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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外逃

發布時間:2021-08-17 10:15:29

Ⅰ 「資本外逃」問題到底有多嚴重

其實不嚴重。你只要看看最近幾個月我國的外匯儲備數據就明白了。自從2017年1月31日我內國外匯儲備規模容為29982.04億美元跌破3萬億美元之後,逐月上升,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數據顯示,中國8月外匯儲備30915.3億美元,環比增加108.07億美元,升幅為0.4%,為連續第七個月出現回升。說明外逃並不嚴重。況且,手頭的外匯太多了沒有好的用途反而成為負擔。綜上,中國經濟盡管出現諸多問題和貪官坑民,但比起國際上最大幾個經濟體,我們還是略好一點,如果把資金從中國抽出去,那拿到哪個經濟發展更快的國家呢或者更保值增值呢?簡直無從選擇。以我曾經在省級經濟管理部門工作的體會,別聽那些沒有實戰經驗的所謂經濟學家吵吵,他們許多人只是為了寫文章而寫文章,有時候一些資金流動並不那麼可怕。

Ⅱ 資本外逃的精要解釋

一國或經濟體的境內及境外投資者由於擔心該國將發生經濟衰退或其它經濟或政治的不確定性而大規模拋出該國國內金融資產,將資金轉移到境外的情況。

Ⅲ 注冊公司 出逃資金

注冊公司出逃資金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個理解並沒有解釋什麼是「抽逃」。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准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如下:

行為主體
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主觀方面
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侵犯客體
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另外,在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時還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1)必須是股東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2)股東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3)股東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經驗來源網路:http://ke..com/link?url=NKLMsZ4Vm_5dE4WdKZDqK53LdYnBByT-vLC162JihY__SG_ZaWzEmDGa

Ⅳ 私人資本外逃是什麼意思是本來用於國內投資的錢轉到國外投資嗎為什麼資本外逃會使得國家債務增加

要想清晰的理解這個問題,你需要有一些預備知識:1.國際收支平衡及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概念 2.外匯市場均衡匯率的決定。下面我簡要論述一下:
在國際收支平衡時NX=F,如果一國經常項目上是順差,那麼資本項目上的出現逆差也就是流出是必須的。資本凈流出並不代表我們財富的減小,比如我們可能購買外國的債券,那我們就成為了外國的債權國,我們也可能進行FDI,我們仍然是資本的所有者,正常情況下的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是一個硬幣的兩面。
但是資本外逃和正常的資本流出是有一定區別的,縱觀歷史,大規模的資本外逃往往發生在在固定匯率或者匯率缺乏彈性的國家(以發展中國家居多),而這種大規模地資本外逃,極易引起國際收支危機。簡單來說對未來預期的變化,會導致官方外匯儲備的顯著下跌。
首先本幣貶值的預期,會提高外匯存款的預期收益率,外匯市場上人們紛紛拋售本幣,而為了維持匯率穩定,中央銀行必須出售外匯儲備收縮本國貨幣供給。
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對未來貶值的預期會引起國際收支危機,危機表現為儲備的急劇減少,本國利率上升(世界利率+風險溢價)。那麼如果一國的央行已沒有充足的外匯儲備而又不願接受本幣大幅貶值,它需要的就是借入一些外匯儲備來度過難關。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經常會向這類國家的央行發放貸款。簡而言之,在資本大量外逃而又不允許本幣大幅貶值的情況下,一國央行的外匯儲備又不足,為了維持國際收支平衡,必然會借入大量外債,以減少資本賬戶的巨額赤字。
另外有些國際收支危機是必然的,我們不能責怪所謂的投機者。Krugman在這方面的研究比較出色,建議你參閱「Paul Krugman A model of Balance-of-Payments Crises」。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Ⅳ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外逃怎麼辦

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話,確實不適用我之前提到的法條。
正如樓主所說,個人獨資企業以其個人全部資產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法律對於其投資者規定的其他法律責任較少,不論是刑事還是行政責任。你們的情況是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般就只有走常規的法院訴訟追債的程序來解決。
另外,我建議,你可以去當地稅務機關(包括國稅和地稅)反應相關情況,看看該投資人是否存在稅務上的問題,如果滿足稅務機關查處的條件,稅務機關會有相應處理。但是這對於你追回欠債的幫助不會很大。

Ⅵ 什麼是資本外逃,和貨幣外逃,兩者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資本外逃

如果你是一個公司的老闆,你把公司變賣後,投資到另外一個國家這個就是資本外逃

貨幣外逃

也就是你的銀行里所有錢,全部轉帳到國外賬戶上 這就是貨幣外逃

這不是一兩個字能解釋清楚的只不過給你理論概括下罷了

不是

Ⅶ 關於資本外逃的問題!

