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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調查對股市影響

發布時間:2021-12-07 07:54:04

❶ 工信部回應立訊精密遭美國337調查,對於立訊精密的運營有影響嗎

現在隨著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們的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現在企業的發展都會在自己擅長的領域內,繼續不斷深耕。只有這樣,企業才可以在某個領域內,獲得一定的優勢。這是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不會因為某一個國家的阻撓而變化的。現在讓企業進行全產業鏈發展,也是不現實的。

掌握核心技術至關重要

在華為被限制以後,我們其實也應該明白,核心技術只有掌握在我們自己手裡才可以。你沒有核心技術,只能被人“卡脖子”。

而隨著我們國家各個領域的企業,發展的越來越好,面臨的沖擊也會越來越多。畢竟,我們的企業想要向上發展,這些困難是必須要面對的。這次立訊精密作為相關產業鏈中游的組裝企業,也開始遭受337調查,就是最好的說明。

各位,對於立訊精密遭美國337調查這件事,您有什麼不同意見,可以在評論區留言。

❷ 蘋果產業鏈概念股遭遇集體踩踏,誰是下一個歐菲光

歐菲光的遭受令銷售市場感慨萬千。歐菲光公布,一大批國外顧客方案停止與該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購置關聯,該顧客在二零一九年為歐菲光出示了117億人民幣的收益,占其全年收入的31%。二月份,歐菲光公布將四家為特殊顧客出示監控攝像頭的商業服務公司脫離。所述信息一出,歐菲光第二天(3月4日)下挫,以後股票價格再次下挫,3月23日匯報8.5元/股,價格行情為229億人民幣。17年十一月底該公司股票價格一度做到26元/股,價格行情提升700億人民幣。

做為中國鋰電電池正極材料的管理者,當升科技上年4月回應投資人,公司中下游顧客是鋰電池廠商,沒有與蘋果協作。但依據今年年度報告,其全資子公司鍾鼎高科的膜切機器設備已進到國際一線消費電子廠商供應鏈管理,終端設備顧客包含三星、蘋果、華為等。Apple也是愛施德的終端設備顧客。到今年11月,愛施德回應投資者說,該公司早已變成中國另外有著蘋果線上、線下分銷商和線下零售三大方式受權的地區代理,也是現階段唯一的蘋果分銷商服務供應商。

❸ 立訊精密遭337調查,337調查指的是什麼

這幾年我們在媒體上總是能看看到337這個數字,而且都還是美國對中國的公司進行的調查,特別是被337調查了的中國公司,都不會有什麼好果子吃,所以我們現在來說下337是什麼意思。

人家可不管你有沒有道理,只要美國本地的公司覺得你這個產品有侵犯到他們的時候,就可以直接向美國國貿委員會投訴,出於對本國企業的保護基本上外國的公司都會敗訴,而且敗訴之後該公司的產品也就再也不能夠進入美國進行銷售了。

這種本土企業保護制度起源的背景還是因為當年《關稅法》編寫的時候,美國的經濟正出於萎靡的狀態,所以為了保護本國的貿易必須要自私的制定這項政策,所以美國人的想法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不過奈何我們也沒有什麼辦法,畢竟人家確實是第一強國。

還不止337調查,美國在對外貿易裡面還制定了許多不同的法律來對付外國企業,可以說是面面俱到,將無賴的精神發揮到了極致,比方說我們前些年常聽到的反壟斷法,反傾銷調查,這都是美國在貿易戰中的強勢表現,還抱著自己不會吃一分錢虧態度。

