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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用腳投票公司法規定

發布時間:2021-05-14 12:48:25

A. 公司法問題

錯誤,只要股東大會決議,任何類型的公司均可以回購股份減少注冊資本,包括上市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75條用腳投票的含義也是這樣。應該是回購後注銷,公司減資。

B. 股東退股的要求

按照修訂之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以後,將與公司緊緊地綁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東「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但是,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提出了股東退股的種種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股東投資於公司,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預期,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其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股的念頭,從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資風險。
第二,股東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後,股東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當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應當列入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夫妻雙方離異時,有關股東權益的分割問題就會被提出來。由於夫妻雙方已經反目,作為非股東的一方配偶絕不可能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這時,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給非股東的配偶,就成為非股東的配偶的強烈要求。
第四,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一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確立了資本民主主義,有利於鼓勵投資。但是資本多數決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當小股東奮起反抗而沒有效果時或者小股東不願浪費太多的經濟和時間時,逃離公司就成為其理性的選擇。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東之間多數能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隨後發展變化的情況往往會造成股東之間失和,當矛盾雙方股東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數對等時,公司就會陷入僵持狀態中。僵持不是結果,最終會有一方股東選擇離開。
第六,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當上述情形出現時,股東提出退股,要求將自己的投資抽回來往往成為一種客觀需要。但是,這一合理的要求卻碰到了法律障礙。修訂前的我國《公司法》第34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面對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股東無法提起退股訴訟,股東們在章程中關於股東退股的約定也面臨被法律否定的命運,已經實際退股的股東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東也要同舟共濟。要求退股的股東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成為其出資的囚徒,被鎖定在公司中。面對這一法律規定,人們在投資於有限公司時,就顯得格外小心謹慎,考慮到有去無回的法律規定,就會產生猶豫和躊躇,尤其是小額投資更是如此。人們投資的積極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C. 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主要影響

新《公司法》從制度上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有助於解決公司中存在的代理問題。公司中的代理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如果公司的股東都比較分散,沒有控股股東的存在,控制權可能落入企業內部的經理人員手中,經理人員會以股東的利益為代價尋求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控股股東也有可能利用對公司內部人員的控制,損害少數股東的利益。

新《公司法》從幾個方面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首先,進一步落實了股東的權利。股東獲得了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權利,這些權利保證了股東的知情權,從而減少了股東所面臨的信息不對稱,避免了因此而導致的內部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少數股東獲得了股東大會的召集權、主持權和提案權,這些權利從程序上保護了少數股東的權利,避免了內部人員可能利用對程序的操縱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股東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可以保證代表少數股東利益的董事和監事當選,避免了董事會和監事會完全受制於控股股東和內部人的問題。股東如果對公司決議持有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公司陷入困境,股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股權收買請求權和解散權使股東獲得了退出(exit)的權利,這是股東維護自己利益的底線,也就是說,必要的時候股東可以用腳投票,避免更大程度的損失。

其次,新《公司法》規定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以及賠償責任,這實際上是一種事後的懲罰機制。也就是說,由於事前很難說清在什麼情況下經理人員的何種行為對股東造成了什麼性質的損害,公司法可以在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發生後,對經理人員進行懲罰,從而在事前有效地阻嚇可能發生的機會主義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第三,新《公司法》加強了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獲得了股東會的召集權、主持權和提案權,罷免董事和經理人員的建議權以及對董事和經理人員的訴訟權。監事會獲得的這些權利使其在代表股東利益履行職責時,獲得了有效的手段。

新《公司法》有助於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間

在立法理念上,1993年的《公司法》更多強調的是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制,體現的是一種國家本位,強制性的規范占據了相當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壓制了公司的生機和活力。與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賦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重新界定了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的范圍,減少了強制性規范,增加了任意性規范。表決權的確定、股利的分配、股權轉讓的優先受讓、股權的繼承、對外投資和擔保、經理的職權等內容,均由公司章程確定。這些規定增加了公司經營和管理中的靈活性,有利於公司的發展和創新。

從根本上說,公司可以被視為個人之間的契約連接(nexus of contracts)。這種契約的自由應當受到政府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尊重。不同的經濟主體具有不同的利益和價值判斷,因此能夠最好地滿足他們需要的公司形式不可能是一模一樣的。之所以需要公司法,需要公司法提供統一的公司形式,是因為這種統一的公司形式類似一種標準的契約格式,人們利用這種標準的契約格式,可以減少自己起草和簽訂契約的成本。但是如果他們認為這種標准形式的契約不能完全滿足他們的需要,應當允許他們對標准契約形式進行修改。只有這樣,公司才能成為一種提高社會福利水平的手段。當然,公司像其他的契約一樣,也有可能存在外部性、機會主義等問題,此時就會需要法律的救濟和糾正。因此,一部有效率的公司法,必然應當是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有機結合,新《公司法》體現了這種方向。

新《公司法》有助於促進經濟整體發展

與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做出了重大調整,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萬元降低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降低為500萬元。新《公司法》還實行授權資本制度,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兩年內分期繳足認購的出資額,投資公司還進一步放寬到5年。

新《公司法》的這些規定大大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使公司的設立更加方便和靈活,從而有助於推動公司的發展。公司的發展將從三個方面促進經濟整體的發展。

首先,公司的發展將會提高競爭水平。過高的公司設立門檻意味著一種進入的限制,這種限制通過減少進入市場的企業數量,降低了現存企業面臨的競爭,從而為現存的企業提供了某種程度的保護。長期處於這種進入限制的保護下,現存企業將會產生所謂的X非效率,不再有降低成本和提高產品質量的動力,社會的財富總量和福利水平都會遭受損失。

