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分析是什麼原因造成茅台於五糧液的每股盈餘相差較大
它是屬企業所有,並可以自由支配的資產,即所有者權益。它由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企業開辦當初投入的資本,包括溢價部分,另一部分是企業在經營之中創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贈的資產。
凈資產=資產-負債,受每年的盈虧影響而增減
企業期末的所有者權益金額「不等於或不代表」凈資產的市場價值。
由於是市場價值(通常是現在的市場價值),當然「不等於或不代表」企業期末的所有者權益金額(這里是歷史成本)。
凈資產就是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其計算公式為: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凈資產是企業集團資產超過負債的部分,即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的凈值。凈資產代表企業集團所有者(企業主或股東)在企業中的財產價值。它包括股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由於企業集團的資產凈值,屬於股東所有,所以在會計上把它稱為「股東權益」。它是反映企業集團經營業績的重要指標。
凈資產受所有者原始投資、追加投資、企業集團後來發生的利潤和損失,以及從滾存的利潤或投資中提走的數額等的影響。本方案的基礎數據中,為反映企業集團股東權益和信用風險的大小,只包括有形資產在內。至於企業集團信譽、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暫不參與計算。
考慮到綜合實力評價應反映企業集團持續、平穩地發展的實際,凈資產按三年年末平均值計算。即:
凈資產=(本年年末凈資產+上年年末凈資產+兩年前年末凈資產)÷3
計算式中的年份界定同營業額。
如果採用利潤的實體觀,凈資產等於股東權益加債權;如果採納利潤的所有權觀,凈資產等於股東權益。
❷ 求五糧液償債能力分析2016-2018
償債能力抄指企業用資產償還債務的能力。主要分析總體的債務水平以及流動負債占總體債務的水平。通過分析資產負債率,可以看出2013年到2016年,負債的比重總體是上升的,但是在2017年,負債率突然降低,這主要是在2016年8月,中國聯通進行國企「混改」,引入BATJ在內互聯網企業等約780億元巨資,使得自由現金流同比提升5.6倍至429.2億元,資產負債率下降至46.48%。通過進一步分析流動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可以發現,總負債中主要是流動負債,查看相關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中一半以上都是短期借款,這意味著在2017年以前企業主要通過短期負債進行長期融資,還本付息的壓力大,面臨很大的財務風險,在2017年混改後,通過權益籌資,償還了部分負債,使得財務狀況有所改善。
❸ 五糧液股票K線分析
該股走勢強於大盤,並且收盤144線,持有為主,後市會震盪上行。關注39元的強壓位,到時量價配合不理想再考慮降低倉位。
❹ 請幫忙分析一下五糧液近期的日K線,回答的好有追加分,謝謝!很急!
這幾日各方主力都在加倉,五糧液力度稍微大點,K線呈現兩次空中加油機,量能溫和放大.中長期將形成穩定的上升格局.