立訊精密一旦被337調查的公司,基本逃不掉罰款,而且還不可以向美國賣東西了,所以對公司是非常大的打擊。

❹ 337條款的形勢,對當時的影響

美國337條款法律制度及對我影響

一、「337條款」的發展過程
「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發現進口貿易中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關稅委員會應將此種情形向總統報告。總統有權提高有關產品的關稅,或者禁止這些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為加強在進口貿易中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此基礎上,美國國會於1930年制定了「337條款」。後來,該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一。
「337條款」的發展可以分為4個階段:
1.1922~1930年,成形階段。該時期內,關稅委員會作出了4個肯定性裁決,裁決外國仿造美國商品、假冒美國商標和侵犯美國專利的做法是「不公平的競爭方法或不公平的行為」。
2.1930~1935年,平穩生效階段。該時期是337條款最初生效的5年,關稅委員會的裁定主要集中在專利案件。該時期內,美國海關與專利上訴法院繼續支持關稅委員會的決定;關稅委員會只要提出建議,總統就習慣性地簽發禁止某種產品進入美國的命令。
3.1936~1968年,無為階段。該法在這一階段幾乎未被使用過。起初,關稅委員會並未在實踐中事實上執行該項法律,後來即使關稅委員會提出動議,總統也拒絕簽發禁止令。
4.1968年至今,復興階段。1968年,一位美國專利持有人向關稅委員會提出申訴,聲稱一種葯品未經許可進入了美國市場。關稅委員會提出建議之後,總統簽發了臨時禁止令。隨後,又有3起案件獲得了禁止令。這是自1936年以來關稅委員會第一次根據該法採取行動。在這一階段,337條款分別於1974年、1976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經歷了5次修改。
二、「337條款」的內容分析
(一)主要內容和立法目的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權等知識產權),可能對美國產業造成抑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應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美國產業因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競爭而遭受損害,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方面。
(二)適用「337條款」的實體要件
1.法定保護對象: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
經過1988年貿易法的修改,目前,知識產權問題由「337條款」中B、C、D幾個單獨的分段(知識產權分段)予以規定。根據這些分段的規定,如果某些商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並且美國存在受這些專利、注冊商標、版權、掩膜作品保護的產業,或者這些產業正處於建立的過程中,那麼進口、為了進口銷售、進口之後銷售這些商品就是違法的。
2.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體既包括所有人、進口商或者承銷人,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3.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
是否存在相關的美國產業的判斷標准主要有3個方面:對工廠和設備相當數量的投資;相當數量的勞工和資金的使用;或對知識產權利用(包括工程、研究和開發)或者許可的相當數量的投資。從實踐來看,「337條款」關於是否存在相關美國產業的門檻是非常低的。
4.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不公平做法
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是違反美國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行為。
5.對美國的相關產業或貿易造成了破壞或破壞的威脅
具體而言,這些破壞或者威脅主要表現在:破壞或者實際上損害美國的產業;阻止該產業的建立;限制或者壟斷美國的貿易和商業等方面。
三、「337條款」的合規性分析
(一)關貿總協定有關「337條款」爭端的歷史
1.1981年加拿大向關貿總協定提起的申訴
1981年,加拿大就美國「337條款」向關貿總協定提起申訴,指控「337條款」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認為,「337條款」的確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但由於它是一項作為使保護專利的法律或法規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符合關貿總協定第20條(d)款的例外規定,因此不違反關貿總協定。之所以說該措施是「必需的」,是因為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不能夠給專利所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專家小組認為,在現存的美國法律制度下,如果要有效地保護專利所有人在美國獨占使用其專利的權利,最可行的方式是訴諸於「337條款」的普遍排除令程序。
2.1988年歐洲共同體提起的訴訟
