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2015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2015

發布時間:2021-05-14 07:11:06

❶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有沒有廢止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沒有廢止。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工商企字(1998)第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1997〕15號)的精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❷ 注冊集團公司需要什麼條件或者手續

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條件為: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母公司加蓋公章);
2、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集團章程(母公司加蓋公章);
4、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選擇提交: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復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權證復印件。
6、集團成員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註:企業法人依照《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申請企業集團設立登記適用本規范。
《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母公司加蓋公章。

❸ 成立集團公司的最新規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❹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2015第18條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於1991年5月6日經國務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共34條,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說明:沒有所謂2015版本,2012修訂後就是最新關於企業名稱的法規。

❺ 企業集團登記證怎麼辦理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登記管理,規范企業集團的組織和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三條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第六條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集團名稱; (二)母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企業集團的宗旨; (四)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五)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六)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七)參加、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八)企業集團的終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十一)制定日期。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第七條 企業集團的登記應當由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當與母公司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並進行。 第八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的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九條 企業集團的登記事項包括、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名稱、住所;成員企業。 第十條 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組建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當提交國務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級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為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有獨資公司。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成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額可以超過母公司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該企業集團即告成立。 《企業集團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經核準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改變股權關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時,應當辦理相關登記,並可保留原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九條 企業集團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企業集團應當在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已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銷(屬第十六條第一款情況除外)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申請企業集團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 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辦理企業集團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集團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三條 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四條 應當辦理注銷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五條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未依法登記為企業集團而冒用企業集團名義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印發之前已經登記的企業集團,應當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公司法》和本規定進行規范,並辦理重新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以外商投資企業為母公司組建企業集團,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業法人。對其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期限,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方制定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❻ 省級集團公司的成立條件的法律依據

需要遵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相關規定和《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相關的公司和子公司、注冊資本和相關的要求,都要符合中國的相關規定,才能夠合法的成立,在我國的經濟市場中運作。

一、設立登記所需提交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母公司加蓋公章)。

2、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集團章程(母公司加蓋公章)。

4、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權或者股份的證明;選擇提交: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復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權證明。

6、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7、集團登記機關與集團名稱核准機關不一致時,應提交《集團登記預先核准通知書》。

二、集團應具備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注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受理審核時限:申請辦理集團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凡文件、證件齊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後5-15個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駁手續。

(6)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2015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集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集團名稱;

(二)母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企業集團的宗旨;

(四)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五)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六)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七)參加、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八)企業集團的終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十一)制定日期。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❼ 集團公司成立條件,除《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外,有無新要求

沒有。《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是主要准則,具體規范如下:

一、企業集團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集團章程(母公司加蓋公章)。
4、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權或者股份的證明。
選擇提交: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復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權證明。
6、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7、集團登記機關與集團名稱核准機關不一致時,應提交《集團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二、企業集團變更名稱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企業集團章程或者企業集團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蓋公章)。
三、企業集團母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修改後的企業集團章程或者企業集團章程修正案(母公司蓋章)。
4、母公司的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5、母公司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集團母公司住所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修改後的企業集團章程或者企業集團章程修正案(母公司蓋章)。
4、母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企業集團成員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新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與新加入子公司的資產關系證明(其他類型成員不需要提交)。
選擇提交: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復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權證復印件。
5、新加入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六、企業集團變更集團母公司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集團變更登記申請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修改後的企業集團章程或者企業集團章程修正案(變更後母公司加蓋公章)。
4、變更後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資產關系證明。
選擇提交: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復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權證復印件。
5、變更後集團母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企業集團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集團注銷登記申請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企業集團登記證》。
八、企業集團章程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集團章程備案申請書》(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母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修改後的企業集團章程或者企業集團章程修正案(母公司蓋章)。
4、《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

閱讀全文

與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2015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基金東方紅169101 瀏覽:273
旺順閣融資 瀏覽:785
短線寶投資 瀏覽:401
北方水業股票 瀏覽:57
702港幣兌換多少人民幣 瀏覽:465
13年再融資 瀏覽:765
榮豐地產股票 瀏覽:224
同股份股票 瀏覽:474
股票的基本面主要指的是什麼 瀏覽:564
銀行理財經理工資高嗎 瀏覽:769
房企融資多個渠道收緊 瀏覽:398
四通股份還投資了哪些公司 瀏覽:649
科創板投資者可以有幾種交易方式 瀏覽:780
基金風險准備金的計提會計處理 瀏覽:321
天津納川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瀏覽:692
景順長城財富號基金好嗎 瀏覽:586
馬來西亞mfc理財平台 瀏覽:596
a輪融資占股 瀏覽:349
理財經濟 瀏覽:486
兒童理財書 瀏覽: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