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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注銷的大股東還行使權力

發布時間:2021-02-23 04:26:55

1. 公司注銷後的債權可由大股東一人享有嗎

不能,公司各大小股東,都享有各自的股東權益,其權利包括債權和債務,公司雖注銷,但應對各股東權益作明晰,不能由大股東一人獨享公司債權,這是侵害其他股東的利益,要承擔侵權責任。

2. 有限公司兩法人股東被注銷和吊銷.公司還合法嗎

合法,公司資產和股東資產是分開的,股東掛了不影響公司存續。法人股東被注銷,基本等同於自然人股東死亡,自然有其權利繼承人來繼承其份額。

3. 法人股東被吊銷,仍然可以行使股東權利嗎

法人股東不是被吊銷,應該是廢除股東身份,一般只有在股東完全沒有實繳出資以及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下,可以廢除股東身份,廢除之後,當然不想有股東權利

4. 公司注銷的股東有哪些法律責任

公司作為一種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組織,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的責任完全分開,即使公司全部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 依此理論,公司經過合法注銷程序以後,就喪失了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均無需對公司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了。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從事各種規避法律和違法的行為,債權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損害。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理論。 該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為債權人發現公司被注銷後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東責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不過,《公司法》第20條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只是原則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根據現行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現將公司注銷後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作了歸納,主要有如下幾種: 1.股東出資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東出資應當保持資本的真實、完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不實存在瑕疵的行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等,針對這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股東抽逃資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資本應當真實、完整以外,還應當維持在充實狀態,如果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股東將全部注冊資金抽走或抽逃後的注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公司注銷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的規定。結合這些法律規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體表現往往有這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責任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行為 4.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或其他公司財產混同 公司享有獨立法人人格、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是要保持公司的獨立性,如果公司的資產、人員或財務與股東或者股東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會導致公司喪失獨立法人資格,債權人就有理由認為公司與股東或者其他公司實際上就是一家,當公司不能承擔責任時,股東或其他公司就應當負承擔連帶責任。常見的導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1)財產混同。比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家,公司賬務管理混亂,雙方使用同一賬戶。(2)業務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公司業務與其他關聯公司業務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關聯交易。(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4)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財產的 一般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樣,是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由於一人公司股東的單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具有的內部相互制約,因而非常容易產生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現象。新《公司法》在確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時,為了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公司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混同,實現非法目的,特別賦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法定義務。新《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只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自己的財產的,該股東應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不正當控制 公司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均受到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員、財產、業務等方面都沒有獨立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此為手段操控公司為自己謀取利益,公司在上述人員的過度操控下,實際上已經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應當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原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的獨立性。 7.脫殼經營 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為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為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 企業注銷期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一、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未進行清算,其主體資格是否存續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法人股東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法人股東才歸於消滅。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股東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權如何處理,通覽公司法及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關於法人股東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權處理規定。
由於國家權利部門對公司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其法人資格的認識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未經清算而已被注銷的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關於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法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認為「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是企業法人資格消亡的兩種形式,兩者的法律後果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消亡」。「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並由登記機關在企業檔案上予以載明,不需要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號函答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正是認識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未經清算而已經被注銷的公司」。
二、法人股東注銷後所持股權處理方法小結
(一)法人股東依法進行清算,由清算組處理公司所持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屬於公司法上強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實發生之後,則必然導致公司的清算。這不僅是公司注銷登記的法定步驟要求,同時也是法人有限責任原則之必須。然而,對於被強制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啟動,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得比較模糊,無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責任公司被強制解散後,特別是因逾期不參加年度檢驗而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有限責任公司遲遲無人清算的現象比比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有主管單位的法人股東,由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具體辦理過程應向當地有關登記機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咨詢。
參照:有主管單位法人股東因注銷申請過戶辦法——海南證華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服務有限公司
有主管單位的法人股東因被注銷而申請股權過戶需提供的資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關於原企業(或法人機構,以下同)撤銷(或被注銷)的證明;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原企業申請開戶登記注冊書原件或加蓋工商局印章的復印件;
3、原企業證券帳戶卡(若已開戶並持有已託管股份)及持股憑證;
4、以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名義簽定所有的法律文書(轉讓協議須公證),上級主管單位對其處置原企業股份的行為出具《承諾書》(須公證);
5、受讓方的證券帳戶卡(若未開設者請先辦理開戶手續);
6、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和受讓方的經最新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如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為事業法人,應提供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及負責人私章);
7、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和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若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為事業法人且代碼證上無負責人,則負責人證明書由該事業法人的上級單位出具;
8、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若原股份為國家股,過戶須按國有股處置辦法處理;
10、說明:法人股東若被吊銷,須提供法人股東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處置所持有股權的公告(公告期一個月)。
11、過戶手續費。
(三)由法人股東合法繼受主體或原股東依有關規定處理
若該公司有合法的繼受主體,則可由該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處置所持股權。若該公司沒有合法的繼受主體,則其注銷前登記在冊的股東,在公司注銷後亦可就該公司所持股權主張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該公司章程約定的剩餘財產分割比例,要求股權進行分割。
主張股權時應遵守公司有關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即應尊重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若公司其他股東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則接受主體或原公司股東有權要求對此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並就轉讓對價進行抵償或分割。
(四)擁有對外投資的公司被注銷後原股東權利如何救濟
公司對外投資是不可非議的。但是作為一個公司對另一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後,其作為股東的權利如何行使,我國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我們認為公司作為股東向其他公司或企業投資,首先公司應當享有所投資的公司的股東權利。我國原《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權利有八項:1.出席股東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2.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4.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5.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6.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7.公司解散時,分配剩餘財產;8.其他依法應享有的權利。[1]當然原公司法對股東應履行的義務也有詳細的規定。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除保留以上股東權利外,更加強了對公司股東權利保護的可操作性,從多方面明確了股東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如明確自然人死亡後股權可以繼承,擴大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並明確股東知情權的可訴性,少數股東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賦予股東提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之訴,為加強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責職,規定這些人員濫用職權,違法忠實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請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我國新舊公司法並未明確公司作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但以上股東的權利應是任何股東應享有的權利。那麼作為股東的公司注銷後,沒有向投資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股東權利又如何行使呢?
新公司法明確自然人的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而作為公司能否由公司股東直接繼承?回答是否定的。因為公司不是自然人,自然人繼承是一種身份關系,繼承股權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東非法侵害死亡人的股權。而公司在公司主體喪失後,由股東直接繼承股權是不符合公司立法本意的。因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注銷之前必須進行清算,清算是為了處理公司債權債務,從而結束公司有限責任不穩定的狀態,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那麼公司未經清算被注銷,是否意味著公司主體資格完全喪失。我們認為僅以公司是否辦理注銷手續作為衡量公司主體存在與否的標準是不妥當的。這樣不利於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容易導致諸多規避法律的現象出現,不利於經濟秩序的良性發展。所以既然公司未經清算被注銷,那麼其公司主體不能當然消失。其公司主體仍然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當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以公司名義起訴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也是保護公司利益的一種方式。而公司的普通股東,以股東代表訴訟直接起訴也是可行的。