由於歐共體與美國的磋商沒有取得圓滿的結果,歐共體要求成立專家小組。最終,專家小組認為,在「337條款」下,進口產品所享受的待遇低於美國國內產品,因此,「337條款」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而且不適用關貿總協定第20條的例外情形。
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報告公布以後,美國國內關於美國對該報告應採取何種應對措施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後,經過各利益團體間的博弈,美國按照《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對「337條款」作了如下修改:調查應該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完成;如果聯邦地區法院應訴的被告同時也是「337調查」的應訴人時,聯邦地區法院應當應被告的動議發布暫停審理相同糾紛案件的命令;國際貿易委員會僅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發布普遍排除令;被請求人允許提起反訴,而反訴一旦被提起,應立即轉交地區法院等。
(二)「337條款」並不符合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盡管「337條款」已經作了修改,但並未平息美國貿易夥伴的反對之聲。其中,爭議的焦點就在於「337條款」是否符合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國民待遇)、關貿總協定第20條的引言(禁止導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視」)和關貿總協定第20條(d)款(這些調查是否是「必需的」)。理論上,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的規定並不符合WTO有關原則規定,因為:
(1)「337調查」在實踐中存在歧視進口產品的情況,這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一旦某種商品被裁決適用普遍禁令,則一切符合特徵的進口商品均會被普遍適用,不區分原產地或生產商,甚至包括目前未知的生產商和進口商,這與國內民事訴訟中對侵權產品的處罰與特定侵權人掛鉤的做法不同;第二,一些「337調查」未指明被調查企業,僅指明被調查產品的原產國,事實上剝奪了涉案外國企業應訴的機會,損害了涉案企業的利益。
(2)1989年,關貿總協定專家小組裁定,美國《1930年關稅法》「337條款」的規定及「337條款」調查的實踐,不符合關貿總協定第3條第4款有關進口商品在適用國內法律方面應享受國民待遇的規定,以及第20條(d)款一般例外的規定。後來,「337條款」雖有所修改,但在相當程度上仍與關貿總協定的相關規定不符。
四、「337條款」對我國的影響
(一)針對中國的「337調查」現狀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國發起第一起針對中國的「337調查」,到1993年,才發起第二起調查,以後逐年增多。2002年以後,中國成為遭受「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截至2006年8月,涉案55起。其中,既包括中國出口企業直接被訴的案件,也包括中國為被調查原產地國的案件。
在中國遭受的55起調查中,以專利侵權為由的案件47起,以侵犯商標權為由的案件5起,以共同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為由的案件1起,以共同侵犯商標權和版權為由的1起,以商業外觀為由的1起。
(二)「337調查」對我企業的影響
1.「337調查」對我產品出口造成了威脅,隨著我國出口結構的不斷調整升級,這種威脅也會越來越大。「337調查」涉及的行業較為集中,主要是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國市場份額逐步擴大的高端產業。這些產業包括電子、化學、輕工、機械、汽車和皮革等。迄今為止,美「337調查」涉及我電子工業的案件有30起,約占調查案件總數的54%;涉及化學工業的案件11起,佔比20%;涉及輕工業的案件8起,佔比15%;涉及機械工業的案件3起,佔比5%;涉及汽車工業的案件2起,佔比4%;涉及皮革工業的案件1起,佔比2%。
2.波及同行和上下游產品,對整個行業造成影響並給直接涉案企業造成巨大損失。「337調查」的對物管轄權,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將所有與生產、銷售和服務等相關聯的當事人作為打擊對象。一旦被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採用普遍排除令,即使沒有被列入訴訟名單的產品,只要直接或間接出口至美國,甚至包括這種產品的下游產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產品均可能屬於被禁止進口的范圍,從而失去美國市場。
3.起訴理由不斷擴大,企業防不勝防。在針對中國「337調查」提起的理由中,絕大多數是基於專利權。但已有案例表明,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乃至於商業外觀都已成為「337調查」的起訴理由,中國企業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
4.應訴門檻高,很多企業因此而放棄應訴。「337調查」涉及的問題專業性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相關經驗,因而在許多情況下,我國企業難以作出及時有效的反應。此外,應對調查所需的昂貴的律師費和專家費等,也使我國企業難以承受。因此,我國許多企業在遭遇「337調查」時往往消極應對,結果導致敗訴,失去美國市場。

