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資公司中股東公司的派出人員用工關系是什麼
這個不符合企業法的規定,到任後人事關系應該在新成立的合資企業,待遇福利、勞動合同應該和新成立的合資企業簽署。
② 母公司的高管可以成為其全資子公司與其他公司合資成立的公司的董事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版首權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6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23條:
上市公司人員應獨立於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上市公司的工作
③ 公司中的大股東分發給其他幾個重要高管股份,比如10%,持有這種股份的高管也算股東嗎
算,當然算,只要擁有股份,就算是只有一點點,都算是公司的股東;
股份公司在實行內公司決策容的時候,各股東是根據持股份額來行使其在公司的權利的,持股份額越高,權利越大,老闆持股數占絕對多數,所以他實行的是決策是具有絕對權的,但公司的各項決策的最高實行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的;
④ 甲是一個中外合資公司,乙是其控股母公司,由其派駐一名高管任甲公司總經理,該外派高管的工資8,000元
1、母公司和子公司相互是獨立的法人,不能混為一談,子公司的經理是子公司的員工2、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從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三個人之間選一個。
⑤ 兩家公司股東和高管層都一樣,這兩家公司是什麼關系
股東和高管一致,說明兩家公司不可能是母子關系。可能只是股東高管一致,沒有關聯的兩家公司。
⑥ 股東委派中高層人員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另一股東可否要求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七來條董源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所以,高管應該由董事會決定
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所以真正的權利人是股東大會,而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對於執行機構出現的問題,當然要由權力執行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對於中外合資企業,一定要在公司章程裡面做好約定,以免出現糾紛,如果有疑問可來電咨詢,
⑦ 合夥開公司股東跟高管的區別
股東是公司的合夥人或投資人,而高管是公司的高級管理者
⑧ 股東方委派人員到下級公司擔任高管,該高管是否可在下級公司工會任職
擔任工會負責人是為了溝通管理層與職工的聯系渠道,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貫徹公司的決內策意圖,調動容職工的勞動熱情,共同打造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共同的利益。上級股東單位派遣的高管擔任這一職務就失去了這個作用。
⑨ 我公司在合資公司中佔45%股份,應該有幾名高管
既然是合資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應該由兩方的一邊一人來擔任,對方同時董事長和總版經理,看看合資權公司的章程吧,裡面如何對高管的任命,分配和許可權,如果對方出現強硬的要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經理的話,合作的風險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