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與企業股東全權代表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協議的有效性與以下各項有關:
1、協議的內容是股權的託管還是企業經營的託管?
2、簽字的股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
3、公司章程、協議條款是否有有關的規定和約定?
4、如果確實存在瑕疵,是否有彌補的可能性?
建議你帶著協議咨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律師。
祝你好運!
答復人:單宇航律師
2. 代表和股東代表公司簽的合同是否有效
從法律意義上說,公章就代表公司,對外簽訂的協議若對方不知情,股東私自蓋了公章,應當由公司先承擔債務責任,然後通過其他途徑找那個擅自行為的股東追償;從公司內部管理的意義上說,公司不承擔責任,應當找該股東承擔後果。
3. 企業法人、股東或者合夥人能否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答: 企業法人、股東或者合夥人不能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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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創始股東需要與公司簽勞動合同嗎
股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除非是員工。
但是股東和員工兩個身份,其中以員工身份,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提前准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本,一邊對合同文本內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別是對於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
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盡量了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了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
一是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以及補償標准。關於這一點,《勞動法》列出了7項內容,可向勞動部門查詢。
勞動合同簽訂後,還應積極做好善後工作。明目張膽的不公正合同比較好防範,即使在簽訂比較正規的合同時,也要洞察蛛絲馬跡,以防上當。
1、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後,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2、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後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鑒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因為事後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願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3、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後,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
4、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有些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而時間涉及權益期限和合同續簽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5. 公司股東有代表公司對外簽合同的權利嗎
沒有,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6. 公司成立前股東對外簽訂合同或出資合法嗎
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履行了正當程序,也就是公司成立前,股東之間屬於合夥關系,其出資和簽合同的行為是否經過合夥表決,如果表決了,其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即使沒表決,依據公司法規定,有的也可以由公司承擔責任,採納謝謝
7. 企業可以與公司股東簽訂業務合同嗎
可以啊,但是程序有些復雜,比一般的決議要嚴格。
8. 股東和他人一起利用公司名義簽合同,公司法人有什麼權利
如果是其他股東,簽訂的合同不在許可權范圍內的,是無權代理,由簽訂人承擔責任。如果其他股東簽訂損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法人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9. 股東情況下私下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嗎
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 公司股東或公司法人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有同等法律責任嗎
你的問題應該是「公司股東和公司法人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有沒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吧。法律責任是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後果,單純的簽訂合同不會引起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要具體看。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有同樣法律效果的。公司股東只代表自己,以自己的資產為擔保履行合同,而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本身,以公司的資產為擔保履行合同。
但也有特殊情況,比如表見代理情況下,即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股東是公司業務的代理人,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都要歸於公司承受,而非股東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