6. 只有兩個人的公司,而大股東也就是法人代表已經死亡。那麼小股東能否注銷該公司,小股東如何主張權力

不可以,除非和她繼承人協商

7. 法人股東未清算被注銷後其持有另一公司的股權如何處置

提問問題:甲公司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其與自然人A、B共同出資設立了乙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權,後甲公司由於某種原因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甲公司在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辦理了公司注銷手續,對其持有的乙公司的30%股權未作處置。請教: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30%的股權如何處置?回答:這30%的股權應屬於注銷前甲公司的剩餘財產,在甲公司未經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對該30%股權進行清算情形下,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對這30%股權的處置如下:
首先,若第三人對甲公司在注銷前享有債權,但由於甲公司為履行清算程序即辦理了注銷導致第三人對甲公司的債權未得到清償,則第三人有權向乙公司就該30%股權主張抵償,以實現債權;
其次,若無第三人存在之情形,則甲公司注銷前登記在冊的股東,在公司注銷後亦可向乙公司就該30%股權主張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約定的剩餘財產分割比例,要求對該30%股權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第三人還是甲公司股東對該30%股權進行主張,都應遵守乙公司有關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即應尊重乙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若乙公司其他股東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則第三人或甲公司股東有權要求對此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並就轉讓對價進行抵償或分割。

