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廣中茂由於大股東違規擔保導致公司負面影響,小股民可以起訴嗎
可以起訴書,依法起訴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但是有一點,起訴是一回事,打專不能打贏屬是另外一回事。天廣中貿是上市公司,公司擁有一流的法務團隊,拿著從其他股民手中募集的錢來支付他們,你勢單力薄確定可以?起碼要聯合小股東或者給證監會寫信,要求徹查違規擔保這件事,還給股民一個說法!
⑵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沒有通過股東大會通過,官司會贏嗎
你好,會受譴責,上市公司官司打不贏。
⑶ 因為違規擔保而導致公司股票成了*ST股票,這種股票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強制執行退
一切可能都存在,但是如果公司正常經營,每年也都有利潤的話,一般都不會退市。
⑷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回股東利益的行答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⑸ 上市公司為何頻頻出現違規擔保
你說對了 差不多都是國企 拿國家財產不當回是的
一幫蛀蟲
⑹ 公司股東私自為朋友擔保 這違反了公司法的哪一條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回:
答(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⑺ 總經理違反規定,股東如何追責
上市公司違規擔保,大股東、關聯人毫無節制地濫用上市公司信用,為自己獲得融資提供內方便,有的甚至最容後賴債不還、到時將償債責任轉嫁到上市公司這一擔保方。形成這個問題的深層次根源,是上市公司治理未落到實處,監事會、獨立董事等權力制衡機制形同虛設,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由此可以為所欲為以上市公司名義為其及其控股企業提供擔保,侵吞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望採納
⑻ 公司股東私自蓋章擔保違法嗎
一般不屬於違法,但是沒有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一般屬於無效,需要有證據證內明。
《擔保法》容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也可以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股東會決議及其他登記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相關抵押物登記手續。
⑼ 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為其大股東提供擔保,只不過提供擔保的程序和條件都比較嚴格。比如,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