❺ 什麼叫337調查這主要是針對什麼的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並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晶元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以上是「337條款」實體法方面的規定,下面就「337條款」程序法方面的規定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立案程序

(一)申訴書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申訴方的申請發起337調查,也可依職權根據所掌握的事實證據發起337調查,多數案件是由申訴方申請提起。法律要求申訴方證明所指控的產品違反了美國「337條款」,並且就其申訴書陳述的內容進行宣誓。

申訴方提交的申訴書的內容包括:事實陳述、證據、訴訟請求、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事實陳述包括:被訴方名稱和地址、陳述事實和理由、相關的證據。如果涉及知識產權,必須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資料。申訴方知識產權的描述、涉案產品描述、涉案產品的出口商及美國經銷商的詳細資料等。證據包括侵權或違反公平貿易的證據。訴訟請求包括申訴方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給予何種保護措施。證據提交及聽證程序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實施細則、程序條例及美國行政法條例規定(除個別案例外,通常聯邦法院的證據條例也適用)。

(二)駁回申請和撤回申請

1、駁回申請

一般情況下,申訴方提起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都會受理,不受理的情況極少發生。申訴方為慎重起見,還可以在提交申訴前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下設的不公平進口辦公室咨詢,並由其對申訴書進行預審。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不受理申訴,申訴方還可對申訴書加以修改,再行起訴。如果最終還是被駁回,申訴方可以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駁回申訴方的申請,應該以書面的形式將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所有的申訴方以及在申訴書中列明的被訴方。

2、撤回申請

申訴方可以正當的方式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投票決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請,如果申請臨時禁令,要同時撤回臨時禁令的申請。

(三)接受申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常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同時提交了發布臨時禁令的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申訴方也可以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延期立案。

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立案後在聯邦公報上公告立案通知,將申訴書副本和立案公告送交被訴方及被訴方駐美國的使館商務處。同時,也要將申訴書送交美國健康和人權服務部、美國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美國海關以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其他相關的機構或部門。

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後將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負責案件調查。此外,考慮到公共利益的問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將指定一名政府律師代表公共利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立案後的45日之內,確定結束調查的目標日期:一般為12個月,較為復雜的案件可以延期6個月,即18個月結束。

二、要求告知和必經程序

要求告知程序類似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要求告知的內容包括調查中的所有事項。要求告知的程序一般在立案後5個月內結束。一般情況下,申訴方可以提前計劃在要求告知程序中的行動,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府律師可以在30日內作出充分的准備,而被訴方可能會被要求在幾天之內提交各種材料。

如果利害關系方沒有履行規定的要求告知程序,行政法官有權予以制裁,包括接受對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不利的事實,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證據加以限制,甚至作出不利於沒有履行告知程序一方當事人的裁決。

三、反訴和調停程序

(一)反訴

在行政法官初裁階段,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的20日內提交反訴書。如果申訴方同時還申請了臨時禁令,被訴方須在送達訴狀之日起10日內(如果情況比較復雜,被訴方須在20日內)提交針對臨時禁令的反訴意見書。

反訴書的內容包括被訴方簽名的宣誓詞、律師、代理人以及申訴方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被訴方必須對申訴書中的指控一一作答,並要有證據支持。對於專利侵權方面的指控一般採用辯駁方式,需要說明該產品不受此專利保護或此專利不具有合法性,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

(二)調停

調查開始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進行調停。要求調停的一方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中陳述已經收到在調查過程中送達的相關文書。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或者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情況決定調停的程度和范圍。

四、簡易程序和終止調查

(一)簡易程序

申訴方的律師或支持申訴方的其他代表在調查開始後的20日內,被訴方在立案調查開始後的任何時間,但不晚於聽證會確定前30日內申請進行簡易裁決。

在收到用簡易程序裁決的通知後,被訴方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行政法官根據職權或者經任何一方提出的申請,舉行口頭辯論,並要求提交辯論的提綱或備忘錄。支持或反駁的陳述書應該有證據支持,宣誓者應該明確表明有能力證明所陳述的內容。行政法官准許對陳述書進行補充。如果反對用簡易程序進行裁決的一方不能指出有實質性的證據需要召開聽證會進行實質性的質證,行政法官仍可用簡易程序予以裁決,或者要求反對方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以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二)終止調查

在下列情況,案件終止調查:

1、申訴方撤訴;

2、雙方當事人和解、簽訂許可協議或者簽訂仲裁協議。在此情況下,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將裁定書和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包含保密信息應該同時提交一份非保密協議概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協議是否影響美國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等因素進行權衡,決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導致調查終止,則被訴方不構成侵權。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雙方不受協議的約束。

五、缺席裁決

在下列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1)被訴方沒有正當的理由,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和以規定的方式提交答辯意見,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2)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要求被訴方說明原因,如果被訴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說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據單方證據作出裁決;

(3)如果被訴方濫用程序,在調查期間不予以合作。申訴方申請或者行政法官依職權簽發命令,根據單方證據裁決;

(4)被訴方缺席,視為其放棄應訴的權利,放棄在調查期間答辯的權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決。

