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操縱股市怎麼操縱
首先它擁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後擁有。
其次也有規定操縱價格是不行的
經修正後的我國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③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針對單位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刑法該條第二款還專門規定:"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這一規定,筆者認為,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規,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莊家操縱股市,屬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但多年來,在中國股市中,莊家操縱股市有多種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國企上市的政策導向下,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維持股市的高價位,使國企股能夠有一個較高的發行價;二是一些機構(包括證券類、工商企業和上市公司)為了在股市運作中獲得收益,或獨立坐莊或聯手坐莊,操縱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個人為了獲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機構名義,運用機構資金,進行坐莊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歸個人,如若失手,損失由機構承擔;四是一些個人通過「提供」機構坐莊信息,既獲取巨額「信息費」收益,又為莊家聯絡了一批跟庄者。
股市雖說也是一種市場行為,股價的高低反映了供求關系,當供大於求時股價就下跌,反之就上升。但是它又有著極強的人為色彩,這是因為股市上存在著不同的客戶,而每個客戶又同時進行買賣兩種行為,所以這個上的供求關系中常常有著很大的虛假因素。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我們要把股民進行區分:
散戶:資金少,小量買賣股票的普通投資者。
大戶:手中有較大量資金,對股市大量投資,大批買賣股票的投資者。
機構:從事股票交易的法人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之類。
莊家:指有強大實力,能通過大量買賣某種股票而影響其價格的大戶。
主力:指有極強實力,能通過大量買賣股票而影響整個股市的股價的特大戶。但實際上主力往往是若干莊家的聯合行動,由其合力造成對市場的影響。
我們也可以簡單地把股市上的各種力量理解為兩方,一方是企圖操縱股市波動的莊家或主力,常常由某些機構組成;另一方則是跟風的普通股民。莊家或者主力買賣股票時的方法和我們普通股民完全不同,因為同是搏取差價,而他們手持的是成千萬、上億的資金,如果他們買入某種股票時一次投入的資金太多,就會使股價上升太快,而原來願意以較低價格賣出的人也會要按抬高的價格來賣出,這樣就無法達到他們買入較低價格股票的目的了。所以他們在一開始買入時,總是在買進股票的同時又以更低和價格賣出一些股票,使股價無法上升。等他們已經買進足夠多的股票,或者說手裡握有足夠多的籌碼時,就開始拉抬股價。他們投入資金使股價節節上升,從而吸引更多的人願意來購買這種股票。為了使這種股價上升得更「合理」,一開始時他們就要選擇那些有潛力有題材的股票,這時更要煽風點火,火上加油。直到這種股票和價格上升到某個高度,市場的交投也充分活躍時,他們在賣出自己的股票,我們稱之為「派發」。在這個時候,為了保持股價不下落,同時造成市場活躍的假象,他們在賣出股票的同時又買入部分這種股票,我們稱之為「對倒」。因為買賣雙方都是同一家,所以他們並沒有什麼損失,但是吸引來大量的跟風者。這時我們會看到買賣該種股票的人非常踴躍,但股價卻不升反降。等莊家出貨出的差不多了,就把手中的籌碼一股腦拋出,這時我們就會看到股價一個勁地往下跌,止也止有住。這種情況我們管它叫「跳水」,指由於莊家拋售出而使股價一路下跌。
這就是莊家操縱股價的三部曲:
1、壓低價格,暗中吃進;
2、煽風造勢,哄抬股價;
3、高價拋售,獲取差價。
了解莊家操縱股的手法,是理解整個股市價格波動的關鍵所在。只有認識了這一,我們才不會盲目跟風,隨時在波瀾起伏的股市保持清醒的頭腦。
「炒股」這個詞實在是非常生動貼切地描述了股票買賣是的這種現象。正是在眾多莊家帶領下,將股價「炒」得越來越高,不斷升溫。而我們要想在這個市場越熱,頭腦越要保持冷靜清醒,不被各種假象所迷惑。
Ⅱ 上市公司操縱股價如何處罰
《證來券法》: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自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
