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經理可否由股東會任命
一般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就可以了,但股東會要任命也可以,因為董事會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的,只不過這樣顯得公司治理結構有瑕疵,有越俎代庖的意思。
B. 股東可否兼任總經理或者董事長說明原因...
股東出任董事長 或者總經理 非常正常
總經理可以聘任職業經理人,《公司法》也沒有限制非股東擔任董事長的明確規定,但絕大多數情況(99%以上),董事長都是由公司股東擔任的
C. 銷售股東可以拿提成嗎
你的想法是合理的,可以大膽的和其它股東協商,但根據你們公司的情況,版也還不是你一權定說得過去,關鍵還是要看和其它股東協商的結果。
股東同時也在公司工作的,報酬一般分兩個部份:公司盈利了分紅,這是按占股比例來的;在公司工作的還應該有一份合理的工資、貢獻大就工資高。分紅與工資這是兩個方面不要混為一談。
你們現在都是5000元工資,你想要提成那就工資比他們高了,你有工資比他們高的理由嗎?因我對你們公司的情況有很多細節不了解就沒法細評了。比如說,管技術的會說雖然他們沒有直接業績,但貢獻不比你小,管財務的會說雖然他銷售沒法與你比,但他還管著財務了,這也不是容易的活。總之這要你們協商,你自己也要想想,雖然你的業績佔到60%,但是你的貢獻是不是真的達到了工資要比其它人高的地步?
建議你想好後與其它股東友好協商一下,協商不成也沒更好的辦法了,絕對公平合理的事沒有。除非你單干。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D. 股東在公司一般任什麼職務
股東在抄公司任的職務襲沒有定性,可以是任何職務,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職,都是有可能的。
比如很多股份制公司,員工也持有公司股票,管理層也持有公司股票,都是公司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E. 公司出資人、股東、董事、經理在什麼條件下要承擔個人責任
1、公司出資人實際就是股東,董事和經埋一般也是股東(但不是股東也可任職);所以你的問題實際就是股東什麼情況下要擔法律責任;
2、當然作為民事責任,任何人都是在違法並造成損失的前提下要承擔法律責任,股東一般在公司違法行為並造成損失下,公司法人承擔直接責任,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經濟責任;
3、因股東個人過錯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可追究股東個人的法律責任;
4、股東個人因違法亂紀被抓,當然是個人承受法律責任,與股東的名義不相關;
5、股東常見的責任是:虛假出資(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報注冊資金(公司股東都沒到位)、以公司名義違法經營、私占公司資產、貪污侵佔公司財物等等
F. 股東能兼任經理或監事職務么
公司法並沒有對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並且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也就是說,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非公司股東,只要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都可以擔任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G. 如果你是公司一個股東,在公司任職銷售總監,那工資和提成怎麼算呢還是不要提成,直接分紅
勞動報酬制度是公司自主確定的,個人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和提成。需按工資薪金收入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計提繳納個人所得稅。勞動報酬支出對於公司來說是可以在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
分紅是公司所得稅後的凈利潤的分配,個人獲得分紅是還要按照紅利個人所得稅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稅收角度考慮,一般是拿工資和提成比拿分紅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