❺ 求五糧液技術分析
長期上升趨勢,中期下降趨勢,短期上升趨勢,已經盤出中期下降壓力線,短期趨勢良好,如再有大一點的量配合,短期攻勢將起;關注量能
❻ 2015年-2017年五糧液公司財務報表分析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 (000858)
五糧液公司2015-2017年財報
❼ 如何看待茅台五糧液價格壟斷案
一、 案情簡介
據媒體報道,2012年12月上旬,茅台曾為了穩定價格、維護品牌形象,對經銷商的零售價格制定了嚴格的限價令,並且對6家低價和串貨的經銷商作出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同樣在去年年底,五糧液曾對全國市場進行了例行抽查,批評了15家低價、違規銷售的經銷商。
在上述兩家白酒公司向其經銷商發布限價令後不久,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對茅台、五糧液的行為進行調查。2013年1月15日,茅台發布公告稱,由於國家發改委介入,公司宣布取消「限價令」。隨著國家發改委反壟斷調查的擴大,1月17日五糧液相繼撤銷了對經銷商的限制令。2013年2月22日,據報道,茅台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分別被處以2.47億元與2.02億元的罰款。均占其各自2012年度銷售額的1%。
二、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縱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在生產或銷售鏈的不同環節進行經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達成的,有關各方購買、銷售或轉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條件的協議、決定或協同行為。依據各國反壟斷立法,對縱向壟斷協議最重要的一項分類,便是根據是否涉及價格因素,將其分為縱向價格限制協議與縱向非價格限制協議。縱向價格限制協議是指產品製造商要求購買其產品的批發商或零售商在銷售商品時遵循一定的價格條件的縱向壟斷協議,而製造商要求購買其商品的批發商或零售商遵守一些與價格無關的條件的縱向壟斷協議即為非價格限制協議。
茅台、五糧液限定其經銷商最低轉售價格的行為具有價格限制的特點。
(一) 我國現行立法對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
1. 我國反壟斷法對縱向價格限制的規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第14條的前兩款禁止 (i) 固定轉售價格和 (ii) 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兩種行為。
2. 我國反壟斷法對縱向非價格限制的規制
我國《反壟斷法》中沒有對縱向非價格限制一一列舉,只是在《反壟斷法》第14條第3款做出了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3. 法律責任
《反壟斷法》第46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主管部門及許可權劃分
在目前的執法體制安排中,價格壟斷協議和非價格壟斷協議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負責查處。國家發改委具體承擔反壟斷職能的執法機構是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局,國家工商總局具體承擔反壟斷職能的執法機構為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三) 我國反壟斷執法機關對於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執法尺度
1. 適用原則
目前我國反壟斷法並不存在一個統一適用於縱向壟斷協議評估的分析框架。對於處理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適用原則,一直存在「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爭論。本身違法原則為美國規制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反壟斷實踐中發展出的重要原則之一。本身違法原則是指某些限制競爭行為一經證實便將視為違法,不必對其是否促進或限制競爭進行分析。合理原則是為美國規制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反壟斷實踐中發展出的另一重要原則,指只有在協議被認定為對競爭產生了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下才應被反壟斷法所禁止。
五糧液限制其經銷商低價出售白酒一案中,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發改委」)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本機關依法對你公司限定交易相對人向第三人轉售白酒最低價格的行為進行了調查…本機關認為,你公司通過合同約定、價格管控、考核獎懲等方式,對經銷商向第三人銷售五糧液白酒的最低價格進行限定,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造成了損害。本機關認定,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據此,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處以2012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的罰款二億零二百萬元」。
貴州省物價局於同天發布的公告(「公告」)稱「2012年以來,貴州省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通過合同約定,對經銷商向第三人銷售茅台酒的最低價格進行限定,對低價銷售茅台酒的行為給予處罰,達成並實施了茅台酒銷售價格的縱向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從決定的內容來看,四川省發改委似乎對於五糧液的行為所造成的反競爭效果進行了分析。但也有觀點認為,從決定的邏輯上看,四川省發改委做出其決定並未基於五糧液行為所造成的反競爭影響,而只是附帶論證了其決定的合理性;對於貴州省物價局做出的決定,業界傾向性意見認為貴州省物價局的決定似乎是認定只要存在限定轉售價格的行為,即構成違反《反壟斷法》。至於該行為是否必須被證明排除或限制了競爭,該決定似乎假定只要存在限定轉售價格的行為,該行為就有排除或限制了競爭的結果。
