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有什麼標志嗎
樓上的錯了,呵呵。
群主是黃色小人,群管理員是綠色小人。群的股東是蘭色的小人。
B. 股東身份有哪些標志啊求答案
身份證和股東卡
C. 股東的概念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除國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規范成為公司股東。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出資組成的私營公司,還應遵守國家關於私營企業的規定。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向非私營公司投資,其投資范圍、出資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D. 股東的英文縮寫是什麼
根據我在網路翻譯查詢的情況,股東的英文是shareholder, stockholder,沒有縮寫形式。
E. 股票里的股東代碼是什麼意思
股票代碼卡是投資者進入市場的通行證,只有擁有它,才能進場買賣證券。股票帳戶在深圳又叫股東代碼卡。所以,證券賬戶卡也叫股東卡,是一回事。
一個身份證在兩個市場各只能開立一個帳戶,即一個深圳證券帳戶和一個上海證券帳戶。股東代碼卡是證券交易所簽發的,當買入股票後就是個股東了,股東代碼卡是證明股東身份的。你購買的6字頭股票存放在上證賬戶上(A字頭標示),0字頭和3字頭股票存放在深圳賬戶上(0字頭標示)。
首先要開戶,然後下載一個券商要求的交易軟體就行了。
附:投資者如需入市,應事先開立證券賬戶卡。分別開立深圳證券賬戶卡和上海證券賬戶卡。
(一)辦理深圳、上海證券賬戶卡
深圳證券賬戶卡
投資者:可以通過所在地的證券營業部或證券登記機構辦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開設賬戶卡則需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直接辦理。
開戶費用:個人50元/每個賬戶;機構500元/每個賬戶。
上海證券賬戶卡
投資者:可以到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在各地的開戶代理機構處,辦理有關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手續,帶齊有效身份證件和復印件。
委託他人代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開戶費用:個人紙卡40元,個人磁卡本地40元/每個賬戶,異地70元/每個賬戶;
(二)證券營業部開戶
投資者辦理深、滬證券賬戶卡後,到證券營業部買賣證券證券
F. 網上申報企業名稱時,公司法人股東投資人身份標識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欄有怎麼填寫
是的,你的投資人類型選錯了,你選的是法人股東,你應該選自然人股東。更多公司登記問題,可以追問,本人就是閑的無聊,想幫助一下別人。
G. 股東的定義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版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權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H. 企業信息中股東姓名用不同顏色標注是什麼意思
那是表明股東的身份不同,有真正管理企業的股東,還有隻是投資,佔比例不高的股東。
I. 招股說明書 股東名字後面ss sls 什麼意思
1、SS,即"State-own Shareholder"的縮寫,表明這個人是國家股股東;
2、SLS,即"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縮寫,表明這個人是國有法人股股東。
招股說明書(prospectus),簡稱招股書,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時,就發行中的有關事項向公眾作出披露,並向非特定投資人提出購買或銷售其股票的要約邀請性文件。說明公司股份發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公眾購買公司股份的規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製作招股說明書。
J.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名義股東,又稱掛名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名義股東。
實踐中,某些公司投資人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與公司,但為了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經營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義冠名於公司,使另一人成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股東,投資人自己則在幕後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人即是實際股東,另一人則為名義股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資人的姓名和名稱並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必須的明示條件,故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姓名或名稱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公司設立登記具有創設公司法人資格的功能,但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記。
因此,審判實踐中,在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並存的情況下,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既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又要考慮具體的事實情形,綜合分析,形式與實質兼顧。
也就是說,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並存時,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採用形式主義規則,以體現股東姓名或名稱的宣示性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為表示和內部行為意思構成,當外部表示與內部意思不一致時,則要以「真意主義」來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了追求真實,實現權利義務平衡,應當採用實質主義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