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依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應如何通知當事人
如果申請被法院允許的話,法院會向追加的被告發出參加訴訟通知書,通知他做為被告參加訴訟,並向他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如起訴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
B. 被告申請追加案外的人作為共同被告,若法院不準許追加的申請,用哪條法律依據駁回申請,急需請高手指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若干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C. 公司法糾紛是如何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D. 被告能否向法院申請追加第三人
是可以的。原被告,及與案件審理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都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要求第三人參加訴訟。
對於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發現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沒有提起訴訟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應該依職權通知追加該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三人認為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的訴訟請求,但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
原告申請追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發現遺漏了應該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被告申請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發現原告遺漏了應該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視為已放棄對該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原告遺漏了應該參加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依職權追加該第三人。
(4)被告申請追加隱名股東擴展閱讀:
共同被告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申請,許可追加。但此種追加新被告必須要經過被告和擬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實踐中發生爭議的較少。
另一類是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法院依照職權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請或建議,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職權追加被告)無須各方同意。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
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
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鑒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E. 民事訴訟,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嗎
可以,民事訴訟,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或者申請追加第三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依法被追加的當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對已經參與訴訟的當事人訴爭的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
對已進行的本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
對已參與訴訟的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既不享有獨立的請求權,也不與本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而僅僅與案件處理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F. 民事被告人申請追加被告有何法律依據
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把是否必要共同訴訟作為追加當事人的標准根據訴訟標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種類,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與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的訴訟。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起訴訟或共同應訴的人,叫做共同訴訟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G. 合夥人作為被告可否申請追加其他人為被告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鑒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訴訟中,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