在被訴方缺席或視為缺席的情況下,申訴方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被訴方採取直接的措施。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的申請理由是正確的,即簽發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時簽發排除令和停止令;考慮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可不簽發禁令。

六、協議解決程序

對於知識產權案件和非知識產權案件,有不同的協議程序。

知識產權案件: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協議的方式解決爭議。簽訂許可協議後,當事雙方還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聲明對於調查的實質情況雙方沒有其他協議。政府律師對該協議作出評價,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說明是否可以根據協議終止調查。此後,行政法官將初裁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

非知識產權案件:對於非知識產權案件,當事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同意令的方式解決爭議。申訴方、被訴方、政府律師共同向行政法官提出同意令的請求。申請必須在聽證會開始前提出,行政法官根據情況可以允許推遲提出。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說明初裁的情況,利害關系方應該在10日內對初裁作出評論。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接受同意令時,需要考慮公眾健康和社會福利、美國經濟的競爭條件、美國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情況、美國消費者利益等因素。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否定了同意令,調查繼續進行。

七、臨時禁令

申訴方可以在任何時候申請臨時禁令,但必須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前。如果申訴方在提交申訴書時也提交了申請臨時禁令的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申訴方的申請後3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拒絕臨時禁令,並不影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理由認為申訴方的指控初步成立,並且如果不先採取措施會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立即的、嚴重的損害,則可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申訴方申請臨時禁令的依據不充分,採取臨時禁令對被訴方的損害會特別大,將要求申訴方提供擔保後,才簽發臨時禁令。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最後的裁決中,認定被訴方沒有侵犯美國的知識產權,申訴方繳納的現金保證金將被予以沒收,並補償給被訴方。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接受臨時禁令的申請,將提交給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處理。法律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90日內對臨時禁令作出終裁,對於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50日。初裁由行政法官作出,時間為收到申請後70日內,復雜案件延長至120日。日期包括節假日和星期日,如果日期屆滿的下一日是節假日或星期日,順延至節假日或星期日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後,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不作修改,臨時禁令的初裁就自動成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

在臨時禁令期間,如果進口商想繼續進口涉案產品,必須向美國海關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美國財政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保證金的金額,必須足以抵銷不公平競爭所帶來的結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決定保證金的金額時,有可能根據申訴方在美國的銷售價格與進口涉案產品的到岸價之間的差額。

八、查證和聽證會

(一)查證

查證的方式:包括證言、訊問、文件製作、請求進入、傳票等。

查證的范圍:(1)物證和書證:包括存在方式、描述、特徵、保管、條件、存放地點;(2)人證:包括人的身份和地址;(3)違反美國關稅法的救濟方式;(4)被訴方提交的適當擔保的查證。

(二)聽證會

在舉行聽證會前一般要舉行預聽證會,以便當事人簡化、明晰問題,確定聽證會的范圍,確定請求是否要修改,對事實和文件進行審查,對修改答辯書的必要性和意願進行考慮,法律規定和採用的事實和內容,查證的時間以及證據的提供,證人信息、證據交換。在預聽證會上,當事人還確定專家和經濟、技術證人的數量。證人的姓名也在預聽證會上公布。預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法官簽發一項預聽證會令,說明預聽證會的結果。

聽證會的目的是為了使行政法官採納證據、傾聽爭辯以及裁定涉案產品是否違反「337條款」。在聽證會上,誰主張誰舉證。申訴方應證明被訴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每一方當事人都需得到適當通知、詢問、提供證據、反對、動議、辯論等權利。調查期間召開的所有聽證會都是公開的,除行政法官發布指令外。聽證會的時間很長,一般為兩個星期左右。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指令外,聽證會由負責案件的行政法官全程負責。任何一方都應當對自己的陳述承擔舉證責任。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真實性的證據將被予以採納。

九、初裁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標調查期結束的3個月前(如果調查最長時限超過15個月的,則在4個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並將初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行政法官也對下列動議以初裁的方式作出決定:修改答辯書的動議、認定缺席的動議、簡易程序的動議、調停的動議、終止或中止調查的動議、沒收或歸還被訴方保證金的動議、確立目標期超過15個月的動議、沒收或退還申訴人關於臨時措施的動議。對於上述動議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