其次,公司的發展將會促進社會的創新。正如熊彼特早已指出的,經濟發展本質上就是一個創新的過程,這種創新包括引進新產品,引入新技術,開辟新市場,控制原材料的新來源,以及實現企業的新組織。如果沒有創新,經濟將會處在周而復始的靜止狀態,不會有財富的積累,也不會有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司是創新的主體,率先投入創新的公司將會得到獎勵,也就是創新利潤。隨著其他企業的效仿,創新利潤逐漸消失,創新的成果也會惠及大眾。為了鼓勵創新,必須允許公司在各個方向上進行嘗試,在嘗試成功時獲得利潤,嘗試失敗時遭到虧損甚至退出市場,這就需要公司的自由進入和退出。隨著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新公司會不斷進入市場,創新的機會集合也在不斷擴大,經濟發展也會呈現出更多的可能性。

再次,公司的發展有助於解決就業問題。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有利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中小企業是解決中國就業問題的主力。隨著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未來必須新創造出數以億計的非農業部門的就業崗位,進一步實現農業勞動力的轉移。要完成這一任務,主要應當依靠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對農業勞動力的吸納還會使農民分享到工業化的成果,實現社會財富更加公正的分配,從而保持社會的穩定。

D. 普通股股東的管理權表現為

公司股東權利表現為:重大經營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收益權。
你說的這個問題可以說對也可以說不對。為什麼呢?對於小股東而言基本上沒有說話權,都是在用腳投票。比如一般的證券買賣,不涉及到公司經營管理與決策。而對於大股東,他可以選擇管理者進董事會參與經營決策,所以是用手投票。他可以動用阻止越權的權利!

E. 用腳投票的示例

股市中,股東(散戶也是股東)用腳投票是指,股東到股票市場將自己擁有的公司股票轉讓出去。
農民種田賠錢,於是棄田而去,是用腳投票;
民工做工收入菲薄,待遇低下,不幹走人,也是用腳投票;
足球俱樂部面對惡劣的競賽環境,罷踢且聯合「抗上」,又是用腳投票;
受到嚴重傷害的股市投資者們沒有信心斬倉離場,還是用腳投票。
2014年7月20日福喜事件發生後,媒體評論時多用了「用腳投票」這個詞,指的是大眾對於欺騙自己使自己的健康或利益蒙受損失的產品和企業選擇拋棄,拒絕以後消費這樣的產品的行為也是用腳投票。
用腳投票理論的假設條件:
1、雙重身份者能夠充分流動,將流向那些能夠更好地滿足他們的既定偏好模式的社區。
2、雙重身份者掌握收入-支出模式差異的完全信息,並能夠對這些差異作出反應。
3、有許多社區可代雙重身份者選擇居住。
4、不考慮對就業機會的限制,假定所有人都靠股息來維持生活。
5、在各個社區之間,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有存在外部經濟或者外部不經濟。
6、每一種社區服務模式都是由城市管理者根據該社區原有住房的偏好來設定的。
7、還沒有達到最有規模的社區試圖吸引新的居民,一次來降低平均成本;那些超過了最有規模的社區的做法則與此相反;而最優規模的社區則力圖保持其人口總數量的不變。

F. 請問:什麼是股東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

用腳投票一詞來源於股市,要理解用腳投票一詞得先明白什麼是用手投票。版
在股份公司中,產權權是明晰的,投資者以其投入資本的比重,參與公司的利潤分配,享有所有者權益;以其股權比重,通過公司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參與公司的重要決策,其中包括選擇經理層,這就是所謂的「用手投票」。同時,投資者還擁有另一種選擇權,即跑了,理都不理你的「用腳投票」———賣掉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現在通常用來比喻對某事的失望或抵觸,從而選擇離開或者放棄。

G. 退股的問題

申請條件編輯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3要求編輯
按照修訂之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以後,將與公司緊緊地綁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東「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但是,經濟生活的實踐卻又提出了股東退股的種種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股東投資於公司,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預期,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其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股的念頭,從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資風險。
第二,股東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後,股東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當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應當列入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渴望。
第三,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夫妻雙方離異時,有關股東權益的分割問題就會被提出來。由於夫妻雙方已經反目,作為非股東的一方配偶絕不可能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這時,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給非股東的配偶,就成為非股東的配偶的強烈要求。
第四,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資本多數決是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一項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雖然確立了資本民主主義,有利於鼓勵投資。但是資本多數決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濫用,導致控股股東壓榨小股東,攫取不當利益。當小股東奮起反抗而沒有效果時或者小股東不願浪費太多的經濟和時間時,逃離公司就成為其理性的選擇。
第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認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東之間多數能團結和睦,公司表現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隨後發展變化的情況往往會造成股東之間失和,當矛盾雙方股東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數對等時,公司就會陷入僵持狀態中。僵持不是結果,最終會有一方股東選擇離開。
第六,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第七,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當上述情形出現時,股東提出退股,要求將自己的投資抽回來往往成為一種客觀需要。但是,這一合理的要求卻碰到了法律障礙。修訂前的我國《公司法》第34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面對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股東無法提起退股訴訟,股東們在章程中關於股東退股的約定也面臨被法律否定的命運,已經實際退股的股東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東也要同舟共濟。要求退股的股東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成為其出資的囚徒,被鎖定在公司中。面對這一法律規定,人們在投資於有限公司時,就顯得格外小心謹慎,考慮到有去無回的法律規定,就會產生猶豫和躊躇,尤其是小額投資更是如此。人們投資的積極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H. 「大股東用手投票,小股東用腳投票」是什麼意思

「大股東用手投票」就是大股東對公司決策不滿,打壓股票,「小股東用腳投票」就是小股東賣票不再持有,是為「用腳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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