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掛名股東也會承擔責任嗎
根據公司法律、法規,建議:
1、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的身份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確認,未登記確認的,不具備股東資格;
2、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企業,對外經營中系以公司名義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及違法犯罪的情形,則股東的責任就要進一步考慮了,但要根據具體案情分析;
3、對於民事責任的承擔系在股東對於公司沒有實際出資或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下,才承擔,是否在具體案件中追究股東的責任,要根據具體案情考慮。
❷ 股東個人涉及刑事犯罪,公司會承擔高額罰款么
股東和公司是不同的主體,公司若沒有參與犯罪活動,不承擔相應責任。
❸ 掛名股東有沒有刑事責任
只要有需要股東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即使是掛名股東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❹ 實際股東被刑事立案掛名股東要怎麼處理股份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范疇。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內名下的股權轉讓、容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股東被刑事立案,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其隱名持有股份。如果掛名股東在這期間處分股權,按照公司法解釋三規定,事後可能會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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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一個企業股東涉嫌一個刑事案件要判刑(短期的),這個企業將來的發展和貸款會受到影響嗎
因為是股東個人的行為,對企業的發展影響不大
縱橫法律網-河南信語律師事務所-丁光華律師
❻ 被判刑的人能做股東嗎
經濟犯罪來判刑一般都有罰源金或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如果其所持有股份未被法院以附加刑執行,其股東身份仍存,去工商局一查便知.
您好!股東身份因出資而獲得,股東資格的喪失需要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原因,且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從《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看,股東資格喪失的原因主要有:(1)自然人股東死亡或者法人股東終止;(2)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他人;(3)公司法人資格消滅;(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5)股份作為質押標的後被依法處分;(6)股份依法被公司回購;(7)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理由。程序上來說,需要變更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因此,如果股東之間沒有約定股東刑事犯罪作為喪失股東身份的理由,則依您說的情況,您的朋友股東身份沒有喪失。詳情請電話咨詢!
具體要看出讓法人位置是如何約定的,如果雙方已達成股權轉讓協議,還要查工商登記
❼ 股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如何處理股權
股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影響其股東身份,可以委託其他股東行使其股東權利,也可以轉讓其股份。如果該股東已經被羈押,可以辦理委託公證,進行委託或轉讓股份。
❽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股東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嗎
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如果雖為股東,但是不知道、沒參與這個事情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不承擔責任。
附刑法條文: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8)股東刑事擴展閱讀:
中國刑法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中,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使得罪與非罪界限比較模糊,難以界定,這是近幾年來對此罪名的解釋和適用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頗多爭議的主要原因。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❾ 公司股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公司股東通常情況下不用承擔債務責任,特殊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的人,對於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原理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就需要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而全體股東實際出資200萬,有800萬的缺口,而公司欠債1000萬無法償還,那全體股東,應對公司1000萬債務中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9)股東刑事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該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應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其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財產混同,利用同一資產設立多個公司,轉移資產、空殼運轉等。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是由債權人啟動的,而只有當債權人的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時,其才可以啟動這一制度。而何謂「嚴重損害」則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自由裁量的不確定條款,要根據債權人所舉證據綜合認定。
(3)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因為股東的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而遭受到了損害。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雖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後,要追究的責任並非一般的世事賠償責任,但主觀過錯仍是承擔這種責任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