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
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
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
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Ⅲ 11家遭葉飛點名公司股價集體暴跌,這里的葉飛是誰
A股市場上近日出現了一個名人葉飛,葉飛爆出十一家A股的上市公司存在著操縱股價的行為,而在他爆出這個事件之後,這是一家公司的股價也是出現了大幅的下跌。這就說明這些公司是存在著操縱股價的嫌疑的。而葉飛也是因為這個爆出的行為一舉成名。在沒有這個新聞之前,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葉飛是誰,那麼就來看一下葉飛所謂何人
一、私募基金經理葉飛曾經是一名私募的基金經理,他經常把自己做為一名私募基金半年度的營業冠軍,但是這個營業冠軍只是在2015年上半年評選出來的,在2016年下半年股市下跌之後。
葉飛管理的私募基金出現出現了很大幅度的下跌,並沒有他口中提的按基金冠軍這么有含金量。所以葉飛也是一個言過於實,存在著一些虛假炒作的私募基金經理。
Ⅳ 股票莊家是如何操縱股票價格的
1,股票莊家操縱股價,自己先拿到一部分籌碼,這是第一步,也就是通常講的吸籌。只有有籌碼才有發言權。 第二就是夯實籌碼,也就是常說的洗盤,夯實以後就是拉抬,最後就是出貨。 炒高股價的辦法無非就幾種,誘散戶往起來拉,這是最難的一種,自己不出力,騙著散戶用力拉。第二種拉抬方法叫自己拉,這種方法一盤較笨,但是比較適合強市庄。第三種叫借勢拉抬。就是借個利好或是公司利好,或是行業利好。這種手法主力用的最多。 回調更簡單,高手主力能很好的引導盤面,引導散戶進行拋盤。你通常看到盤口掛的大單其實通常就是主力用來引導散戶進行賣買的。
2,如果兩個基金同時進入一支股票,如果都想做就要看實力,誰的資金和關系還有操盤手的實力更強,先較量一下,如果分出勝負那結果就是一個死一個活。如果實力相當的話一般會選擇狼狽為奸。兩個機構合作。共同做盤。
3,兩家機構競爭一支股票,手法很多。如上所說就看誰的各方面實力更強大了。這就好比打仗一樣,有時候兵少了也能戰勝兵多的。就看誰的兵法學的更好,也就是誰的操盤手法更高一籌了。其實股票就是兵法最好的運用場所。如果你能看懂盤面的話,你就可以看到各種主力的手法。每天都在上演。如明修沾到暗度陳倉,瞞天過海,誘敵深入,釜底抽薪,每天都在上演。特別是釜底抽薪這招對散戶最狠,如果你能看懂的話其實很常見。 所以你還是好好看盤吧。你能看懂,就能明白他們是怎麼博弈的。
Ⅳ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Ⅵ 證監會對操縱股價怎麼界定
一,證監會對操縱股價的界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版)單獨或者通過合權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Ⅶ 操縱股價犯法么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Ⅷ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Ⅸ 徐降上海股票內慕交易被抓是不是真的
確實是真的。
2015年11月1日,徐翔因涉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被帶走,並於2016年4月29日被正式批准逮版捕權。
2016年1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徐翔等人以及相關上市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系列案,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Ⅹ 兩「85後」操縱股價,證監會出手了,他們得到了什麼處罰
這兩名80後的男子被處以1.26億的處罰,並且被禁止入市。
目前的A股市場的監管制度非常嚴格,同時也有一定的入市要求。有些不法分子會利用個人的資金體量來操縱股價,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市場平衡,並且給投資人帶來了非常大的損失。此類行為一定會得到嚴格監管,並且會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這個事情是怎麼回事?
這個事情發生在弘宇股份這一隻股票上,弘宇股份之前的走勢並不正常,引起了證監會的關注。在證監會調查之後,發現有兩名85後的男子在操縱這只股票。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這兩名男子操縱股票的手段也得以曝光。目前他們操縱股票的證據非常明顯,兩名男子也受到了1.26億元的處罰。
最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此類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