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掛名股東單方面退出是否可以!
由於你沒有說明公司的性質,暫時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處理。公司的股東是不能單方要求退出股東或股份的,你只能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從而實現退出該公司股東身份的目的。
『貳』 如果股東離開公司,還享有股東權利嗎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如果沒有轉讓股份的還享有上述權利。
『叄』 股東如何退出公司
公司法律師說法之三十五: 有限公司的股東要想退出公司,必須在法定的條件下,通過法定的程序,才可以退出公司。 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1、具備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情形:(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2、對股東會的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 只有在股東會對上述事項進行決議時,投反對票表示不同意進行該事項的股東,才可以退出公司。投贊成票的股東因對所表決的事項並無異議,就不能以上述事項為由,要求退出公司。 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1、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時,首先應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所謂合理的價格,即公開市場上一般人認可的價格。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肆』 股東退出公司需要擔負什麼責任
退股協議是退股人請求公司到工商局進行變更登記的書面依據,也是公司進行變更登記的必要文件。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東不能退出公司,或者會被視為沒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後公司發生的新債務,債權人仍會向退股人主張債務;沒有退股協議書,股權轉讓之前所產生的債務,退股人仍將會承擔賠償責任。確認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承擔退股後公司所產生的債務,保障退股人的權益;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擔退股前公司所負債務。
因為股權轉讓,不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的退股,無需進行清算,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即可;單純因為股東申請的退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
二、股東的法定條件:
a.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b.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c.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對以上任一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三、股東的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伍』 股東離開公司卻不辦理股權轉讓,該怎麼辦
首先:員工和股東是兩個概念。
其次:股東離開公司,只代表不再是員工或高管了,並不說明不能當股東了,依然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享有股東權益。
第三: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有明確約定,按照約定執行。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陸』 公司股東如何退出公司
一、一般情況 (一)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把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這只要在雙方之間達成協議即可。股東也可以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情況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此種方式的關鍵在於尋找受讓方,如果沒有人願意受讓該股權,或者就股權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那麼,也難以進行下去。而優點是只要有關各方達成一致,隨後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續,簡單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說明,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做出不同的規定,可以嚴於公司法的規定,如為了防止被其他人惡意收購而規定禁止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也可以松於公司法的規定,如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規定也會給股東的股權轉讓造成影響。 (二)先減資,再做股權轉讓 如果沒有受讓方願意另外支付對價來接受該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又同意該股東撤回投資款項,那麼可以採取變通的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數額為將該股東投資款額;然後,該股東再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可以通過減資決議的股東人數,那麼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要徵得這些人數的股東的同意。優點是其他股東在不必另行支付價款的情況下,而該股東又可以收回投資款。但是,在要經歷減資和股權轉讓兩項程序,比較麻煩。 二、特殊情況 (一)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除股權轉讓外,特殊情況下,股東還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里請求收購的股東必須是投反對票的股東,並且要符合上述三種特殊的情況。而對於收購的「合理價格」,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當時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來確定。 (二)解散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經營的一種方式,但是,股東退出時能夠獲得多少價款要視清算情況而定。根據公司法181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這里第(5)項是解散中的特殊情況,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僵局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股權轉讓的方式關鍵在於尋找到合適的受讓人,而另外幾種方式則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柒』 股東要求退出公司如何處理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公司法》完善地規定了公司的准入機制和退出機制,但在股東退出機制上相對缺乏。公司是一個帶有人合與資合性質的組織,從股東的自主性和資本的流動性來講,在必要的時候是應當允許股東退出公司的。並且,如果公司內部出現的情況將導致合作基礎的喪失,那麼股東退出也是應當允許的。因此,新法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如果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收購協議,股東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訟的。
『捌』 公司小股東拿回股本後,自己離開公司,開了一樣的公司,怎麼辦
主要取決於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是否限制股東的同業競爭行為以及如何處罰的問題。
『玖』 股東在沒有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被解除離開公司,該怎麼辦
股東接除需要股東成員同意並簽字而且需要股權轉讓協議才生效的!不然無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