(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審議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將此裁決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委員在45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該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動議初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接受,並把此裁決作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裁定,除非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委員在30日內建議重新審議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重新審議行政法官對動議作出的初裁。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重新審議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後10日內提出。如果是對動議的初裁申請重新審議,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審議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實的依據是錯誤的;所適用的法律是錯誤的;裁定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政策規定不一致。相對方在收到另一方關於申請重新審議的請求後5個工作日內可以提起反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初裁送達當事人的45日內(動議的初裁送達當事人30日內)決定批准或拒絕該申請。

只要有一名委員支持對初裁進行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就要啟動審議程序。在存在明顯的錯誤或濫用法律或程序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自行啟動審議程序。

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程序

(一)美國總統的政策審查

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並沒有違反「337條款」,那麼,裁定簽發之日即生效。如果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審議後裁定被訴方違反「337條款」,裁定在美國總統政策審查期限屆滿時生效。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將其終裁和相關建議提交給總統。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後的60日內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准其裁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在美國總統通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批准裁決之日生效;如果美國總統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後的60日內,沒有否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在作出終裁之日起的60日期滿生效。

(二)復議和司法審查

在收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終裁後的14日內,任何關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請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復議。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收到復議申請後,確認、取消或修改其終裁。

如果當事人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終裁不服,可在60日內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可以直接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司法審查有兩個標准。對於法律問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定所有的法律問題,解釋憲法和法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有權宣布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裁決結果是隨意、濫用權利和不合法的。對於事實問題,只有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沒有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才可能推翻其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不服,可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性。

十一、救濟措施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法律程序,有權實施以下救濟措施:有限排除令、臨時性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臨時性停止令。

「有限排除令」要求禁止一個或多個被訴方的產品進入美國,是專門對被裁定侵權的被訴方發出的;「普遍排除令」要求海關阻止某一類的所有侵權產品進入美國,不管是否是被訴方,針對的是所有侵權產品,只要所有人、進口商或銷售商無法證明其產品沒有侵權,就排除在外;「停止令」要求被訴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被訴方的產品不得向美國出口,也不得在美國對涉案產品進行市場營銷、分銷、代理、尋求銷售或者轉讓等行為。「停止令」適用於被訴方的股東、董事、雇員、代理人、被許可人、分銷商、以及以其他形式被控制的企業,同時也適用被訴方的繼承人、被轉讓人等。「停止令」針對的不僅是被訴企業已經完成的侵權行為,而且包括被訴方將來試圖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行為。

如果調查結果認定,被訴方侵權成立或違反了「337條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發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排除或禁止被訴方的產品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的或者直接的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的影響,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若認為不應當排除該類產品進入美國,也可選擇不採取行動。除排除令和停止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可發布其他命令,要求被訴方停止或不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可發布臨時停止或排除令。

對違反「337條款」輸入美國的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進行扣押和沒收。扣押和沒收只發生在以下3種情況時:①受控產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以前試圖進入美國市場;②該產品以前由於簽發禁止進入令而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③根據禁止進入的命令,美國財政部已經向受控產品的權利人、進口商或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其中包括禁止進入美國市場的命令和違反規定進入美國市場將沒收受指控產品的說明。

違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有關當事人將面臨10萬美元/日的罰款或相當於其每日違令輸入美國產品的國內價值2倍的民事處罰,並且在兩種處罰方式中選擇處罰金額較高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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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用對象不同 「特別301條款」是要求外國政府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防止侵犯行為的發生,該條款的作用對象是改善外國的知識產權體制。337調查是在美國進口與過境貿易中,對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私人廠商及其產品實施制裁,是直接針對外國生產商的制裁措施,以此阻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2、判斷依據不同 「特別301條款」要求美國貿易代表提交一份報告確認有下列行為的國家(1)對知識產權不進行公平和有效的保護,或(2)對依賴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不給予公平和恰當的市場准入。這類國家被列入「重點觀察國家」名單。337調查則只需要證明進口產品的侵權事實和美國存在或在建相關產業即可。 3、實現途徑不同 「特別301條款」主要由政府通過國家間的雙邊或多邊談判磋商來進行,以協議、條約和公約的形式推動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體制的改善。337調查則由ITC啟動訴訟程序來阻止外同生產商對美國知識產權的侵害,這彌補了國內司法管轄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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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337條款解讀

