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長期股權投資新舊會計准則核算有哪些不同
一、縮小了適用范圍
與原《企業會計准則——投資》相比,本准則僅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這一規范與國際會計准則完全一致。
二、對於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分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採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其投資成本,這主要是與《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相協調。
三、重新規范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成本法適用於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適用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上述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母公司應以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即俗稱的「表上權益法」,完全不同於我國原來使用的「賬上權益法」。關於成本法與權益法適用范圍的變化,與相關國際會計准則協調一致。
四、取消了長期股權投資差額。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Ⅱ 請問在舊會計制度中的股權投資差額在新會計中是怎樣處理的
1、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按享有被合並方凈資產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合並方付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余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方付出資產(合並兌價)的公允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大於享有被合並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不作處理,小於享有被合並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時,需對被合並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進行復核,如確無問題,記入「營業外收入」。
3、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又分為: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 以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方「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總的原則是按公允價或協議價,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入賬價。
綜上,借方差額在新准則中不攤銷,貸方差額確認為營業外收入。
另外,因借方差額在新准則中不攤銷,在新准則中允許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與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中投資企業應分享的部分不相等。但,在按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每期確認投資收益時,需要少確認一部分,金額等於按老制度下應攤銷的借方差額。
Ⅲ 長期股權投資准則有哪些變化
一、會計准則名稱和規范內容發生了變化
原准則的名稱為《企業會計准則——投資》,新准則名稱為《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原准則規范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在新的准則體系中,將原准則中的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歸入《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將短期投資改稱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長期債權投資改稱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而對長期股權投資則在《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兩個准則中規范,分工如下:
1.對於企業合並、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以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在《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規范,分別採用成本法和權益法核算。
2.對於除合並、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以外的其他長期股權投資,並且有公開報價或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的,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范,採用公允價值計價,並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二、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核算的范圍發生了變化
原准則對有控制權的投資(即對子公司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新准則規定採用成本法核算。
其變化原因,按照國際會計准則的解析是「盡管權益法可能為使用者提供一些損益的信息,類似於通過合並得到的信息,但理事會注意到,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資者的經濟主體財務報表中並且不需要向其單獨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對於單獨報表來說,重點應集中在投資資產的業績反映上。理事會的結論是,採用成本法編制的獨立財務報表具有相關性」。由於國際會計准則對子公司的投資採取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則採取了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的做法。
三、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初始投資成本的計量發生了變化
原准則規定,長股權投資取得時的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期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即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量基礎。新准則對初始成本的確定分為企業合並取得和非合並取得,分別做出規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股權投資,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新舊准則比較存在明顯差別:原准則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而新准則是以取得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為投資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即以付出的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非企業合並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股權投資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四、成本法的核算發生了變化
原准則規定,初始投資時,按照初始投資時的初始投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新准則規定,在對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採用成本法核算時,按上述方法確定初始成本後,投資方對初始投資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投資方對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五、權益法的核算發生了變化
原准則規定,權益法下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稱為股權投資差額,「借差」時計入股權投資差額分期攤入損益,「貸差」時直接計入資本公積。新准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Ⅳ 最新的企業會計准則中有關長期股權投資的第7條與第10條矛盾了吧!
第七條 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第十條 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我的理解是:
第7條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時,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屬於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成本)。
第10條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長期股權投資設置「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准備」、「股權投資差額」等明細科目。全部明細科目的總和(相抵後)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如題所稱「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指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對「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並無影響。
所以兩條並不矛盾,也不會出現減少初始投資成本,使被投資單位也就變成與投資單位 平起平坐或毫不相乾的情況。
Ⅳ 實施新准則時,原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全部結轉。具體是怎樣操作的雙方科目是什麼