8. 企業資產轉讓後注銷,股東是權力義務繼受人嗎

一、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未進行清算,其主體資格是否存續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法人股東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法人股東才歸於消滅。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股東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權如何處理,通覽公司法及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關於法人股東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權處理規定。 由於國家權利部門對公司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其法人資格的認識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未經清算而已被注銷的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關於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法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認為「吊銷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是企業法人資格消亡的兩種形式,兩者的法律後果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消亡」。「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並由登記機關在企業檔案上予以載明,不需要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號函答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則認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正是認識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未經清算而已經被注銷的公司」。 二、法人股東注銷後所持股權處理方法小結 (一)法人股東依法進行清算,由清算組處理公司所持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屬於公司法上強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實發生之後,則必然導致公司的清算。這不僅是公司注銷登記的法定步驟要求,同時也是法人有限責任原則之必須。然而,對於被強制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啟動,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得比較模糊,無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責任公司被強制解散後,特別是因逾期不參加年度檢驗而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有限責任公司遲遲無人清算的現象比比皆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有主管單位的法人股東,由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具體辦理過程應向當地有關登記機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咨詢。 參照:有主管單位法人股東因注銷申請過戶辦法——海南證華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服務有限公司 有主管單位的法人股東因被注銷而申請股權過戶需提供的資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關於原企業(或法人機構,以下同)撤銷(或被注銷)的證明;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原企業申請開戶登記注冊書原件或加蓋工商局印章的復印件; 3、原企業證券帳戶卡(若已開戶並持有已託管股份)及持股憑證; 4、以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名義簽定所有的法律文書(轉讓協議須公證),上級主管單位對其處置原企業股份的行為出具《承諾書》(須公證); 5、受讓方的證券帳戶卡(若未開設者請先辦理開戶手續); 6、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和受讓方的經最新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如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為事業法人,應提供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及負責人私章); 7、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和受讓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若原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為事業法人且代碼證上無負責人,則負責人證明書由該事業法人的上級單位出具; 8、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若原股份為國家股,過戶須按國有股處置辦法處理; 10、說明:法人股東若被吊銷,須提供法人股東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處置所持有股權的公告(公告期一個月)。 11、過戶手續費。 (三)由法人股東合法繼受主體或原股東依有關規定處理 若該公司有合法的繼受主體,則可由該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處置所持股權。若該公司沒有合法的繼受主體,則其注銷前登記在冊的股東,在公司注銷後亦可就該公司所持股權主張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該公司章程約定的剩餘財產分割比例,要求股權進行分割。 主張股權時應遵守公司有關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即應尊重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若公司其他股東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則接受主體或原公司股東有權要求對此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評估,並就轉讓對價進行抵償或分割。 (四)擁有對外投資的公司被注銷後原股東權利如何救濟 公司對外投資是不可非議的。但是作為一個公司對另一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後,其作為股東的權利如何行使,我國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我們認為公司作為股東向其他公司或企業投資,首先公司應當享有所投資的公司的股東權利。我國原《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權利有八項:1.出席股東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2.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4.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5.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6.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7.公司解散時,分配剩餘財產;8.其他依法應享有的權利。[1]當然原公司法對股東應履行的義務也有詳細的規定。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除保留以上股東權利外,更加強了對公司股東權利保護的可操作性,從多方面明確了股東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如明確自然人死亡後股權可以繼承,擴大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並明確股東知情權的可訴性,少數股東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賦予股東提起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和撤銷之訴,為加強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責職,規定這些人員濫用職權,違法忠實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請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我國新舊公司法並未明確公司作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但以上股東的權利應是任何股東應享有的權利。那麼作為股東的公司注銷後,沒有向投資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股東權利又如何行使呢? 新公司法明確自然人的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而作為公司能否由公司股東直接繼承?回答是否定的。因為公司不是自然人,自然人繼承是一種身份關系,繼承股權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東非法侵害死亡人的股權。而公司在公司主體喪失後,由股東直接繼承股權是不符合公司立法本意的。因為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注銷之前必須進行清算,清算是為了處理公司債權債務,從而結束公司有限責任不穩定的狀態,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那麼公司未經清算被注銷,是否意味著公司主體資格完全喪失。我們認為僅以公司是否辦理注銷手續作為衡量公司主體存在與否的標準是不妥當的。這樣不利於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也容易導致諸多規避法律的現象出現,不利於經濟秩序的良性發展。所以既然公司未經清算被注銷,那麼其公司主體不能當然消失。其公司主體仍然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行使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當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以公司名義起訴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也是保護公司利益的一種方式。而公司的普通股東,以股東代表訴訟直接起訴也是可行的

9. 法人股東如果已被注銷,其股東資格由誰來繼承

那就看這個法人股東清算過程中對該部分投資關系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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