因此,對於國家發改委的執法原則,有觀點認為,國家發改委採用的是本身違法原則,而這種執法原則正是《反壟斷法》中體現出的立法邏輯。縱向壟斷協議不僅包括限定價格的協議,還有其他多種表現形式,如獨家購買協議、獨家銷售協議和搭售等,但之所以《反壟斷法》第14條明確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正是因為此兩種形式為縱向壟斷協議的典型。因此,無需再證明上述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換言之,只要能證明經營者之間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約定「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並能證明該約定具有約束力,似乎就應當足以認定該約定構成了《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意義上的「限制競爭」。
然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反壟斷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反壟斷法》第13條規定的橫向壟斷協議,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因此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被告需要就其行為不具有反競爭效果進行舉證,否則被告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而對於縱向壟斷協議卻無此規定,表明縱向壟斷協議並不必然具有反競爭的效果,仍需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2013年8月1日,上海市高級法院在銳邦訴強生案中正是持有的此種觀點。
相比於上海市高級法院在銳邦訴強生案的判決書中明確的「合理原則」,國家發改委在處罰決定中的寥寥數語並未對實務界提供更多的分析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所需的幫助。價格壟斷執法機構對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所採取的處理原則仍不明確。
2. 舉證責任
若適用合理原則,則執法機構需要舉證證明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若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則執法機構僅需要證明行為的存在,舉證責任即轉移至經營者,除非經營者可以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的豁免情形,舉證證明其符合第15條第1款中任何一項與第二款的要求,否則執法機構便可判定經營者構成了反壟斷所規制的縱向壟斷行為。
一方面,由於執法原則的不明確,我們無法確定執法機構在查處涉嫌構成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時需要承擔何種程度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四川省發改委與貴州省物價局並未在決定與公告中就此進行詳細的說明。因此,四川省發改委與貴州省物價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是否證明了或是在多大程序上證明了五糧液與茅台的行為對相關市場造成的反競爭效果,仍不得而知。
3. 處罰金額
五糧液與茅台分別被四川省發改委與貴州省物價局處以了上一年度銷售額1%——2.02億元與2.47億元的罰款。《反壟斷法》在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中規定,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罰款金額區間為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但「上一年度銷售額」應該何如計算卻並不明確,如是指經營者在全球市場的銷售額還是在全國市場的銷售額,是包括經營者全部產品的銷售額還是僅包括涉案產品的銷售額。上述問題仍需國家發改委出具相關操作指引。
三、 法律啟示
(一) 公司需謹慎處理限定最低轉售價格條款
國家發改委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之一,有權對其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的限定轉售價格行為採取措施並處以高額罰款。但是鑒於目前國家發改委與法院對於同一行為的反競爭效果可能會採取不同的處理原則,因此作為企業,需要在簽訂經銷協議中需謹慎處理該類條款。另外,若是作為縱向壟斷協議案件中的原告,則需要充分搜集證據以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
(二) 公司應當考慮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能夠遵守競爭法的規定
鑒於觸犯《反壟斷法》規制縱向壟斷協議條款的行為將可能最高面臨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巨額罰款,我們建議公司採取謹慎的態度,對於內部的法律合規檢查提出以下幾點建議:(1)定期分析市場地位;(2)搜集相關市場情報;以及(3)仔細審查合同中可能涉嫌縱向限制競爭的條款。
❽ 五糧液股票的宏觀經濟分析 行業分析 急急急急急急。
如果做是單純做股票來說,現在就不要買五糧液了,因為白酒股是這幾年熊市最強勢的股票回,在買就答沒有炒作價值了——那個莊家也不會炒作高高在上的股票;不過話說回來白酒是中國唯一的專利產品,以後會有機會的,不過不是現在。
❾ 請高手全面分析一下五糧液的基本面和未來的發展前景。重謝!
五糧液(000858):白酒行業龍頭企業,生產濃香型白酒。2008年1-9月,公司實現營業收入版65.78億元,同比增長權8.86%;營業利潤21.32億元,同比增長8.18%;歸屬於母公司的凈利潤15.89億元,同比增長20.02%;實現每股收益 0.42元。不考慮進出口公司利差解決的情況下,考慮到經濟放緩對白酒消費的不利影響,我們略微調低銷量的增長預期,調整後預計08-10年EPS分別為0.53元、0.65元和0.79元。維持「增持」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