限合夥制PE 的管理 一、管理許可權歸屬於普通合夥人 (一)一般有限合夥企業的管理特點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在管理方面的最大特點是:合夥企業事務由普通合夥人執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原因在於兩方面:一方面,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一般為具有管理經驗的發起人,而有限合夥人一般為資金雄厚的參與人。 (二)有限合夥制PE的管理特點 有限合夥制 私募股權基金 的特點就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專業分工和資源的有效配置,這具體體現在:普通合夥人充分發揮其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的專業和經驗優勢,有限合夥人充分發揮其在資金上的優勢,並實現資金和專業上的有效結合,這是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治理結構的核心在於實現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管理權的合理分配和制衡。好的治理結構,將為專業投資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進而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普通合夥人作為合夥企業的專業投資人,在管理合夥企業獲取較大收益的同時,還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這使得普通合夥人能夠在「蘿卜加大棒」的政策下,形成與投資人一致的價值觀和利益觀。 二、對內管理——合夥人會議 (一)國際慣例 西方發達國家一般在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治理結構中設置投資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和合夥人會議。 投資委員會一般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有時也會吸收有限合夥人及第三方機構人員),具體人員由普通合夥人任命或委派,其職責是就合夥企業的重大事務進行最終決策,向普通合夥人提出支持或否決與擬投資項目相關的購買、部署或調整的意見,針對基金的借款及擔保條款提出意見。而基金的投資決策權仍在普通合夥人組成的董事會手中。一般,投資委員會會議的召開需由普通合夥人召集,所有的投資委員會會議可以以成員親自到場參加的形式召開,也可以以電話會議的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召開。每一位投資委員會成員有一票表決權,任何投資委員會的決議通過必須確保有效投票中不超過一張反對票。在實踐操作中,對於初投、跟投項目與退出項目,投資委員會將採取不同的表決制度:對於初投、跟投項目,需由特定多數即超過2/3 成員的人數通過;退出項目只需一般多數即超過1/2 成員的人數通過即可。 顧問委員會一般由有限合夥人組成,有時也會有一部分由普通合夥人選舉出來的,同任何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管理公司或投資顧問沒有關系的成員,這些成員相當於獨立委員。顧問委員會的職責是就關聯交易、利益沖突或對外投資額超限等事項進行決策,並就與基金管理和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向普通合夥人提出建議。普通合夥人及任一有限合夥人均可要求將某一事項提交顧問委員會評議。顧問委員會一般每年應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可以電話會議或視頻會議方式召開。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其職責是就合夥人退夥、核心合夥人入伙、普通合夥人身份轉換、轉讓權益、清算等事項進行決策。 (二)中國「本土化」實踐 中國本土的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與國際慣例存在較明顯的差別。在實踐中,我國有限合夥人很少嚴格遵守「不參與有限合夥事務」的規定,在大部分情況下,有限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決策擁有決定權,甚至對重大投資決策有一票否決權。因此,我國並沒有徹底執行有限合夥制度,與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制度存在一定的差距,這是由中國特殊國情決定的。中國的普通合夥人無論是從專業上還是從經驗上都很難讓有限合夥入放心,加之有限合夥制初始設立,各方面配套制度不夠健全,導致我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具有濃厚的「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