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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豁免通知

發布時間:2021-05-11 00:00:39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決議一定要公告嗎

是的!例如:公司
山西汾酒:公布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於2012年8月18日召開了第二十四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公司2012年半年度報告及其摘要、關於調整汾酒銷售公司股權結構調整及增資擴股方案的報告、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等事項。
僅供參考,請查閱當日公告全文。​山西汾酒(600809) 山西汾酒:2012年半年度主要財務指標
基本每股收益(元) 0.9088
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 27.62
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每股凈資產(元) 3.5395

僅供參考,請查閱當日公告全文。
作為投資者我們有權利了解董事會所作出的決議,公司董事會相當於掌管我們投資者資本的「管家」這些信息可以幫助我們投資者作出一定的投資決策。希望對您有幫助!

㈡ 上市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嗎

最好有紙面記錄

㈢ 請問如何查看上市公司一年內召開了多少次董事會會議

查看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上面很詳細的列清楚了一年來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通過的內容。
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一般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故年度股東大會一般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開.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討論《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事項.在年度股東大會中,單獨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股份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況:董事會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2/3,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1/3,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中只能對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表決.也就是,臨時股東大會不得提出臨時議案.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的具體召開時間由公司自行制定,或在公司章程中註明。

㈣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上市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豁免通知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㈤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通知義務能否免除由誰免除需要什麼程序

為保護股來東基本權益自,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基本的權益,常規和臨時的股東大會的提前通知都是法定強制的事項,即提前通知不能免除。

股東大會的通知日期是公司法規定的,沒有給企業自主權。但是實踐操作中,如果①公司未上市,②全體股東審議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③該決議豁免了董事會的提前通知義務。那麼,未提前召開股東大會並未損害任何股東利益,監管機構也是可以理解的。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㈥ 上市公司是否必須對董事會決議進行公告如果董事會決議不公告,一般都是什麼決議

審議定期報告如果只有一項議題可以不公告

㈦ 急求: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限(15天)可否縮短

回復 xinhua 的帖子呵呵,和我的想法一致:1、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通專知時限:屬公司法並未給出彈性的空間,只能是15天。2、解決思路:(1)倒簽會議文件: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程序,比如簽署收到會議通知及議案的回執(時間倒簽);(2)將錯就錯:即便程序上有瑕疵,導致的結果也只是股東有權在60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能夠向股東解釋清楚原因,對於擬上市而言,只要是對上市有好處的,股東一般不會設置什麼障礙(即便該股東與控股股東有些嫌隙),否則自己的那點股份也難以價值最大化,當然理論上不排除個別有另類想法的股東。如果上市比較緊迫,建議採用第一種思路,畢竟上市前夕法人治理還不規范的話,被發現了終究沒什麼好處。

㈧ 董事會會議的會議種類

與股東會會議的分類相類似,董事會會議也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或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董事會定期會議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的每年度定期召開的董事會會議。至於每一年度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確定的限度內自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公司法》未作具體限制,由公司章程確定。董事會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定期會議之間於必要時召開的、不定期的董事會會議。我國《公司法》規定,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對於上市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定期會議或例會,因為公司必須發布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每年平均召開7次以上會議,董事會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次數更多。而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每年平均召開4次以上會議,今後召開會議的次數還應當增多。2003年3月,中國證監會已經規定上市公司要披露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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