首先解釋下什麼叫資本外逃:
資本外逃是資本流出中「非正常的」那一部分,其中既包括規模未被政府准確掌握著的資本流出部分,如出口低報和走私等;也包括渠道未被政府准確掌握著的資本流出部分,如資本項下的資本混入經常項下流了出去等。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資本外逃具有極強的違規性與隱蔽性,因此其規模很難被准確衡量。

1、原因:
一國或經濟體的境內及境外投資者由於擔心該國將發生經濟衰退或其它經濟或政治的不確定性而大規模拋出該國國內金融資產,將資金轉移到境外的情況。

2、途徑,這個有點長
要探索資本超低空飛行的路線,首先必須區分中國資本外逃的兩種不同性質:一種是「純粹性」的資本外逃,即資本逃離本國時並未確定何時流回;另一種是「過渡性」的資本外逃,即資本外逃只是一個過渡過程,它們在國外 「改頭換面」之後,又通過正常渠道以「外資」的身份流回國內。當然,此後的流出便名正言順多了。
(1)現金轉移與地下結算系統。這類渠道即通常所說的「黑市」。
(2)借經常項目支付之名轉移資本。
(3)在境外投資中大量轉移資本。
(4)藉助境外融資實現資本外逃。
3、影響:
正如資本市場是經濟晴雨表的說法,當發生資本外逃事件時,通常也是經濟將遭遇衰退的前兆。最近一次大規模資本外逃事件是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在境內外資金逃離亞洲各國後,該地區用了2-3年時間才從衰退中擺脫出來。目前中國由於還實施嚴格的資本項下外匯管制,出現大規模資本外逃的可能性不大。

Ⅷ 資金出逃是什麼意思

資金出逃一般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版付了貨幣、實物權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

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准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8)投資公司外逃擴展閱讀

一般認為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主體

該行為的主體為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

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客體

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

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Ⅸ 那資本外流和資本外逃有什麼區別呢

資產是企業可以合法控制的,可以給企業帶來收益的生產要素,包括有形的和無形資產。資本是股東對企業的投資,可能是現金,也可能是其他資產。

比如一個投資者投了值100元的機器開辦了一個企業,這100元是既是資本又是資產。之後,投資者又向銀行借了300元,買了300元的原材料,這300元的原材料就是資產。
企業生產出了價值500元的產品,就有了100元(100=500-300-100,假設機器一次性計入成本)的收益,假設其中50元做為向銀行貸款的利息還給了銀行,另外50元就是投資的當期收益(不考慮稅收的問題),應該屬於投資者,這時投資者的資本就從100元變成了150元。

你也可以看出來了,資本投入到企業,就轉化成企業的資產;而資產生成的利潤,也會轉成資本。

Ⅹ 資本外逃對中國經濟安全的影響

一、我國資本外逃的現實考察
1.我國資本外逃的現狀

資本外逃(Capital Flight)又稱為資本逃避,資本非法轉移等,是資金跨國界的一種異常流動。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資本外逃現象。有分析顯示,我國曾經成為繼委內瑞拉、墨西哥、阿根廷之後的世界第4大資本外逃國,資本外逃額佔GDP的比重僅小於俄羅斯。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我國已成為全球資本輸出大國,在輸出資本的結構當中,只有一小部分屬於政府批準的對外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其餘均屬各種形式的資本外逃。由於資本外逃具有違規性與隱蔽性的特點,因此其規模很難被准確衡量。最近的 研究成果顯示,我國資本外逃額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圍繞著100億美元總體呈上升趨勢,分別在1992年、1994-1995年、1997-1998年形成三個峰頂,於1998年達到最大值,當年超過了400億美元;15年間,我國資本外逃累計達到1531億美元,年均102億美元。

