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訴訟和仲裁,為什麼建議選擇訴訟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後出現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娘舅」,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糾紛,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訴訟的案件。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中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序。五、 仲裁庭審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六、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
B. 訴訟好還是仲裁好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2)股市訴訟仲裁擴展閱讀:
訴訟,是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案件依法定訴訟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而仲裁則是雙方就他們之間的糾紛,約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並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者來居中公斷。我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從原則和程序上規定了保證仲裁的公正性,與我國民事訴訟相比較,有著自身的優勢和特點。
首先,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它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權的區分亦有約束力。從而說明了仲裁與訴訟存在著受理案件的依據不同,案件受理范圍與管轄規定不同。
其次,法律對仲裁裁決的質量有著監督作用,這對於保護包括敗訴方當事人在內的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有益。
C. 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大致的差異如下:
仲裁一裁終局,訴訟可能會有一審、二審
仲裁私密性強,內訴訟原則公開審理,例容外不公開審理
訴訟比仲裁案件受理范圍廣,仲裁受理范圍限於一般民商事類案件,不能審理婚姻、繼承等人身相關案件
仲裁可以委託無數個代理人參與開庭,但訴訟只能委託兩個代理人參與開庭
D. 股票 公司資料里 訴訟仲裁和違規處理是怎麼一回事請對股價影響如何回答有理有據者得高懸賞
看官司是否了結,是否公告後股價己經作出過反映,影響一般是負面的,如果公司基本面非常好,等下跌再決定。
E. 訴訟和仲裁各有什麼優缺點
仲裁和訴訟是解決爭議的傳統方式。二者分別通過仲裁機構和審判機構具體實施其職能。二者各自獨立,地位平等,無上下級關系,無高低貴賤之分。二者中,無論以裁決、判決或裁定結案,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在實施其職能時,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訴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性質不同,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凡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產生的民事糾紛,如繼承、房屋、損害賠償、離婚、贍養、子女撫養以及各類合同糾紛等,均可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得到法律解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決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涉案當事人必須執行。但是,訴訟又缺乏仲裁的意思自治和靈活性的優勢。
"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雙方指定的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認定,在權利義務上依法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這種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由於仲裁的重要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的仲裁條款或時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自行約定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地點、適用法律及仲裁語言等,所以,仲裁成為人們在國際商事交易中最為樂意採用的解決爭議的辦法。又因為仲裁採取非公開審理,保守了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所以,仲裁便成為人們解決爭議的主要的辦法。仲裁的缺陷在於必須有當事人約定仲裁的仲裁協議或者條款,而且有時也不具有終局裁決的效力(比如勞動仲裁等)。
F. 調停,訴訟,仲裁有什麼區別啊
調解,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 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范性等特點。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糾紛雙方在糾紛方式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早期的仲裁一般在民間進行,具有純粹的 民間性和糾紛主體的自治性,類似於現在的調解,它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始於中世紀,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商品經濟和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才普及於整個 世界,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仲裁。
訴訟,則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 制。在現代社會,訴訟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主持進行的,由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它具有國家強制力、嚴格的規范性等特徵。根據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性質不同,其 訴訟形式也相應不同,可以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憲法訴訟等。
適用范圍三者雖然同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但各有其不同的適用范圍,並非每一類民事糾紛均可無差別的選擇適用其中任何一種。
仲裁作為一種帶有民間性 和司法性的特殊的社會救濟方式,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並通 過列舉和概括的方式對涉及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關系的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排除了其適用。由此可見,仲裁的適用范圍主要在因財 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領域,而對因人身關系產生的民事糾紛則不能適用。
訴訟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形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間、法人之間、其它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對其適用范圍做出了規定,訴訟適用於任何一類民事 糾紛,無論是因財產關系還是因人身關系產生。
調解作為一種純粹的民間性質的糾紛解決機制,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適用范圍加以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存在 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范圍是比較寬泛的,不僅適用於因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而且還適用於因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調解的適用范圍要比仲裁范圍寬,可以和訴訟類比。
G. 訴訟及仲裁情況怎麼寫
關於訴訟及仲裁情況的寫作可以參照以下各式進行:
訴訟及仲裁情況說明
致:XXXXXXX
1.我公司專參加在XXXXXXXXXXXXX工程的投標活屬動前,近幾年內無違約或不恰履約引起的合同中止、糾紛、爭議、仲裁、訴訟及各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投標資格的記錄。
2.近幾年從未出現過重大安全事故及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起的爭議或訴訟情況。
3.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擬派項目經理均無任何行賄犯罪記錄。如發現不良記錄我公司願意承擔全部責任。
特此承諾
H.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1、意思不同。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專門法律活動,其作用在於解決社會系統中利益的沖突;
2、性質不同。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我國實行二審終審為原則,一審終審為例外的審級制度。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3、范圍不同。仲裁的受案范圍要小於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即可仲裁的糾紛均可提起民事訴訟,而可提起民事訴訟的糾紛卻可能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在仲裁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和仲裁員,訴訟案件的審判庭則是由法院指定的,當事人無權干涉和選擇;仲裁是一裁終局,費用比訴訟高;但強制執行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必須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8)股市訴訟仲裁擴展閱讀
在救濟措施方面,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做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對最終裁決只有無條件的接受,並且沒有任何救濟措施。而我國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