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確保國有股東利益
國資參股企業中如何保障國有股東權益
作者:郭立威
股權平等原則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包含著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按股份的多少,少數服從多數,即資本多數決原則。二、大股東不得濫用權力侵犯中小股東權益。
資本多數決原則是公司股東利益表決機制的合理設計,保證了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但同時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依資本多數決制度所有形成的公司的意思,實際上體現了控股股東的意思,多數股東可超過其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數,而支配公司的全部資本,導致支配權的擴大化,必定導致對少數股東的不公平。為糾正公司大股東天然的逐利和越權本能,現代公司法更傾向於在法律機制上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即產生了上述第二個原則—中小股東權益不受侵犯。唯此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為科學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奠定基礎。
隨著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資本逐漸退出競爭性行業,大量國有獨資控股企業進行改制實現了股權多元化,原有的國有股一支獨大被民營資本所取代,民營資本逐漸成為公司新的控股股東,在公司中具有絕對控制權。民營大股東為追求私利,往往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而以國有資產出資的國有參股股東則首當其沖,由此往往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和損害。因此,如何保障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東的合法權益,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一、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行為的具體體現
實踐中大股東侵害國有中小股東權益主要表現在:1、不公平關聯交易。大股東通過不公平關聯交易實現資源或利潤的大轉移。公司失去了大量的資源或利潤,致使國有參股股東難以獲得正常的投資利益所得,甚至無法收回投資,導致國有權益受損;2、大量佔用公司資金。大股東往往以各種協議或財務手段大量佔用或挪用公司資金,掏空公司。使國有股東利益間接受損;3、利用公司作擔保。大股東通過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為自身利益服務,一旦出現風險,公司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實現了經營風險向公司的轉移。而國有股東限於股權比例或信息不對稱對此往往束手無策。4、操縱利潤分配。大股東通過行使表決權對分紅方案做出有利於自身的決議,剝奪了國有股東的分紅權。5、惡意增加公司資本,迫使小股東因無力認購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進一步降低;6、憑藉手中表決權的優勢操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任董事、監事組成受已控制之董事會、監事會,排擠否決由國有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
二、保護國有股東權益的具體措施
通過實體法或程序法,不斷加強對小股東的特殊保護,這已成為現代公司法的一個重要趨勢。綜觀現代公司法,小股東的法律保護方法多種多樣,既有實體法的,也有程序法的,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規范股東大會制度
1、賦予中小股東股東會召集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因此,當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時候,中小股東希望召集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制止大股東的侵害行為。因此,應完善「少數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制度」。不但允許少數股東在一定情況下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且在章程中應規定:在一定條件下,當董事會怠於召集時,可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這樣,少數股東就可以反擊大股東及董事會對股東會召集權的操縱,依法利用臨時股東會提出自己的主張。
2、賦予中小股東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向股東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股東提案權能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其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糾正。現行通常的做法是由董事會決定審議事項,而董事會的成員是由大股東操縱選舉產生的。有鑒於此,應完善股東提案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提案依據《公司法》僅作形式審查,不得作實質審查,而應將該提案交股東會審議表決。
3、明確出席股東會的法定人數
為預防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充分反映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願望,我國應當就股東大會的不同目的事項規定相應的決議生效表決數額。例如對於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公司章程修改的決議,生效數應為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三分之二,對於其他決議,生效數應為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如果沒有到達上述生效數額,股東大會不能舉行。
(二) 制約大股東表決權
公司的重大選舉、經營決策以及利潤分配等涉及公司資產或股東權益的重大事項,主要是通過股東行使表決權決定的。行使表決權成為大股東控制公司權利的最主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對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權力進行均衡。主要方式有:
1、實行累積投票法
累積投票權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和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擁有與當選的董事和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數的多寡決定當選董事和監事。中小股東往往可以通過把這擴張後的總票數集中在一個或幾個候選人身上,大大增加了中小股東的代表當選的可能性。
2、表決權的迴避
利害關系股東應當迴避表決。當股東大會表決的議題與某一或某些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存在利害關系時,該等股東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決權參與表決,這一制度稱為"表決權迴避制"。表決權迴避制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股東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或剝奪,對少數股東表決權的強化或擴大,在客觀上保護了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
3、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對於股東會通過的有關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合並或出售公司資產、連續五年盈利但不分紅的決議,持不同意見的少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對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價值作出評估並予以回購。
(三) 健全內控機制
1、建立「股東審計請求制度」。即在章程中規定當小股東對公司財務情況存在疑義時,有權直接從公司外部聘請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審計。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2保障國有參股股東知情權、質詢權。即在章程中授予國有參股股東知情權、質詢權,有利於股東參與監督權利的行使。知情權具體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股東質詢權可使股東在表決前能充分獲得有關股東大會某一決議事項的真實信息,避免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盲目表決。這對於大股東侵權行為的產生能起到預防作用。
3、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強制性要求公司設立主要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各種委員會。設立各種委員會,有利於發揮獨立董事的集中優勢,從而使獨立董事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
4、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代表公司的職權。如當大股東所代表的股東會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以至釀成訴訟時,就只宜由監事會代表公司。
5、建立外部監事制度。即經過章程規定,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以外的監事進入公司監事會,從外部來加強對公司的監督。
(四) 完善司法救濟
1、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即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公司大股東、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侵害時,中小股東可以避開資本多數原則的限制,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小股東請求法院否認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效力的制度。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與侵害行為的訴訟。這一制度使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所通過的關聯交易確屬不公平時,具有獲得司法保障的救濟途徑。
