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不想擔任法人了,股東們不同意怎麼退出呢
法人的產生一般是由章程約定或者股東會決議產生,法人的更換需要股東會決議表決,擔任法人一般是股東,董事或者經理,你可以以不勝任法人工作提出申請,並說明不對公司的管理負責。
『貳』 我想當股民,但不想當股東,怎麼辦
呵呵,只要賺錢就行了,做什麼股東咯,你也沒那麼多錢做撤,呵呵
『叄』 公司有兩個股東,我是公司的法人,但是和另外一個股東有矛盾,不想做了
轉讓股份,無論對內對外
可以召開股東會(就是你倆坐下來談談)進行公司清算注銷,他反對則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或者他購買你的股份。重要的是把法定代表人給跟換了。
『肆』 為別人做掛名股東,不想做掛名了,怎樣才能解除
股東退股流程:
首先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
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禁止股東退股的法律評析:
禁止股東退股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的觀點,我國舊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法律規定,有著深深的大陸法系的理論背景。大陸法系關於股東不能抽回出資的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股東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東的投資轉化為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經營和償還對外債務的物質基礎。股東退股,抽走投資,使公司的財產減少,於公司不利。股東一擁而上要求退股,則公司將不復存在。
第三,股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允許股東退股等於是將退出股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剩餘股東。
第四,公司法是強行法,《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屬於強製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違反。
上述理由對完善股東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參考作用,但是絕不足以成為否定股東退股的理由。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2、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3、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4、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6、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企業法人終止,其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伍』 如果不想做公司的股東了,股權要怎麼處理
您好抄,股權轉讓,在有限責任公司里,是指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權。這個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內部轉讓是完全自由,外部轉讓則需要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其股權的權利。
股權轉讓的結果是使受讓人能夠對公司主張相應的股東權利,股東權利的行使是以獲取股東資格為前提。
因此,股權轉讓中的核心問題是受讓人何時取得股東資格,基於什麼標准確認受讓人已經能夠依其股東資格向公司主張權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不想幹了,怎麼辦
違反了出資義務的股東,由於其不繳納出資的行為違反了其與公司之間關於繳納出資的協議,屬於違約行為。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違約的股東,其他股東在滿足法定條件下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派生之訴。
『柒』 有限公司股東不和,不想繼續做股東,是否可以退股
有限公司股東不和,不想繼續做股東,是否可以退股
如果我是公司股東,我不想入股了,
可以無條件的撤走我自己的股份
『捌』 我是股東,我不想當股東了想變更採取什麼方式
拋出股票套現就行
『玖』 蘇州公司注冊後不想做股東怎麼辦
一、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拾』 不想當股東了,可以退股嗎
可以,原眾股東協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