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廉政准則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擁有什麼股份和證券
廉政准則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和證券
B. 公務員擁有非上市的股票是否一定構成違紀 中央紀委
除非是工作性質問題,經過領導研究決定,在執行任務中的一些違紀違法行為不追究,其他的情況下按公務員管理條例執行,看違法違紀的行為屬於哪個層次,適合什麼處罰,所以沒有特殊的情況,只要是違法違紀都要被追究的。
C.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能否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
可以,但是要低調,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自己不說,一般別人不知道。
D.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處分是怎麼樣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4)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排查擴展閱讀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要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黨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主要有五種情形:
一是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
二是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
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四是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
五是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 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作出了規定,
一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二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指出,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根據相關規定,這方面的時限要求一般是離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
E. 黨員領導幹部能否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
1.由於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升值與否都關系著持有者的經濟利益,黨員領導幹部一旦成為股東,為了保證其持有的股份和證券升值,很難保證其不參與該公司(企業)的經營,有的甚至還會動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資源,為公司(企業)發展謀求機會。這樣做,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安心本職工作;另一方面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甚至會直接危害到黨風廉政建設,危害黨的幹部隊伍建設,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的建立和正常發展。因此,必須明確禁止。
2.認定是否屬於「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需要把握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所謂「違反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經過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購買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行為。二是所謂「非上市公司(企業)」,是與上市公司相對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購買,成為股東,但不參與經營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國家公職人員除有明確禁止規定的外,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因此,黨員領導幹部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是被允許的,不屬於「經商、辦企業」。
F.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第88條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認定
股份公司的盈虧現狀不影響「擁有」的事實存在。所以只要一日不退出還是構成違規的。滿意請採納
G. 為什麼不準公務員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
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持有股份行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