(1)通過經常項目的資本外逃

經常項目包括貨物和服務、收益和經常性轉移。貨物項是資本外逃的重要渠道。當事人一方面低報貿易外匯收入,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擅自自存境外,或者乾脆隱瞞貿易活動中的外匯收入;另一方面,高報貿易外匯支出,向國家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匯往國外。類似子這樣的「進出口謊報」(mis-invoicing)還有其它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進出口謊報」中的某些內容如偽造單據所造成的虛假進口貨值會反映在「錯誤與遺漏」項目中,但假報貨值包括進口高報、出口低報所導致的資本外逃並未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得到反映。

服務類項目包括運輸、旅遊、通訊、建築、保險、金融服務、計算機與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各種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娛樂服務以及政府服務。單位和個人都可通過服務項目外逃資本,如單位以各種對外支付的名義向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賬戶中支出以實現資本外逃,個人也可因私出境購匯。對頻繁出入境的人員來說,多次合法攜帶或違規超額攜帶現鈔累計起來也是較大的數目。

收益項目包括職工報酬和投資收益兩部分,其中投資收益存在較大的資本外逃空間,當事人一般通過低報對外投資收益、高報對外商投資支付的投資收益實現外逃資金的目的。經常性轉移也是個人外逃資金的通道。由於我國有關政策的松動,個人向國外匯款的限額已由2000美元擴大到20000美元,因此通過這一途徑外逃的資本將會迅速增加。

(2)通過資本與金融項目的資本外逃

資本與金融項目包括資本項目和金融項目,其中金融項目是資本外逃的重要通道。金融項目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它投資。直接投資的兩個小項目「外國在華直接投資」和「我國在外直接投資」經常被資本外逃操縱者利用。證券投資項目的資產類值得關注,資產類的借貸方分別反映我國持有的非居民證券資產的增加和減少。這一項目自1997年後迅速增加,逆差逐年擴大,表明國內資本通過證券投資流出迅速上升(見表2)。其它投資項目記錄了除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以外的所有金融交易,是近期資本與金融賬戶變化最大的項目,已成為我國資本外逃的重要通道之一。

(3)通過地下銀行系統的資本外逃

地下銀行作為一個轉移資金的非正式途徑,正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使用,特別是被用於一些國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我國江浙地區,有不少地下錢庄,它們有固定的地點、固定的客戶和穩定的資金來源,近年來,我國通過地下錢庄這一渠道流出的資金數目驚人。據報道,我國每年通過地下銀行轉移出去的資金高達2000億人民幣(約合244億美元),是2001年國內生產總值的2%,相當於255億美元的全年對外貿易順差。地下銀行由於其高保密、無記錄及匿名性的特點,常被走私、腐敗、毒品犯罪分子作為洗錢的最重要途徑。

2.我國資本外逃的特點

(1)資本外逃具有「過渡性」

資本外逃根據性質不同可分為真實性資本外逃與過渡性資本外逃。真實性資本外逃是因恐懼、懷疑或是為了逃避某國的異常風險或管制而導致資本從一國單向轉移到另一國的資本外逃;過渡性資本外逃則是為了逃避各種管制,獲取較高的相對收益所引起的資本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而後者再以投資身份返回資本流出國的資本外逃。

王國林、楊海珍(2001)等人證實了我國資本外逃與外國直接投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說明我國的資本外逃主要是由於對內資和外資之間差別的政策待遇引起的,並非是由於投資環境惡化所致(註:王國林、楊海珍:《中國資本外逃與外國直接投資關系的實證分析:1984~1997》,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4.)。李曉峰(2000)指出,「不對稱風險」因素即國內外投資者所獲得的信息不對稱,或所面臨的經濟政治風險不對稱,會導致大量的外資流入與不斷增加的資本外逃並存(註:李曉峰:《中國資本外逃的理論與現實》,《管理世界》,2000.4.)。這一點,可以從我國外商投資的來源結構中得到證實。田曉霞(2000)認為,在刺激中國資本外逃發生的國內風險因素當中,我國政府對內外資實行的差別待遇政策所形成的「可套利空間」是重要因素之一。

(2)跨國洗錢是資金外逃的重要內容

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貪污腐敗分子及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使「黑錢」數目迅速上升。為逃避打擊,近年來國內大量「黑錢」流出境外呈愈演愈烈之勢。一批貪污腐敗公職人員、走私犯罪人員通過各種途徑給非法黑錢披上合法外衣後,不僅可以公開揮霍這些非法所得,還可用來投資和進行再增值。我國的洗錢多通過地下錢庄跨國境進行。據估算,在我國內地每年通過地下錢庄洗出境的2000億元黑錢中,走私收入洗錢約為700億元人民幣,官員腐敗收入洗錢超過300億元人民幣。

