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然人股東是否承擔無限責任
如果是普通合夥人是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有限合夥人則不需要...
有限公司股東只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債務,而公司獨立對外承擔債務...
~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從公司財產出...
⑵ 公司在銀行貸款無法償還股東付無限連帶責任需要坐牢嗎
公司為有限公司,只承擔有限的責任(包括股東),簡單的說就是承擔你所投入公司那部分資金,但是如果公司貸款的同時追加某個股東個人連帶責任,就成了無限責任,就是你有多少資產銀行就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多少。
如果不觸犯刑法,公司股東不會坐牢。
⑶ 公司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那假設股東承擔的部分承擔後,還有債務,誰來承擔,著么辦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你說的情況就是資不抵債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申請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無法償還債務的話,那麼只有債務人自認倒霉了。股東不需要為這部分債務承擔責任。因為他們只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這就是為什麼叫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
⑷ 有限公司股東為什麼會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會承擔無限責任,不然也不會叫做有限責任公司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僅是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⑸ 為什麼注冊一個股東會無限連帶責任
如果是無限連帶責任,可能這個企業是普通合夥企業,或者存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
⑹ 什麼叫負無限責任股東
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是投資者對其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
所謂有限責任或有限責任,是指投資者僅憑本人對企業的債務、資不抵債、免責的部分自然免除責任形式。如果有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100萬元,公司由於管理不善和損失,損失分配下投資者的名稱是120萬元,因為他是有限責任,然後他只是為了100萬元投資的主要責任,額外的200000美元的投資者在依法免徵。一般來說,法人企業的投資者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我們的公司法規定,股東的資本與投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債務。
無限責任或無限責任是指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是有限的投資資本,當公司債躺的名義的份額超過資本的投資,資本除以原債務,他必須和他的其他財產繼續承擔債務。
例如,一個人在公司的資本中投資1萬元,而公司債務的份額為1。如果他是有限責任股東,他只承擔1萬元,其他債務則依法免收。如果他是一個無限的負債,他就會被他在企業的1萬元投資來承擔債務,他還必須拿出自己的5000元來償還債務。如果他的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他只能依照法律申請破產保護,也就是說,法院應當決定放棄或者依法延期償還債務。
根據國際慣例,合夥企業的一般合夥人和某一公司的投資者對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⑺ 網貸P2G模式解析 P2G是什麼模式 存在什麼樣潛在風險
從P2G的字面理解,G似乎指的應該是向政府授信,或者至少應該是向國有企業授信。但字面意義上的P2G模式理論上無法存在。P2P模式以及P2B模式之所以能夠走通,所依據的也是政策法規允許民間借貸存在,民間借貸的借款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只要一不觸犯「200」人的紅線,二不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其借貸合同受法律保護。但政府的融資渠道、投資去向受財政預算單位的嚴格管制,網路借貸平台無法成為政府層面的融資渠道,P2G的G絕對無法直接指向地方政府。
對於私企而言,P2B模式能夠行得通,因為私企老闆往往是私營企業的唯一股東或主要股東,企業決策權完全在自己手上,企業出面借款、企業主提供無限連帶擔保責任或企業主出面借款、企業提供反擔保的方式都能夠走通。但對於國企而言,由於國企董事長只是出資人代表,國企借款理論上還要經由國資委批復,G指向國有企業存在程序上的障礙。從可操作性的角度看,字面意義上的P2G模式根本走不通。
很多標榜自己是P2G模式的平台,其所標榜的「G」並不指平台的授信對象直接為政府或者國有企業,而是指其所做的信貸項目為「政府信用兜底」,即融資項目以政府或國企的應收賬款做質押擔保或者融資項目由國有融資性擔保公司做擔保。融資項目以政府或國企應收賬款作為質押擔保的模式其實屬於今年開始流行的保理模式,而融資項目由國有融資性擔保公司合作在P2B模式也被廣泛採用。
從模式創新角度看,現在所謂的P2G玩法根本不是新東西。但這一模式的產生仍應引起警惕,因為在實際操作中,P2G模式的平台通過獲取政府及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做質押擔保,可能成為資金短缺的地方政府及其控制下的城投平台新的融資渠道。
按照P2G平台從業者宣稱的,其之所以切入政府信用背書的融資項目,是因為政府信用背書的項目風險更低,能夠增強對理財人投資收益的保障。理財人似乎應該慶幸突然冒出的這種P2G模式讓其從頻頻跑路的網路借貸圈徹底解脫出來。但筆者卻不敢苟同,所謂「P2G」模式的融資項目的潛在風險並不像想像中那麼低。目前地方債務風險較大,政府信用背書項目的違約一觸即發,一旦實體經濟出現下滑,將產生連鎖反應的地方債務危機,談判能力最弱的債權所有者——網路借貸平台理財人必然首當其沖。
據FT中文網近期披露的評級機構標准普爾的調研結果,在標准普爾調查的31個中國地方政府中,15個被認為應評為「垃圾級」。銀監會在2011年4月份就向銀行發布《關於切實做好2011年地方融資平台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銀行對平台貸「降舊控新」,也是基於對地方債務危機隨時可能爆發的清醒認識,此時網路借貸平台切入地方政府融資以填補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退出留下的市場空白,頗有刀口舔血的味道,其風險不言而喻。
筆者始終堅信,網路借貸必須堅持小額、分散的基本理念。國外以LendingClub為代表的P2P平台70%以上的項目為個人消費信貸,而授信額一般僅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這樣平台根本無需關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問題,只需要關注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問題。網貸平台一方面可以通過線上、線下信息的採集甄別出相對靠譜、還款意願強的借款人,另一方面可以藉助網路黑名單等懲罰機制提高違約成本以強化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國內的平台最初也以面向小微企業提供小額信貸為主,但在轉型過程中,逐步放棄了小額、分散的理念,轉向了大額融資項目。某些平台上線的融資項目動輒一兩千萬,個別平台甚至提供單個項目融資額過億的融資服務。這樣平台一方面要關注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問題,另外一方面更要關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問題,而大額融資需求者之所以向平台高息融資本身也就說明自身還款能力不強,平台提供這種大額融資服務的潛在風險不言而喻。目前的P2G平台背離小額、分散的基本理念,轉向政府項目融資,將可能面臨政府還款意願不足和還款能力不足的雙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