3、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發生經營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發生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少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但原則上他應當持有公司股份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㈡ 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主要有幾種
股東大會基本上分兩種:記名制和不記名制,必需依公司章程所有規定進行,同時又分兩類表決:到場制和完全股份數量制,等同代表制和實名制;所以交叉運用表決機制可以有八到九種;
㈢ 控股公司是什麼意思啊
控股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內公司。控股公司按容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從事國有資本營運的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是國家授權對一部分國有資產行使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者權利的企業法人。參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參股的企業以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參股的企業。
㈣ 《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1、股東會
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非常設性機構。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執行業務
職權:決定並同意公司的一切重大事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及決定其報酬(選舉產生的董事等與股東是什麼關系?未規定)
(3)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預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7)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清算等作出決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去掉了股東向外轉讓出資作出決定權)
(7)(8)(9)事項要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通過。其它則過半。
表決及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規定(除法律規定外),未規定的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會議程序(更完善):
第一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以後的股東會: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執行董事不履行職責,由監事會或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提前15天通知股東,但章程規定或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定期的:按章程規定
臨時的: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不設監事會則監事)提議召開,應當召開。
趨勢:股東會地位在下降
2、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
地位:業務執行機構,決定公司一般經營事務,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3—13人,每屆不得超過3年,可連任(兩個以上國有及國有投資主體董事會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它的可有職工代表)。
董事長為法定代有表人(產生辦法由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公司。
問題:股東會與董事會何種關系?公司法在此有變化,但仍未明確。
職權:股東會的召集權、業務執行權、決定權、提案權(多了制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權)
職權通過董事會會議行使
會議程序: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會議決議表決:
每位董事平等有一個表決權。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具體議事規則和程序由章程規定
問題:相對於權利董事的義務重。董事的權利是什麼?
趨勢:股東會中心向董事會中心過渡
經理:
職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
產生:董事會聘解
職權:主持權、組織實施權、擬定製定權、決定權
3、監事會、監事
地位: 日常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股東選舉產生。由股東代表和造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可由章程規定,但不得低於1/3)。據公司規模1—3人組成
職權(加強):
檢查公司財務權;
對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監督(防止濫用權利)、提出罷免建議權;
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權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在董事會不召集主持時)權;
向股東會提案權;
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起訴權;
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監事會活動經費由公司承擔
4、工會及黨組織
股東有權組建工會
職權:維護職工權益,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義務:公司改制、經營、制定重要規章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建議(未聽取效力如何?未規定),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參加保險、培訓職工
依黨章規定設立黨組織
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股份公司組織結構適用原則:
寡頭民主
具有強制性
典型的資合公司
1、股東大會
地位: 公司的權利機構,不是常機構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
選舉權可據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股東大會的召開:定期的每年一次
臨時性的:發生法定的情況之一可有2個月內召開(與有限公司有不同)
程序: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由連續90日內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決:一股份一表決票, 一般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重要的2/3以上通過。
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發行無記名股票通知時間變短分別20 、30日(原30、45日)
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者,可向董事會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收到2日內通知其它股東,並將提案交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大會地位變化:
由於股權分散無法控制公司,股東不具備管理能力,組織結構上向董事會中心發展,股東會地位形式化
原因:股東會為非常設機構;一票一權的表決制為大股東順利進入股東會提供了機會;市場對經營決策的新要求,股東會的議事特點使之不能適應這一要求;股東會的種種授權給了董事會
結果:股東會保護全體股東利益機構的職能弱化。
問題:股東的得益如何保護?設計用何種制度即適應市場對決策的要求,又能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
2、董事會
地位:常設決策權構,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負責經營管理。各國立法顯示,董事會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中樞。
組成: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5—19人
資格:不能出現消極資格的情形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同
會議召開:每年至少召開2次,過半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1/10以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可提議召開
董事對公司具有謹慎與忠實義務(為解決代理成本,美國公司法首先引入誠信義務)
內容:當不存在利益沖突下,公司董事應善意地、按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在相同情形下表現出的勤勉、謹慎的技能。在與自身利益沖突下,必須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董事會權利擴大張
董事會權利的擴張可以滿足公司日常經營的需要,發揮董事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結果:可能董事會濫用權利,損害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問題:如何對董事長會權利制衡及對其監督?
經理機構——董事會領導下的日常業務執行機關,對董事會負責
現在權利中心向管理人中心發展。出現管理人內部控制問題
3、監事會
地位與作用:監督董事會及董事業務執行
資格:消極資格,有關職權與禁止同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公務員、董事長、經理、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組成: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不少1/3)
職權:由法定職權、章程的規定、股東會的授予。主要是。財務監督權、職務監督權、不當行為阻止權、提議召開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權。
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
問題:監事會缺位
結果:在董事會中心下,監事會不能發揮有效作用。
問題:設計什麼樣的監督機制、約束機制?