二、我國資本外逃的影響

1.資本外逃對我國國內經濟的影響

(1)影響資本形成

經濟學家羅斯托在其著名的「經濟成長階段論」中斷言,經濟起飛的必要條件是凈投資在國民收入中的比例遞增到10%以上,而凈投資的增長必須以社會資本的積累為條件。在著名的「哈羅德—多馬模型」G=S/K的公式中,當產出率一定時,資本積累率S就成為決定一國經濟增長率G的唯一因素。因此,資本外逃會削弱一國經濟發展的後勁。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從總體上看尚處於投資推動階段,大量資本外逃無疑將減緩經濟發展速度。

(2)削弱政府稅基

規模較大的資本外逃必然侵蝕一國稅收的基礎。我國近年來發生的巨額資金外逃,尤其是「過渡性」資本外逃,逃出去的資本以「外資」身份返回享受稅收優惠,一方面使國家應徵收的稅收流失,減少了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又製造了一批假外資企業,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3)導致財富流失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資本外逃有相當一部分是單向流向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2001年1月新華社的一則報道指出:「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有4000多名貪污賄賂嫌疑人攜公款在逃。其中,有的已潛逃出境……」。外逃的貪官大多將非法所得的巨款在境外大肆揮霍,造成國內財富的大量流失。

2.資本外逃對我國開放經濟的影響

(1)影響國際信用等級

資本外逃會加劇我國對外資的依賴,而外資、外債的大量增加無疑對我國的國際清償力提出了挑戰。盡管我國擁有較多的外匯儲備,但資本外逃若持續地、大規模地發生,必然影響到債務清償率,導致國際社會對我國信用評價降低。同時,資本外逃也從側面反映了國內外投資者對我國經濟和社會前景信心不足,阻礙了我國政府申請追加國外貸款,影響在國際上等資。在資本外逃嚴重的時期,兩大國際風險評估機構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和標准普爾公司,對我國的信用評級分別是BBB[+]和BBB.因此,規模龐大的資本外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

(2)影響國際收支平衡

一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主要依靠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的平衡來實現。隨著國際資本流動規模的擴大,資本項目比重會不斷上升,而經常項目比重會下降。從短期看,大規模的特別是突發性的資本外逃將使我國資本項目惡化,外匯儲備下降,這將進一步加劇國際收支失衡並引發更大規模的資本外逃。資本外逃也將對我國的經常項目產生不利影響。從貿易收支看,資本外逃使本幣匯率貶值,根據「J曲線」效應,我國貿易收支先有逆差,後有順差;從非貿易收支來看,可能出現持續逆差。長期的持續大量的資金外逃最終將破壞我國的國際收支平衡,惡化我國的對外經濟環境。

(3)影響人民幣匯率穩定

就外匯市場而言,資本外逃一方面減少了外匯供給,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對外匯的需求。在浮動匯率制下,本幣匯率會迅速下跌。而實行固定匯率或管理浮動匯率的國家,央行將動用外匯儲備維持一定的匯率水平,故會迅速減少國家外匯儲備。因此,資本外逃是沖擊我國外匯市場、加劇人民幣貶值壓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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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本外逃對我國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的影響

(1)加劇國有資產流失

我國國有企業存在的「所有者缺位」現象,使國有企業經營者獲得相當大的支配國有資產的權利。在缺少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很容易發生行政權力經濟化。國有企業的資本外逃,是國有資產在缺乏有效監管下不斷流失的一種重要形式。

(2)助長各類洗錢犯罪

資本外逃特別是跨國洗錢如果能夠得逞,各類違法犯罪分子的經濟實力得以增加,其進一步犯罪的慾望將受到刺激,其進一步犯罪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這樣將形成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在此背景下,走私、毒品交易、黑社會等各類犯罪分子的氣焰將更為囂張,洗錢犯罪進一步擴大,這將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影響社會穩定。

(3)損害執政基礎

由於我國外逃的資金有不少是某些權力階層及與其有千絲萬縷聯系的人的非法所得,而外逃正是為了逃避打擊。因此,一旦資本外逃行為得逞,其腐敗行為將難以查證,使之逃脫處罰,這將在社會上造成惡劣的影響,使黨和政府的威信受到損害,長此下去必將從根本上損害執政黨的執政基礎。

