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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1-08-18 01:28:22

① 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損失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要調增求專業解答,謝謝!

處置長投,收回的金額低於初始投資成本形成的損失,在A105030表中不進行納稅調整,改損失是否扣除或納稅調整在填報A105090表的第12行反映,同時,應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還需填列A105091表,備妥以下資料備查:


  1. 投資合同/協議或被投資方成立章程,被投資方驗資報告,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有關記賬憑據,如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提供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證明;

  2. 投資轉讓時,應取得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所轉讓股權的評估報告;

  3. 投資轉讓合同/協議;

  4. 有關股權投資轉讓收入的記賬憑據;

  5. 股權轉讓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6. 該項長期投資的明細賬資料。


② 股權投資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③ 股權轉讓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單位股權投資損失,經審批後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④ 納稅人發生的股權性投資損失如何向主管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八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因此,有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為納稅人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形成的股權投資損失屬於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僅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資產損失,並不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同理,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應表述為「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等非貨幣性資產」,而不必將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單列。
通過以上分析,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各類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前兩項以外的其他資產損失,均應按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⑤ 如何確認扣除股權轉讓損失

既然股權轉讓是企業轉讓財產的一種行為,那麼自然也會出現股權轉讓損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的出台,對這一問題有了明確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即企業可以在損失發生年度一次性確認損失予以稅前扣除。

接下來又遇到一個實際問題,就是企業如果在損失發生年度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及時確認損失,那麼在以後年度還可以確認該損失嗎?對此問題,國稅總局在2011年重新修訂頒布的第25號公告《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對於以前年度的損失未能在當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繳納情況調整,但追補確認年度不得超過5年期限。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⑥ 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 (二)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並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括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收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為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⑦ 企業的股權投資損失,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2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照稅法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

⑧ 《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這個條文還有效吧

是的。

依然適用的。

現在新的所得稅法中,依然引用這裡面的相關的規定。

⑨ 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彌補是否只能由股權投資收益彌補,不能由經營收益彌補,請指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回總局公告答2010年第6號 )文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既可以由股權投資收益彌補,也可以由經營收益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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