□ 文希凱

在美國,專利權人有權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國生產其受保護的專利產品和在海外仿製其專利產品後銷往美國。有兩條途徑可以起訴這種侵權行為:利用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以下簡稱第337條)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但越來越多的美國企業利用337條並非為防止國際侵權,而是為阻止進口。隨著國際社會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和中美貿易持續增長,在美國開展業務的中國生產商必須正視其出於不公平貿易而被美國公司起訴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貨物被美國海關禁止進口的危險。為此,知識產權專家提醒,要掌握規則,防「337糾紛」於未然。

何為337條款

根據第337條,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拒絕一切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作為「准司法機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起保護美國公司免受外國公司的不公平競爭的作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一旦認定某項進口貨物存在不公平貿易,遭受不公平貿易的美國公司會向其提出美國國門應向該貨物關閉的要求。

根據第337條,可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的起訴一般包括進口貨物存在對知識產權侵犯的指控。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勝訴方的救濟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對某特定產品禁止進口,以及停止或拒絕令——禁止進口方進入,也可同時發出兩個命令。可見,一旦美國權利人勝訴,對進口方將產生致命打擊。

第337條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進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為,所謂「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貨物所有人、進口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將貨物進口美國或在美國銷售時使用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行為,其威脅或效果足以摧毀或實質損害美國國內產業,或阻礙此類產業的建立,或限制、壟斷了美國的貿易和商業,或者將貨物進口美國、或為進口美國而銷售,或進口美國後銷售,而該種貨物侵犯了美國己經登記的有效且可執行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集成電路晶元布圖設計專有權,並且在這四項權利方面己經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標準是該進口是否對美國某產業的生存或發展構成威脅或損害,例如妨礙或扼制某產業的形成、導致在美國形成貿易壟斷等。第337條特別用於禁止任何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禁止任何在國外利用有效美國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這在客觀上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比外國競爭者更具優勢,明顯使外國競爭者在進入美國市場時受第337條訴訟的威脅或困擾,而必須考慮用昂貴的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利益。第337條提供的救濟較之美國國內侵權訴訟當事人向美國地區法院起訴所能得到的救濟也更為直接。此外,外國公司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中面對的行政程序也比在美國地區法院更為繁瑣。

委員會的調查

根據第337條,進口行為是否為不公平做法取決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其「應當依請求或者依其職權對任何指控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在調查開始後,委員會應當就此在聯邦登記簿上發布公告,並應當盡早結束調查並作出決定。為了促進快速審判,委員會應當在調查開始後的45天內,確定其作出終局決定的目標日」。整個程序通常需要一年,較為復雜的案件則可以延期6個月結束,但也必須在18個月內完成。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當及時指定行政法官,並將337調查轉移由該法官主持。如果調查結果是當事方違犯了第337條的規定,委員會將發出命令,禁止由違法方輸入的所有侵權貨物進入美國。「考慮到這種排除對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國經濟中的競爭條件、類似的或者直接的競爭產品在美國的生產、美國消費者的影響」,委員會若認為不應當排除該類物品進入美國,也可選擇不採取行動。

在選擇禁止貨物進入美國的情況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該禁止令應僅限於被發現違法的、由違法方輸入的所有物品,這是「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一方面,為避免有限排除令的片面性,或如果己對侵權情況有所了解,而且難於識別貨物的來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有權不管進口方的身份對所有類似產品一律予以排除,這被稱為「普遍排除令」,或「總禁止令」。它禁止某一種類的所有進口產品進入美國市場,而不區別原產地或生產商和目前尚未掌握的未來的生產商和進口商。