三、標本兼治,有效遏制我國的資本外逃

1.從源頭上遏制資本外逃

(1)保持穩定的政治經濟形勢,以有利的投資環境留住國內外資本

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既是我國經濟穩步發展的前提,也是我國吸引外資的首要條件,同時還是我國從源頭上防止資金外逃的第一要務。國家相關部門要實施穩健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保持貨幣流通與幣值的穩定,要為國內外資本創造安全可靠的投資環境。國家既要加大對能源、交通、通訊、市政公用設施的投資力度,同時各級政府也要積極完善非物質形態領域的條件,如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健全法制,簡化手段,減少干預等。

(2)統一內外資的不同待遇,消除內外資之間的「級差地租」與「政策落差」

我國外逃資本中有很大一部分屬「過渡性」資本外逃,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資本外逃實現資本身份的轉換,即由內資變成為外資,從而可以享受我國政府提供的稅收等多方面的政策優勢。這種「政策落差」及「級差地租」的存在,無疑助長了我國的資本外逃。國際經驗表明,稅收優惠對注重全球利益和執行長期投資戰略的跨國公司來說並沒有特殊的吸引力。如美國對外資並沒有稅收優惠等「超國民待遇」,但其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因此,我國應取消外資在企業所得稅、關稅、工商稅、外匯管理、產業政策乃至市場准入方面享有的「超國民待遇」,代之以有吸引力的市場、高效健全的管理機制以及優越的投資環境,使內外資在平等的待遇下公平競爭。這樣基本上可消除「迂迴投資」現象。

(3)保護私人產權,實現不同所有制經濟形式之間的平等待遇

首先,要大力宣傳《憲法》對私人財產保護的有關規定,使私人合法財產與公有財產一樣受到法律保護。其次,在實踐中要提高對私人產權的保障力度,強調保護私有財產的連續性與一貫性,打消少數富人「怕露富」、到國外尋求「避風港」的疑慮心理。第三,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現平等待遇,保障私營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平等競爭,在市場機制的引導下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

(4)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從機制上解決化公為私的國有資產轉移問題

國資委的成立,為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及國有資產管理奠定了堅實基礎。國資委應從以下方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消除國有企業的資本外逃。其一,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當好國有企業的「東家」,徹底消除「所有者缺位」現象;其二,設立獨立董事,充實董事會,加強董事會對總經理的內部約束;其三,通過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公正的審計、會計等社會中介機構,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的合法性與透明度,加強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外部約束;其四,推進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實現產權形式多樣化,引進社會個人股東,調動不同所有者對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者監督的積極性;其五,培養國有企業經理市場,便於國有企業經理層的優勝劣汰。

2.從路徑上堵塞資本外逃

(1)建立反洗錢聯合金融監管網路,堵塞跨國洗錢通道

反洗錢的監管組織網路,應涵蓋金融、司法、海關等多個部門。在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下,為了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效率,建議建立一個混業模式下的反洗錢金融監管機構,即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券會共同組成「反洗錢金融監管小組」。同時,打擊洗錢犯罪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協調與配合,因此,我國應該完善包括金融系統、司法機構、稅務部門、海關、財政部在內的聯合金融監管網。也就是說,在反洗錢金融監管小組的基礎上,為了加強與國內相關機構的合作,建議在聯席會議制下建立常設機構-聯席會議小組;針對洗錢活動的國際化特點,建立「反洗錢外聯組」,加強與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合作。

依據國際經驗,我國還應建立反洗錢的金融情報小組,其觸角應遍及我國商業銀行等主要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搜集資料和信息,向反洗錢金融監管小組報告大額現金交易和可疑金融交易,對有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向公檢法等機關報告。

(2)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肩負起治理資金外逃的重擔

當前,我國應盡快採取措施消除多頭管理的現狀,明確國家外匯管理局作為全國管理外匯資金的責任部門。作為一種經常項目下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人民幣在發生國際間交易行為,且必須是屬於經常項目下真實的交易行為時,才能由當事人持真實的交易憑證購匯支付。大量的資金外逃,恰恰是利用假進口的形式進行的。外匯管理部門應對進口付匯的報關單位嚴格查驗其真實性,對金額超過一定限額(如20萬美元或10萬美元)的報關單位作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核驗,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及通過單位外逃資金的腐敗分子通知相關部門嚴肅查處。

