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創業板退市新規下是否上市公司還續幾年虧損也不用退市呀
不是的
創業板注冊抄制新規之下,退市制度改為取消單一連續虧損退市指標。引入了「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個億」的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新增市值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5億元的交易類退市指標。
相比以前可能退市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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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關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09-06-05]
C. 創業板退市制度現在有哪些退市後的創業板股票何去何從
退市就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回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答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
4月20日,深交所正式發布《創業板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醞釀多時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終於正式出台。
《規則》明確了創業板退市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八大亮點:創業板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短到一年;創業板暫停上市將追述財務造假;創業板公司被公開譴責三次將終止上市;造假引發兩年負凈資產直接終止上市;創業板借殼只給一次機會補充材料;財報違規將快速退市;創業板擬退市公司暫留退市整理板;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納入三板等,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D. 創業板退市制度都有哪些
強制退市指標: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內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容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 創業板退市制度是什麼
強制退市指標抄: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F. 為什麼要實施創業板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意義在於:
1: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回促進上市資源的優化配置。
2、一答定程度上抑制市場估值,促進價值投資理念的形成。
3、警示上市公司利益相關方,推動主板形同虛設的退市制度建設。
G. 什麼是創業板公司的「直接退市」
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制度,創業板公司在被終止上市後,不再像主板市專場一樣,必須進入代辦股屬份轉讓系統,而是直接退市。
如果退市的公司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條件,可以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如果公司不提出申請或申請未被批准,則公司直接退市。
一般情況下,公司退市後,相較於上市公司,其股份的轉讓將比較困難,股票價值也將降低,廣大投資者應當對此引起足夠重視。
H. 請問,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創業板退市制度有區別嗎兩個交易所在股票上市方面的規定是一樣的嗎謝謝
創業板市場抄又被稱為「二板市場」。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於2009年10月2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啟動。因此,上海證券交易所是沒有創業板的。
兩個證券交易所對在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是一樣的。與主板相比,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比較低,因此,創業板股票比主板股票風險大。
I. 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強制退市指標: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專牌兩個月內屬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J. 創業板虧損幾年可以直接退市
創業板股票連續三年虧損就會直接退市。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
(1)連續虧損;
(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3)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
(4)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5)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7)公司解散;
(8)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11)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12)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
(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拓展資料: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在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未經審計凈資產為負」,以及「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則終止上市」。這是創業板退市制度最具威懾力的條款,也是「相對主板一個最大的進步」。
在董登新看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最大創新在於多元化、市場化、定量化以及與IPO標准對稱化。而這些正好是現行主板退市制度的最大空缺,也將是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
多位專家呼籲,主板退市制度設計必須同樣遵循「多元化」的標准體系,以財務類標准為主,以市場化標准及行政性標准為輔,並將凈利潤、凈資產、總資產等指標納入財務類退市標准之中,以此構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機制。
參考資料:投資者教育-創業板學堂
創業板-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