企業對首次執行日已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區分產生長期股權投資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一)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應全額沖銷,並調整留存收益(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以沖銷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二)除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中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原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存在股權投資貸方差額的,應沖銷貸方差額,調整留存收益(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並以沖銷貸方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存在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應當將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與原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形成的對子公司投資相關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余額,執行新會計准則後,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1.企業無法可靠確定購買日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的,應將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余額,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商譽列示。
2.企業能夠可靠確定購買日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等的公允價值的,應將屬於因購買日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已攤銷金額後在首次執行日的余額,按合理的方法分攤至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並在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剩餘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無法將該余額分攤至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可在原股權投資差額的剩餘攤銷年限內平均攤銷,尚未攤銷完畢的余額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其他非流動資產」列示。
企業合並成本大於購買日應享有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的余額,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商譽列示。
Ⅵ 關於最新會計准則中長期股權投資的一點問題
你好,
你的問題的本質,是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核算方法,沒有一個清晰的劃定,對這兩種方法的核算有點混同,所以要解決你上面的問題,就必須得從成本法與權益法核算的本質處理與兩法的差異入手:
權益法:其核算的實質,就是關鍵詞「所有者權益的份額」,即投資者對其長期股權的後續核算的唯一的依據,那就是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情況」來作為依據的,並以此作為核算調整的基礎,用所持有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來確認其所能享有的投資收益,並調整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如果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虧損)了,就會導致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會發生增加(減少)變動的,那麼投資單位就以其所享有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比例來相應的確認「投資收益」,並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要注意的一個核心問題,那就是眼盯著「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情況」,再如,被投資單位要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了,那麼就一定會使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發生減少的,那麼這時投資單位也就將按其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來確認「應收股利」,同時調整(調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再如被投資單位要發放股票股利,這時被投資單位的所的者權益就不會發生增減變動的,所以投資方就不做任何「賬務」處理的。
成本法:就是以原始確認入賬價值,作為後續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的,這個價值一經入賬,以後的後續計量中,就不再調整和變動了(追加新的投資額和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資的不屬於此情況)。在這種核算方式下,關鍵詞是「宣告發派現金股利或利潤」。即眼只盯住被投資單位是否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的,只要發放,投資方就會賬務處理,按享有的份額確認「應收股利」,同時再確認相應的「投資收益」。否則,被投資單位不論有什麼樣的業務與經營業績與利潤的,投資方都不作任何的賬務處理的。
關於你的補充問題裡面所談到的事項,那正是新准則下的成本法解釋,由於成本法在2009年末進行了重大的調整,由原來的很復雜的處理簡化為現在的這樣很簡單而又易懂的處理,而發布的這一段解釋。而權益法並沒有調整,所以就沒有發新的解釋的。所以說,現在的成本法與權益法,處理的區別更加清晰化了。
現在我來回答你上面的問題吧:
由於是權益法核算,那就必須以權益法核算的原則來處理,我解析一下:
1、3月X公司分配2007年股利,這就會導致X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會減少,那麼投資方在確認應收項目的同時,也應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少。即分錄如下:
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而不是作為投資收益來核算的,這點要注意!
實際收到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以後各期宣告發放與實際收到股利的處理都是一樣的!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Ⅶ 長期股權投資新准則有哪些變化
對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進行了完善和修正:投資成本被再次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成本法、權益法適用范圍有了新變化,取消了股權投 資差額的核算,長期投資減值准備不得轉回等.這些變革為實現向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鑄牢了基礎,在關鍵環節和根本實質上實現了 與國際規則接軌.
Ⅷ 股權投資差額的金額比投資成本還大如何作賬務處理(未執行新會計准則)
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你理解有誤.
老准則原文:
<企業會計准則——投資>(1998年制訂,2001年修改)
……
8、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的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一般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按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一般按不低於10年的期限攤銷。
Ⅸ 母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收購由其他少數股東持有的股份,在新會計准則下,長期股權投資差額如何處理
你好。
在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下,購買被投資企業股權所支付的初始投資成本,與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份額之間的差異(以下簡稱「支付與賬面差異」),不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簡單攤銷,而是區別差異形成原因,分別進行處理。
「支付與賬面差異」 = 「支付與公允差異」 + 「公允與賬面差異」
其中:
1、「支付與公允差異」,是指購買被投資企業股權所支付的初始投資成本,與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異。當前者大於後者時,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也不進行攤銷;當前者小於後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之後,也不存在攤銷問題。
2、「公允與賬面差異」,是指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與享有的被投資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份額之間的差異。該部分差異,不進行簡單攤銷,而是應當結合投資收益的確認進行相關處理。
處理方式:將「公允與賬面差異」按照相對應的被投資企業賬面資產負債的耗用、處置等進行結轉處理。
處理思路:上述「公允與賬面差異」並未調整被投資企業的賬面金額,因此,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是以賬面價值為基礎的核算結果。所以,應當按上述處理方式進行處理,使得「賬面凈利潤」調整為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公允凈利潤」。
舉例:
經評估,被投資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100萬元,評估價值120萬元,評估增值(「公允與賬面差異」)20萬元。該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5年。假設被投資企業某年凈利潤100萬元,則:
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應增加的折舊額 = 20 / 5 = 40萬元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凈利潤 = 100 – 40 = 60萬元
投資企業以此凈利潤為基礎,確認投資收益,由此,「公允與賬面差異」變相得到攤銷。
當然,上述敘述是假設該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在「成本法」核算下不存在此類問題。此外,在新准則下,企業對子公司股權的核算,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Ⅹ 新准則有沒有股權投資差額這個說法
在原企業會計准則(制度)(2005前)中,所謂的「股權投資差額」是指企業購買股權時所支付的、初始確認的對價,與其享有的、被投資單位的凈資產賬面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在權益法下,該差額按規定分期平均攤銷或者計入資本公積。
在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中,上述概念不再出現,而是對該差額進行具體的分解,分解為「增值」(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與其賬面價值份額之差)和「商譽」(支付的對價與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差)。這種分類,有助於客觀的確認計量企業購買股權所支付的對價的經濟實質,並按其此分別作出科學的會計處理,而不再是象原准則那樣「混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