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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公司股份轉讓交稅

發布時間:2021-05-14 10:06:27

⑴ 公司股權轉讓怎樣繳稅

一、對於自然人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具體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轉發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稅函[2009]578號)又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個人股東股權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徵收管理: (一)對於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核定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1.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該股權所支付價款的; 2.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同一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同時或大約同時、相同或類似條件下股權轉讓價的; 3.股權轉讓收益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4.轉讓價格低於個人股東應享有的所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 5.有重大影響的個人股東轉讓企業股權,且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占資產比重超過30%的; 6.轉讓收入中包含難以計價的非貨幣性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 7.納稅人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通知仍拒不申報的; 8.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個人股權轉讓的不同情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選用以下方法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近期同企業股權轉讓的價格(價格明顯偏低的除外); 2.資產評估凈值份額; 3.轉讓股權的賬面凈資產份額; 4.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5.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三、營業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有關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四、印花稅:如有簽訂股權轉讓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稅率為萬分之五。

股份轉讓要交稅嗎

股權的轉讓是在公司經常發生的,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盡到了出資義務之後依法成為公司的股東,可以對自己享有的股權進行轉讓。那麼關於股權轉讓受讓方稅收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轉讓股權涉及到三種稅收,印花稅,個人所得稅,還有一個是企業的所得稅。受讓方稅收主要有三種: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1、印花稅股權轉讓要簽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而法規規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貼花繳納印花稅的;印花稅是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徵收的,雙方都需要繳印花稅;2、增值稅實務中,最常見的股權轉讓是個人或企業作為持股主體,轉讓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業(公司與合夥企業)的股權。3、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的稅收中,增值稅針對上市公司,印花稅是小頭。3、個人所得稅上述3、4種情況的持股主體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稅嗎

公司股權轉讓繳稅分一下幾種情況: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一)一般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

由轉讓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企業股權轉讓

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三、優先股轉讓

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3)東莞市公司股份轉讓交稅擴展閱讀;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轉讓方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方以原價轉讓的,不交個人所得稅。

股權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⑷ 公司股份轉讓要交稅嗎

按照相關規定,自然人股權轉讓行為,轉讓方需要按「財產轉讓所得」內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容: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方以原價轉讓的,不交個人所得稅。
一、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二、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⑸ 公司股權轉讓如何繳稅

股權的轉讓是在公司經常發生的,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盡到了出資義務之後依法成為公司的股東,可以對自己享有的股權進行轉讓。那麼關於股權轉讓受讓方稅收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轉讓股權涉及到三種稅收,印花稅,個人所得稅,還有一個是企業的所得稅。受讓方稅收主要有三種: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1、印花稅股權轉讓要簽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而法規規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貼花繳納印花稅的;印花稅是對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徵收的,雙方都需要繳印花稅;2、增值稅實務中,最常見的股權轉讓是個人或企業作為持股主體,轉讓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業(公司與合夥企業)的股權。3、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的稅收中,增值稅針對上市公司,印花稅是小頭。3、個人所得稅上述3、4種情況的持股主體個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⑹ 企業股權轉讓如何交稅

公司是資本聯合之產物。資本自由流通是資本企業的生命線。保障資本流通的自由與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就是股權在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不涉及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對於重視人合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沒有發生改變,因此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內部的出資轉讓極少限制,並且不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一致,轉讓即可成立。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也是如此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該條款並無其他限制性規定,僅在最後一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賦予了公司股東更大的自由度,在訂立公司章程時可以做出例外規定。 而外部轉讓則因為會吸收新股東加入公司而改變股東的原先結構,影響股東間的信任基礎,所以對於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權的外部轉讓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有別於原《公司法》的規定,原《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應當經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這意味著轉讓股權的股東被排除了表決權,這樣的規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僅有這個規定,在股權轉讓的實際運作上,並沒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東借口並不知道股東要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或者承認知道此事但遲遲不作決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而使股權轉讓處於無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種程度上這實際是限制了股權的轉讓。鑒於以上情況,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進行了程序性的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條款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如果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滿三十日未答復的,將產生默認已同意轉讓的法律效果,這就使得欲轉讓股權的股東不至於陷入「欲哭無淚」的境地。但這其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是個關鍵環節。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必須證明其他股東已接到你送達的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並將這送達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來,否則其他的都沒意義。因為有意阻止股權轉讓的股東可以說我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這回事,即使他實際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為在我們這個大力提倡誠信的國家,這樣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發生的。 因此,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用公證這個法律武器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運用公證的證據效力來固定這個關鍵的「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就是一個最好的選擇了。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公證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送達《股權轉讓事項通知書》的證據保全公證,在公證員的陪同下,向其他股東逐一送達該通知書,將「收到通知書」這一事實和「收到之日」這一重要日期用公證的方式固定下來,為自己股權的轉讓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證。 除此之外,我們在公證實踐中又面臨了新的領域。因為《公司法》在股權轉讓中第一次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發生繼承,而這種繼承不僅僅是傳統的財產權的繼承,而且是包括股東所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管理的權利的繼承。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不僅有財產權利,還有非財產權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自然人股東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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