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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讀股東有限責任

發布時間:2021-05-08 02:46:21

股東有限責任的主要內容及積極意義

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法人單位的有限責任,與合夥制截然不同。
有限公司是現代企業治理的主要範式,實現了所有者財產權與經營者權的分離。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辦事,而非股東單一的要求,股東按其權利在股東會對公司重大問題決策,表決結果受股權比例限制以及章程的制約,避免了股東對公司行使權利的無約束性,管理權利上對股東進行了限制。
股東委託經營管理層按章程和公司議事規則對公司進行管理運營,而非股東直接運營(很多人是雙重身份),經營管理者對股東會負責,就股東身份而言股東並不介入公司具體工作,因而對經營結果不需要承擔股東出資以外的責任。這使股東在不參與具體經營工作的情況下的財產權得到保護,同時經營權的獨立迴避了股東的直接干預,激勵了經營者的熱情,職業經理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Ⅱ 股東有限責任的含義是什麼 此規則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凡公司,其股東及公司本身均承擔有限責任。此責任之「有限」,具體表現為:(一)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虧損的,公司承擔償債責任,即使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最終破產且不能全部償還公司債務的,債權人也不能要求股東以個人財產償還債務,這就是法律所稱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或「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二)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的財產,公司經營中所得均構成公司財產。這些財產是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公司經營會有風險,虧損嚴重可能破產倒閉。那麼公司對外債務,只能以公司現有財產額為限償還,不可累及他人財產。

以上就是公司作為法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實質含義。

Ⅲ 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什麼是股份有限公司講的通俗點是什麼書上的看不明白...我怎麼知道它是

看區別好了: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異同點: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是股份制企業的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個方面的相同第一、是股東都是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二、是股東權益的大小都取決於股東對公司投資的多少,投資多,享受的權利就大,承擔的義務也大;投資少,享受的權利就小,承擔的義務也小。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公司設立時對股東人數要求不一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3個以上(含3個)發起人,多者不限;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2個以上30個以下的股東,因特殊需要,公司股東超過30個的,須經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50個。

第二、股東的股權表現形式不一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資產總額平均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股權是用持有多少股來表示的。而有限責征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投資占總資產比例大小來表示的。

第三、股份轉讓限制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而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股票,對股東只發放一張出資證明書,股東轉讓出資,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

Ⅳ 有限責任制度的股東的有限責任含義

法學界對此尚存分歧,大致有如下不同觀點:
股東的有限責任的第一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東有限責任就是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即法人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直接責任,法人創立人或其成員僅以自己的投資財產對法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3](P114)這一觀點是把公司法人的獨立責任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混淆起來,已不為人們所接受。
股東的有限責任的第二種觀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東有限責任是股東對債權人所負的責任。它又可分為直接責任說和間接責任說兩種觀點。前者認為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承擔有限清償債務的責任,因為只有在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以後,公司才可能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而債權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4](P7)後者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通過對公司負出資義務,從而對債權人負有間接責任。換言之,股東的出資是對公司的直接責任,但這種責任和債權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它對債權人來說是一種間接責任。[5](P7)無論是直接責任說,還是間接責任說,都將股東有限責任誤解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責任。既然公司與股東各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債務自不應由股東負擔,而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所負的有限責任問題亦無從談起。何況,原則上每一民事主體都應對自己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股東的有限責任的第三種觀點
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股東的出資義務完成後,即完成了對公司的全部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負責任,與公司的債權人不發生直接的聯系。[6](P57)我國《公司法》第3條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種提法也不科學。一般說來,除了因消滅時效而轉化為無責任的自然債務之外,責任與義務緊密相隨,有義務才有責任,責任之承擔須基於義務之違反。因此,此處的「責任」一語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並不確切,充其量可將其理解為一種「法律義務」。從而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似乎可理解為股東對公司負有如期繳付出資的義務。但是,理論上通常認為,出資人或認股人取得股東地位的前提是首先應當繳清出資或股款。出資者或認股人如果不按約定期日繳清出資或股款,他們不僅不能夠取得股東資格,而且還應當向公司的發起人或者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取得「股東」地位後,就不會再有繳納出資義務發生的餘地。因此,股東的有限責任也不是股東對公司應負的出資義務。

Ⅳ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區別請通俗易懂的解釋下。

主要區別有:
(1)股東人數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三種。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下五個以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0萬元;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元。
(3)認繳方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可以分期繳付,必須一次性繳足;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除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其他公司必須在兩年內到位;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募集設立的不可以。
(4)法人治理結構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設董事會的,可以設監事會也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至二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且董事會人數為五人至十九人。

Ⅵ 股東有限責任指什麼

股東有限責任又稱股東有限責任制度
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產生與公司的發展密不可分。

Ⅶ 如何理解公司的有限責任

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有限責任的主體是公司本身,是公司在對其本身之債承擔有限責任;錯!公司對其本身的債務承擔的可以說是無限責任,直到破產清算完畢後注銷公司為止;公司法上說的有限責任就是股東對公司或者說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雖然都只有一個投資主體,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

(7)通俗解讀股東有限責任擴展閱讀

在股東轉讓股權過程中,股權交易的對象和對價應該符合股東的經濟利益或是其他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體現了很強的人合性,受讓方不同,大家做出的判斷也可能不同。

交易的對價有可能不是金錢,可能會是其他公司的股權、著作權、房產、汽車、古董等實物或是債權債務的抵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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