外匯管理部門對以個人名義對外支付教育費、差旅費等非貿易項目下的資金外逃,應通過嚴格控制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轉移收支加以制止。特別要注意監管具有一定行政級別(如正處級)的領導幹部以及大中型國有企業負責人的對外支付行為,審查其轉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並建立完善的對外支付記錄。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其資金來源正當、合法,則暫緩辦理,從而為有關部門查清事實提供條件。要嚴格執行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對境內居民從現鈔賬戶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銀行須審核其真實的身份證明,並按筆數和金額逐筆登記,定期向外匯局備案;從現匯賬戶中一次性提取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的外幣現鈔,銀行必須審核有關證明材料,進行登記備案;一次性提取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要由外匯管理局審核其真實性。如果從境外匯入的外匯收入不進入個人賬戶而直接提取外幣現鈔,也要按照相應的外匯管理規定予以監督。商業銀行發現居民個人提鈔中的異常情況要及時向外匯局報告。相對來說,外匯管理部門對以外商投資的紅利分配名義流出的資金,雖然難以有效控制,但進行動態的跟蹤還是能夠做到的。國家已經制定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如果該辦法能夠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得到貫徹實施,則相當一部分外逃資金將暴露於「陽光」之下,外逃的企圖難以得逞。

(3)公、檢、法、海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堵塞漏洞

作為執法部門,公、檢、法應提高對資金外逃嚴重危害的認識以及敏銳度,提高反洗錢、反資金外逃能力和業務素質。應從頻繁的國際資金流動中發現蛛絲馬跡,特別要注重少數子女或其它直系親屬在境外就讀、就業或辦公司的領導幹部,要嚴格審查其匯出境外的資金來源並採取有力措施,加大打擊非法資金外逃的力度,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堅持將非法資金堵在境內,將損失減到最低限度。同時,對我國東南沿海等地大量的地下錢庄,公、檢、法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對首要分子應從快從嚴懲處,從而切斷我國資金外逃的黑色通道。

海關應擔負起制止少數腐敗分子攜帶非法收入出境的重要職責。據了解,我國不少地方的海關對旅客攜帶資金出境的查驗並不嚴格,少數腐敗分子通過銀行匯票帶出巨額非法收入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海關應將減少資金外逃列入其工作重點,要添置必要設備,調整人員配備,增強一線的查檢力量,既抓好單據查驗,又做好出境旅客行李檢查;要嚴格執行現行規定,境內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上出境的,需要向銀行申領外匯攜帶證,海關憑攜帶證查驗放行;一般不允許攜帶10000美元以上的外幣現鈔出境,如確需,須經外匯局審核,海關憑攜帶證查驗放行。

(4)積極開展反跨國洗錢、反資金外逃的國際合作

全球性的規模浩大且越來越深入的反「洗錢」行動,無疑為我國反跨國洗錢、反資金外逃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國際環境。加強在該領域的國際合作,其一是在政府層面,我國政府要拿出勇氣與決心,制定相關政策,重拳出擊;其二是在立法與司法層面,按國際公約修改國內有關法律、法規,並嚴格執法;其三是在金融特別是在銀行層面,由於犯罪分子與犯罪集團大多通過銀行來洗錢及外逃資金,所以銀行界的任務較為艱巨。2000年底,世界上11家知名的大銀行,在瑞士蘇黎世向世人宣布了醞釀已久的《沃爾斯堡准則》,以「建立對贓錢存入銀行實行嚴打的一項全球標准」(註:藍君:《洗錢毒瘤觸目驚心》,《中國經營報》,2001.6.12.)。這是全球銀行業反洗錢的第一個行業准則。我國銀行業尚未加入這樣的國際公約。至今。我國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已是「歐亞會議反洗錢項目指導小組」成員,但我國尚未加入全球性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鑒於反跨國洗錢、反資金外逃任務的復雜性與艱巨性,早日參加國際協作,對我國銀行業的聲譽及長遠利益是十分有利的。當然,光有約定還不夠,關鍵是各家銀行「管好自己的孩子(分支機構)」,不貪一時之利,主動抵抗暴利誘惑是最重要的。只有做到這一點,銀行才不會成為助長跨國洗錢及資金外逃的「幫凶」,從而遏制資金外逃犯罪活動的升溫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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