如果在調查進行之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侵權正在發生,有權發布臨時排除令。但進口方只要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規定的金額提供擔保,充分保護美國起訴方的利益不受傷害,則進口方的貨物仍可進入美國市場。除排除令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發布命令,要求違法方停止和不再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也可能發布臨時停止或拒絕令。不遵守命令將面臨大約10萬美元或相當於其每天違令輸入美國產品的國內價值兩倍的民事處罰。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也能發布命令,對違反第337條規定輸入的產品進行扣押和沒收。扣押和沒收產品只發生在權利人、進口方或者保管人先前曾嘗試輸入該產品,該產品由於排除令被拒絕進口,而且進口方在前次進口時曾被送達排除令並已被通知其產品有可能被扣押和沒收的情況。
終局決定

無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何種決定,最後須由美國總統核審。美國總統收到決定後60天內可否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則該決定停止有效。如果總統贊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命令,或者在60天內不否定該命令,除可能接受美國聯邦法院上訴庭的司法審查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和命令則成為終局決定。

總之,根據337條款,美國企業只要能證明進口產品有違法或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並且美國國內確實有相關產業即可申請國際貿易委員會立案,對競爭對手起到牽制和限製作用。對應訴企業來講,由於調查內容通常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專業技術,往往必須依靠律師和技術專家,負擔十分繁重。企業應盡量預先做好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盡量避免自己陷入337條款糾紛。

❽ 美國337,301條款對貿易的影響和我們的應對措施

面對這一國際貿易中隱藏的危機,有著多年代理反傾銷案件經驗的孫芳龍律師認為,中國企業應本著「既要解決燃眉之急,又要放眼長遠謀略」的思路,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嘗試。

首先,中國企業在向美國出口產品前,要進行有關的知識產權調查。如果發現存在侵權可能,應及時對產品進行修改,或者通過更換非專利方法來避開侵權。據悉,美國對專利的保護非常細化,顏色、聲音甚至氣味都可以作為保護的客體。另外,也可以與美國進口商簽訂協議,由進口商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從而轉嫁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旦被起訴,中國企業不僅要考慮到應訴成本,還要考慮到不應訴帶來的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對於「337調查」案,不應訴將是損失最大的一種做法,可能會失去一個巨大的潛在市場。應訴時,中國企業可以辯稱自己的產品沒有侵犯對方的專利權。這是因為在美國關於專利權的保護具體權利范圍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一項或多項技術要素。只有當該權利要求書中的所有技術要素都涉及相關的進口產品時,才可以判定侵權,否則就不屬於侵權。另外,在「337調查」中一項專利權是否真的有效,要由ITC來最終判定,因此中國企業還可訴對手的專利權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

與國外的成熟企業相比,中國企業對當前國際貿易中通行的「游戲規則」不甚諳熟,所以在美國的「337調查」中一直處於被動地位,就算是最後能和解也因為我們沒有籌碼而付出高昂的學費。因此,有關專家提醒,中國企業要增強知識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方面的意識,尤其是要注意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也就是說,如果產品出口量較大,最好能在對方的市場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這樣一旦碰到涉及知識產權的官司,我們也有與對手進行交換的籌碼,在知識產權中「交叉許可」,和解的門檻可以低一些。

「反正不能上來就繳械投降」,孫芳龍律師說,中國企業剛剛開始面對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調查時,也經歷了一個從恐慌、不應訴到積極應訴並屢有戰績的過程。如今,面對來勢洶洶的「337調查」,中國企業不應再充當「慢速反應部隊」了,失市場易,奪市場難。

❾ 在不確定匯率的時期,出口企業如何接長遠期的外匯訂單

辦理遠期外匯買賣,例如180天後收匯,可按照180天的遠期牌價計算成本確定價格。另外也可考慮做銀行融資,辦理融資後相當與提前收匯並結人民幣。

❿ 立訊精密業績亮眼,股價卻持續下跌,這是為何

主要這段時間歐菲光被蘋果踢出供應鏈後,引發大眾對立訊精密的擔憂,大家擔心立訊精密會不會未來也受到蘋果的影響。此前立訊精密公布的財報數據還是比較樂觀的,但沒想到,沒過幾天立訊精密股價就出現了大跌,而且是懸崖式的連續暴跌。有媒體指出,立訊精密股價大跌有多方面原因。短期來看,歐菲光事件影響比較大。同為蘋果供應鏈之一,歐菲光被蘋果說踢就踢了,這讓大眾也開始擔心,立訊精密未來會不會像歐菲光一樣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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