公司法在這方面作了努力
股份制發展給人們提出的問題及解決
1、如何解決代理成本問題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方在公司股東無力也無動機監督企業經營,專門的經營者進行管理,但由於利益沖突,產生代理成本。
科學分配權利並形成有效的制衡
2、如何解決合理的股權結構問題
3、如何在董事會中心主義下解決股東大會的地位與作用
(1)股東大會對董事會制衡
(2)股東對董事制衡
一是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二是通過投票選舉制度對董事會控制,具體:
代理投票爭奪:
累積投票制:低於一定數量的小股東可以將其累積計算的投票權全部或部分集中於某一侯選人上,而無需每一侯選人分別投票以增加選中的可能。累積投票權為擬選任的董事人數與該 小股東持有股份數的積。
小股東的派生訴權:小股東能證明董事利用控制權為不當行為並阻止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向大股東追討損失,允許多小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向大股東提起訴訟。
強調董事義務:注意義務、忠實義務
三是授權股東個人在其利益或公司利益受損時,有權對公司及董事長提起訴訟;
四是董事成員之間相互監督
關於獨立董事
2001、8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法將獨立董事的規定正式寫入)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職務,並與所受聘公司及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要求:具有獨立性;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具備公司運作的知識;具有5年以上的經驗。
權利:重大關聯交易認可權;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騁會計師事務所;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騁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注意義務:但不必給予持續的注意,有權合理信賴董事會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對經濟的監督義務低於執行董事,對關聯交易較一般董事重
忠實義務:這是一絕對義務
對第三人義務:在公司瀕臨破產時,有義務要求公司申請破產;有義務不批准公司與他人簽訂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合同;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有理由相信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
獨立發表意見
4、如何解決管理人內部控制問題
5、如何建立的效的經營者激勵制度
起源於美國的做法:管理層融資收購,即公司的管理者收購其任職的公司,從而對其控制,實現經營者和所有者合而為一。
6、如何使監事會的地位不至於形式化
㈤ 董事會制度是如何產生的 (10.0分)
董事會制度產生的程序:
1、例行董事會會議和臨時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可以分為例行董事會會議和臨時董事會會議兩種。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執行機構,其職權行使直接影響公司的經營狀況。而董事會行使其職權的方式之一就是舉行董事會會議並作出決議。
董事會如果不召開董事會會議,就無法進行經營決策並執行公司的業務,無法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去經營公司的財產,這樣就會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應當召開兩次會議。這指的是董事會的定期會議,即例行董事會會議,而不包括董事會的臨時會議。
臨時董事會會議是指根據特定主體的提議而臨時召開的董事會。在例行董事會之間,公司的經營活動可能發生重大變化,這時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的通知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所以,對舉行這兩種不同的會議在通知上應有著兩種不同的要求:
一是對定期會議的要求。
在董事會舉行定期會議之前,董事長應當確定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時間、地點、討論決定的事項等,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通知方式,如郵寄通知書、專人送達通知書等方式,將董事會將於何時、何地舉行、召集的事由等情況在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以便全體董事和監事能夠參加或者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是對臨時會議的要求。
在某些情況下,如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條件或者經特定主體請求時,董事會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在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不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般通知方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也可以不在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只需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或者董事會確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就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3、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對公司的經營,有著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證董事會的決議能夠代表大多數股東的利益,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如果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不足全體董事的一半,那麼,董事會會議就不得召開。
即使舉行了董事會會議,該董事會會議所作出的決議也是無效的。
4、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作出決議,只需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通過,而無需全體董事會的過半數通過。
5、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的表決與股東會會議的表決不同。董事會會議實行的是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董事會會議審議表決事項時,實行一事一議的表決方式,每一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票往往分為贊成票、否決票和棄權票三種類型。
6、董事會會議的出席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應當委託本公司的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二是應當有委託書,並在委託書中載明授權范圍。
7、 董事會會議記錄要求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㈥ 《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方式有哪些
一、表決權親自行使
股東表決權親自行使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出席大會投專票表決、書屬面投票表決、網路投票表決。
第一,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投票表決是股東親自參加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的方式,是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股東大會意旨的表決權行使方式。
第二,書面投票表決制度的實質是股東表決權親自行使的一種,是指股東在不出席股東大會時,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對大會議案表示肯定、否定或棄權,並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將該書面用紙提交公司以行使表決權的表決權制度。
第三,網路投票表決也是股東親自行使表決權的一種,股東可以通過網路行使表決權,在上市公司中其將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表決權代理
表決權代理制度是指股東以書面方式授權,在事實上授予他人就該股東所持股份進行表決的制度。股東表決權代理制度的產生是客觀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表決權信託
表決權信託,是指股東根據協議將其持有的有表決權公司股份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為實現一定的合法目的而持有該部分股份,並代為行使表決權的一種信託。
㈦ 股東大會的表決制度 如何通過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回,股東大會作答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