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以分派股息、紅利的全部或一部發行新股,變更章程,增減資本,許可董事的競業行為,公司的解散與合並,締結變更或終止有關出租全部營業的契約,為更新設備或變更營業計劃轉讓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司營業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
對於不同的決議事項,各國設有不同的規定:有的需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並須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有的則僅需有代表股份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各國法律對特別決議的表決權要求雖然不一,但一般均要求達到絕對多數。
(1)股東大會奇葩事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㈡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合並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的法律依據:
公司合並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系。因此,公司合並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並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於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並,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合並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於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中的特別決議是在回憶中決議事項很重大的情況,而且針對特別決議應當得到出席回憶股東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可以的,但在公司法當中也特別規定了應當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的通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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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么?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幾天通知?
㈢ 大股東不能參加股東會,這叫什麼事
沒這么簡單吧,中間肯定有貓膩。
1.《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條款為出資瑕疵股東除名規則,雖然並未明確確認排除出資瑕疵股東表決權,但根據我國司法審判實務情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61號判決、廈門市中院(2015)夏民終字第3441號判決】,股東除名決議作出時,會涉及被除名股東可能操縱表決權的情形,所以因與決議事項具有特別利害關系,應排除出資瑕疵股東就解除股東資格決議行使表決權。
3. 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對於限制其股東權利的決議,不得行使表決權。
4.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董事、高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以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的,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的,對是否准予該類行為進行股東會決議的,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5.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轉讓股東不得對其能否對外轉讓股權的決議進行表決。
㈣ 股東大會上若發生爭吵一般是因為什麼
發生爭吵的原因可能是各個方面的事情,但是總結起來無非是兩種事情:
一是為了利益分配不均而爭吵。例如公司中小股東認為在利益上被公司大股東侵佔或損害。具體來說,當公司大股東出於自身考慮,而不顧及中小股東的權益增發股票,就屬於典型的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情。
二是為了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或事項,例如重大投資議案、選舉公司董事等等。
注意:當一家公司股東大會出現嚴重的分歧,說明這家公司已陷入「不好的局面」,持有這家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就要十分小心了。
㈤ 股東大會出現特殊事宜中斷怎麼辦
你好
可以協商約定另外的時間再開一次股東大會
謝謝
㈥ 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內與上市公司有容關、將對該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由於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決議以後,法院依法撤銷其決議或者宣告無效,就很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
㈦ 股東大會有哪些職權股東大會可以對哪些事情做出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相同的職權,主要為: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