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大會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㈡ 公司4個股東,因某些原因我耍求退股,另3位股東也同意,我能要求對公司財產進行評估嗎由能否對公司資產審計
可以,但需其他股東同意進行評估、審計,綜上,可以
㈢ 財產轉移審計該怎麼解釋
中大網校為您解答:
財產轉移審計是指主要對股東投入到公司的非貨幣資產是否已移交給公司、是否已登記入帳、並辦理了相關財產轉移手續進行的一種專項審計,出具財產轉移審計報告。
該審計報告用於非貨幣增資工商局辦理登記的必要文件。
㈣ 求助:重組中以審計值還是評估值做對價的問題
1、B公司認購A的新增股份,B的資產肯定要評估,這是公司法對出資的規定。2、此交易為B與其大股東(即A公司)的關聯交易,B公司在決策該交易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時,A公司作為關聯股東應當迴避,即其餘25%的股東根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比例表決通過。3、B可以按照審計凈資產值作為新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必以評估值作價,通過2所述關聯股東迴避表決已經保障了小股東的利益。對於非上市公司增資定價,法律並未做禁止性規定,極端的來說,即使定價低於凈資產(審計、評估值中較低者),只要小股東表決通過,就可以,這是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決定的,人家就願意吃虧,誰能管的了呢。
㈤ 民營資產清算審計法人需要迴避嗎
綿陽資產清算審計,法人是不需要迴避的,
就是法人的權益。
㈥ 審計對公司跟股東的影響分別是什麼
嚴格來說,審計是為了保證股東的權益不受損失,避免經理層出現工作失誤,而損傷了股東的利益。
㈦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什麼不用會計迴避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賺來的錢不是國有的,如果是私人企業、家族企業,錢想讓誰管就誰來管,想怎麼花就怎麼花,法律上是不加以限制的。
會計迴避制度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的迴避制度,因為他們賺來的錢是國家的。如果法律部明文規定迴避,害怕他們把公家的錢亂花亂用,貪贓枉法。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是指公司的出資或股份全部歸屬於單一股東的公司。一人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
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
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規制
(一)股東資格要求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新《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題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新《公司法》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排除在外。這一點上,新《公司法》沒有採用由有關學者組織起草的《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該《建議稿》規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自然人、企業法人以及非法人企業。
新《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筆者認為主要是出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是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實現保護第三人利益的,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做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夠健全,人們信用意識尚不發達的社會大環境下,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
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幹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於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的能力減弱,同時,也容易產生資產轉移等弊端。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商事公司法》第36—42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得成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歐盟第12號指令也有類似規定。
(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於公司財產的多少,但注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導入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如日本於1990年承認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後,同時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加入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不低於300萬日元,股份公司為1000萬日元,義大利民法也明確規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2000萬里拉,股份公司為2億里拉。
我國新《公司法》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採取了不同的資本制度,對前者采折衷資本制,同時也規定了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針對後者採取法定資本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三)特別公示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一些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義大利民法典第2475條附加條
第1款規定:「當股份只屬於一名股東或者由他人替代股東時,董事應當在企業登記機構中將聲明登記備案,其中要註明該單一股東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點、住所以及國籍。」
(7)資產審計股東迴避擴展閱讀
(一)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唯一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相應也就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定。為了防止一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其決議按照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做出,決議是在多個股東的相互制約、相互消長中形成。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名股東,由於沒有了股東間的制約關系,因此要求其做出的決定必須具備嚴格的形式要件,以確保其不違反公司法的精神。
在國外立法例中,不僅要求一人公司公開登記其一人股東狀態,還要求以書面形式記載和公開一人公司狀況。歐盟第12號指令中規定,單一股東應執行股東大會的職權,但以股東大會身份通過的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入檔。
由此可見,我國新《公司法》突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示主義和要式主義,順應了公司法律規則關於一人公司立法的趨勢。此外,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新《公司法》並沒有做出特別規定,仍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極易與公司財務管理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採取的措施。
㈧ 股東打算撤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可以提出解散公司,通過審計和資產評估來清算資產嗎
生意還可以,公司一直處於贏利的狀態。但是甲喜歡獨斷轉行,一個人說了算。我父親無法忍受他的品行和脾氣,希望協商撤出股份,退出公司。原來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按照機器折舊,廠房升值,土地也升值的辦法來操作清帳。現在甲不同意土地按市價,廠房也不升值,無疑給我父親造成損失(父親打算另外成立新公司,急需資金)。現在我父親是否可以提出解散公司,通過審計和資產評估來清算資產呢?通過很多事情發現甲是一個不守信用,毫無誠意的人,我們在做撤股協議的時候要注意哪些方面呢?萬一他不同意父親撤資,我們該怎麼辦呢?懇請指教。北京楊文戰律師解答:有限責任公司,無法撤股,只能轉讓,至於解散,如果沒到期的話,要看公司章程,一般你的情況也很難。
㈨ 關於股東撤資審計的問題
股東撤資,一般是按照經審計的凈資產進行股份清算或轉讓。所以審計的目的就是核實被審計單位凈資產。而且要根據撤資股東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比如是小股東撤資,由於其持股比例較少,通常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不會因其退出而影響企業的經營和財務政策變化,因此這方面的初步評估風險通常較小,相反,如果是大股東退出,則舞弊風險通常較大。
具體說到憑證,如果你是第一次出現場,通常項目經理會告訴你需要抽查的憑證,所以在樣本的選擇方面你應該按照項目經理的要求進行,在抽憑過程中,你應該將對審計風險的分析貫穿工作始終,對會計憑證記錄的業務內容進行分析,如果出現資產不實、負債少計等跡象,應該及時了解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