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000633什麼時候股改啊
最新提示:1)03月24日刊登股權分置改革進展公告(詳見後)
2)2007年年報預約披露:2008年04月17日
3)12月24日SST合金:擬受讓沈陽合金股權(詳見後)
4)預計2007年度將實現凈利潤25000萬元左右,增長幅度預計在400%左右.
<!E公司公告> ≈≈SST合金000633≈≈維賽特財經www.vsatsh.cn(更新:08.03.24)
[2008-03-24](000633)SST合金:股權分置改革進展公告
公司已經進入股權分置改革程序,尚未召開相關股東會議.
公司於2007年3月16日披露了《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並於2007年3月24日披露
了溝通結果及《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搞).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由合金投資
重組方-遼寧省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機集團")提出. 遼機集團已與
公司其餘非流通股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完成後遼機集團將持有公司全部非流
通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56. 76%.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以遼機集團向公司流通股股
東每10股送1股, 參與公司債務重組並免除其因此而產生的對公司31,000萬元應收款
項半年的利息948. 6萬元作為對價安排,同時以遼機集團以非現金資產代新疆德隆償
還其佔用公司的資金余額3.19億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公司債務重組方案已獲得國家
有關部門批准.
公司將於近期提請召開相關股東會議.
[2008-03-17](000633)SST合金:股權分置改革進展公告
公司已經進入股權分置改革程序,尚未召開相關股東會議.
公司於2007年3月16日披露了《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並於2007年3月24日披露
了溝通結果及《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修訂搞).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由合金投資
重組方-遼寧省機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機集團")提出. 遼機集團已與
公司其餘非流通股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轉讓完成後遼機集團將持有公司全部非流
通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56. 76%.本次股權分置改革以遼機集團向公司流通股股
東每10股送1股, 參與公司債務重組並免除其因此而產生的對公司31,000萬元應收款
項半年的利息948. 6萬元作為對價安排,同時以遼機集團以非現金資產代新疆德隆償
還其佔用公司的資金余額3.19億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公司債務重組方案已獲得國家
有關部門批准.
公司將於近期提請召開相關股東會議.
Ⅱ 請問什麼是股改
股改就是幾年前的股權分置改革,主要目的就是是股票市場全流通,這樣使得股票市場就擴容了,股市亂象太多,市場不透明,單向交易獲利機會有限,數量太多選股費時費力不如直接投資黃金白銀,24小時連續交易及時可以參與行情把握,T+0隨時獲利和迴避風險,雙向漲跌均有機會獲利,歡迎交流加 hi
Ⅲ 1997年成立的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是一家綜合性保險(金融)公司,世界五百強之一,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為306億元人民幣,在全球保險業中屬於實力非常雄厚的公司。公司標志為英文PICC。目前旗下擁有人保財險、人保資產、人保健康、人保壽險、人保投資、華聞控股、人保資本、人保香港、中盛國際、中人經紀、中元經紀和人保物業等十餘家專業子公司,中國人保還持有中誠信託32.35%的股權。股改後第一任董事長兼總裁吳焰。《財富》世界500強2013年排名第256位。
Ⅳ 股改的時候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的部分,要交個稅嗎
根據目前稅法的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十一、關於派發紅股的征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
近接一些地區和單位來文、來電請示,要求對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執行的要盡快糾正。派發紅股的股份制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青地稅四字[1998]1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Ⅳ 股改時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需個人所得稅
Ⅵ 股改時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目前稅法的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十一、關於派發紅股的征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
近接一些地區和單位來文、來電請示,要求對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執行的要盡快糾正。派發紅股的股份制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積金轉增資本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青地稅四字[1998]1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Ⅶ 股改前未分配利潤轉資本公積需要繳納稅金嗎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又於近日出台《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以下簡稱「稅總80號公告」),就相關稅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確。那麼,至此對於資本公積等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也就更為清晰了。
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和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於不同企業的股東取得「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政策,為便於納稅人知曉相關規定,財稅〔2015〕116號文件和稅總80號公告依法再次明確「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統一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於轉增股本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相關征管事項予以了明細列示:
(一)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簡稱「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轉增的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而繼續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人取得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轉增股本不征個人所得稅的由來
對於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繼而在《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作出解釋及補充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稱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經常對此項個人所得稅征免產生的誤區有:
一、只看到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而沒看到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由此造成錯誤的理解,片面的認為個人取得的以所有來源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數額,都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忽略了對不征稅的資本公積的來源還有限制規定。
二、是對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這句話的理解有歧義,特別是對「股票發行」的特定范圍的理解擴大化,將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溢價行為也擴大納入股票發行的范圍。
正確理解「股票溢價發行」的慨念
筆者認為,正確理解上述文件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股票溢價發行」的慨念。
1.《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由此可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劃分為股份後所對應的憑證才稱為股票。
2.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在我國依法可以簽發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無權發行股票。股票溢價與資本溢價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很明確的規定:現行稅收政策中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轉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價發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而沒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吸收新股東時形成的資本公積。因此,那種簡單的認為以資本和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自然人股東都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觀點是錯誤的。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資本公積屬性
對於此問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誰投入的資本(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形成的資本公積就是該股東個人的。那麼理解了什麼是資本公積,什麼是現代企業制度,將有利於理解這誤區。
資本公積是投資者的出資中超出其在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不管是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還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屬於公司財產,而不單獨屬於某位股東。
按照《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投入公司的財產(資本、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等歸誰所有?是歸某個特定股東,還是歸公司也即全體股東所有?股東不管以什麼方式對公司的投資,股東均只以享有的股權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資本公積則是屬於公司的財產,股東同樣以所佔股權享有資本公積。
假設:甲股東投入現金100萬,60萬作為股本,另外40萬進入資本公積;乙股東以價值50萬的固定資產入股,其中股本30萬,資本公積20萬。現在出現突發狀況,該固定資產毀損了,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乙股東就不佔有公司的股權了?也不再享有資本公積了?顯然不是,因為毀損的是公司的財產,乙股東的股本(股權)並不因此直接發生影響(滅失)。
進行股改的企業特別需引起重視
在將現有企業改造為股份制有限公司時,一般都會對凈資產等進行評估清理,將賬面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對於以原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從法律角度鑒別,正在進行股改的企業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為所持股權的憑證,因此該類企業的資本公積中含有的溢價部分不屬於「股票溢價發行收入」而只是資本溢價;且即使以後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的資本公積計入新公司的資本公積後,其中原資本溢價部分也仍不屬於新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其性質仍然是股本溢價。此點需特別引起重視,頗為流行的所謂「先股改在轉增,原資本溢價就變成股票溢價」的說法,看似很美,實則將有很大的涉稅風險。按照前文已闡明的原則,以上兩種企業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仍然不符合不征稅的條件,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繳稅與分期繳稅的劃分
在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所有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不應征稅。其理由就是,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和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規定了「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不征個人所得稅,但不能據此推導出「非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就一定要征個人所得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後將原盈餘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等文件雖然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稅問題相繼作了表述,但是,文件並沒有明確寫明「非股票溢價即資本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就一定要征個人所得稅」。
那麼,本次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出台的財稅〔2015〕116號文件,特別是「稅總80號公告」對此問題的表述就很明確了: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現行稅收政策對於個人股東取得轉增股本的稅收政策歸納起來就是,個人股東取得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
個人股東取得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不征稅。
個人股東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個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自行制定計劃在5年內分期繳納。
個人股東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不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應當清晰的知曉特定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擴大適用范圍,否則將帶來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