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創業板上市公司有哪些法律意見書
建議你把問題再明確一下,哪個階段
② 上市公司經營過程中哪些事項需要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董事會決議
融資
③ 律師事物所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需要具備什麼資質或條件
詳細你可以看看《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三言兩語說不清,理論上不要,但實踐還是必需。
④ 出具上市公司法律意見書要幾個律師簽名
至少兩人
⑤ 非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可以有律師和實習律師做嗎
非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可以由律師和實習律師做的。
還有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可以的。
⑥ 律師如何為非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提供律師見證法律服務
律師作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或者作為非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聘請的律師,應本著勤勉盡責的精神,認真審核股東大會相關的資料,獨立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委託與授權 如果律師作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則憑公司請求律師到會見證的書面通知作為授權依據。如非上市公司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則應就該專項法律事務進行委託,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並另行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取得承辦本法律事務的授權。 二、審查與驗證 1、會前審查 ⑴、股東大會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⑵、審查股東大會的通知是否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送達? 律師審查驗證上述材料主要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辨別真偽,委託人提供的材料如果有疑問應要求其限期補正。 2、現場審查 (1)股東資格審查與確認 ①、公司給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與公司股東名冊核對; ②、股東本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 ③、核對股東的出資額; ④、檢查股東出席會議的簽到情況; (2)表決程序審查 ①、對審議事項應當採用表決票的形式,注意出資比例與表決權之間的對應。 ②、根據表決情況,對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判斷表決事項是否獲得通過。 (3)股東大會記錄的審查。 著重審查在會議記錄是否為股東本人或者代理人親筆簽名 三、製作法律意見書 律師整個服務的成果體現在法律意見書上,撰寫好法律意見書是見證業務的關鍵所在。根據筆者為上市公司服務的過程,認為應當這樣設計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四、送達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製作完畢以後,應送達非上市公司,根據非上市公司一般都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負責召集股東大會的規定,意見書應當送達公司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簽收。 五、立卷歸檔 將整個工作過程中收集形成資料、材料、文書進行立卷歸檔。 非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律師參與能有效防範公司內部糾紛的發生。律師以法律專業人士的身份參與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去,對改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公司的行為無疑會帶來積極影響。
⑦ 您好,律師事務所為擬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實踐中需要什麼資質
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鼓勵具備下列條專件的律師事務所屬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一)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二)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三)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四)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
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託,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
⑧ 任何律師事務所都可以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嗎
律師事務所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有法律限制條件。
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內業務管理辦法》第容八條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一)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二)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三)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四)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
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託,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
⑨ 判斷對錯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在上述
《證券法》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內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容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