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第三人權利負擔怎麼理解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❷ 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2.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類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的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其所欠債務時,股東無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不需股東替公司還債。 相對於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及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無限責任公司的,但卻允許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這些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不能成為公司,並且由企業業主直接承擔無限的企業責任。 另外,還有一種公司,叫做兩合公司,其一部分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另一部分股東則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兩合公司同時具備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的特點。同樣的,在我國,是不允許設立兩合公司的。 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公司是一回事。 另外,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後,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比如,「ABC有限公司」不能被稱為「ABC有限責任公司」,反過來,「DEF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能被稱為「DEF有限公司」,否則在法律上將被視為兩個不同的公司。
❸ 不參與公司管理,也沒股份,我是法人該承擔什麼風險
不參與公司管理,也沒股份,這種屬於掛名股東,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掛名合夥人或股東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
由於工商登記具有公示的效力,掛名合夥人或股東雖不享有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的權利,卻可能承擔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一系列法律責任,造成權利和責任的分離。由於事務所由他人實際控制,掛名合夥人或股東不參與事務所的經營管理,事務所的重大失誤、違規執業、偷稅漏稅、虛假出資等各種情形都可能使掛名合夥人或掛名股東承擔傾家盪產、銀擋入獄的重大法律風險:
一、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如果事務所與外部單位主體(如企業事業單位或自然人)之間產生法律糾紛,則應當以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所記錄的合夥人或股東承擔責任。即掛名合夥人或掛名股東應承擔作為合夥人或股東的法律責任。因為合夥人或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合夥人或股東之間的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其承擔責任後可向隱名合夥人或隱名股東按有關的「委託持股」協議或合同的約定主張相應的權利。
二、實際控制人不誠信或違規操作的風險:
由於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完全由實際出資人控制,掛名合夥人或股東不參與事務所的經營管理,不了解和掌握事務所運作過程中具體情況,如果實際控制者不講誠信、經營管理混亂或違規操作,掛名合夥人或股東可能承擔較大法律風險和名譽損害。特別強調的是如果事務所的正常經營在隱名合夥人或隱名股東控制的情況下,隱名合夥人或隱名股東承擔的法律責任較小,如果他們在利益的驅動下,置國家法律於不顧,挺而走險,偷稅漏稅,違法犯罪,不但會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害,而且還會使掛名合夥人或股東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
❹ 未設立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權利負擔其實就是說土地上除使用權人之外還有其他人可以行使的權利,一般是他項權利,比如抵押權,地役權等。
未設立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理解為未設立他項權利。
❺ 什麼叫公司的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要承擔什麼責任
沒有無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所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我國法定公司有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責任與股份
有限責任與股份有限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合還是資合。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為等額。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數額。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四)募股集資是公開還是封閉。有限責任公司只能在出資者范圍內募股集資,公司不得向社會公開招股集資,公司為出資人所發的出資證明亦不同於股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轉讓。募股集資的封閉性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會計無須向社會公開。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資的方式是開放的,無論是發起設立或是募集設立,都須向社會公開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募集資本,招股公開,財務經營狀況亦公開。
(五)股份轉讓的自由度。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不能轉讓流通。股東的出資可以在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但由於人合性質,決定了其轉讓要受到嚴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轉讓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現形式為股票。這種在經濟上代表一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一定資格和權利義務的有價 證券,一般地說,與持有者人身並無特定聯系,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這就必然加強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躍性和競爭性,同時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機性。
(六)設立的寬嚴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經濟地位和組織、活動的特性,使得國家必須以法律手段對之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其設立規定了一系列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履行嚴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還因其封閉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有的可以簡化,並有一定的任意性選擇。(更多詳見參考資料《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❻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嗎
是的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回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答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6)什麼是無任何權利負擔股份擴展閱讀: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❼ 誰能告訴我什麼叫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
權利負擔其實就是說土地上除所有人之外還有其他人可以行使權利,比版如別人要權在你家的土地上行車,你們就可以達成協議,設立地役權由他通行並支付給你相應的費用,相對你的所有權,他可以行使通行權,這對你的土地來說就是一種權利負擔。
❽ 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一、什麼是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對於股東權來說是至為重要的,它是指股東除按認繳的股份繳足出資款外,對於公司之債務或公司債權人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或曰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正是由於股東權的有限責任原則才使得股東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向公司投資,才使得公司能夠募集資本,擴充規模。股東權平等原則是指任一股東所享有之權利與負擔之義務均屬平等而無差別待遇或歧視,即所謂同股同權。但股東權平等事實上是指按照股份數額的比例而言平等,並非按股東人數的劃一平等。因為如前所述,每一股東的出資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不一致的,股東只能根據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的比例來具體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所以每一股東實際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取決於其出資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權利是平等的,持有較多股份的股東在法律上並不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優越,盡管在事實上持有較多的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比持有較少股份的股東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實現,但這種差別是由表決規則決定的,而非由股權差別決定的。
二、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權利規定
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除該條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條文中都規定了股東的具體權利。股東權利歸納起來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二)股份轉讓權;
(三)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即資產收益權;
(四)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五)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即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六)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閱權;
(七)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定、監事會會議決定的查閱權和復制權,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沒有復制權;
(八)優先認購新股權;
(九)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
(十)權利損害救濟權和股東代表訴訟權;
(十一)公司重整申請權;
(十二)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