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制度,是工作日
Ⅱ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審核的原則有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第十三條 對於前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董事會專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屬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於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系,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並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Ⅲ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中,提出了臨時議案,並且股東都簽字了,會後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決議通過的,就有法律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程序要求不是很嚴格的,不開股東會股東書面形式同意的都有法律效力。
Ⅳ 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召開股東臨時會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
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採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
(4)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擴展閱讀
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
(3)、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3)、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4)、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5)、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Ⅳ 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是否只有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出題的大爺估計根本就不想那麼多,認為理所當然控股股東應該大於3%,有那時間去喝喝小酒,考慮那麼多
Ⅵ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多少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幾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答案是B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內的事項容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Ⅶ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Ⅷ 股份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但不是臨時股東大會,是不是可以
不可以,看清法條。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法條第三款是對前兩款的約束,其中第一款指明了股東大會會議和臨時股東大會。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該規定是基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較為鬆散和開放,股東之間並無緊密聯系,大部分股東不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若不在會議通知中記載會議議題,難以確保全體股東平等的獲取相關信息。
最後要注意法條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Ⅸ 股東大會馬上召開,臨時添加議案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一般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由此可推出,股東大會出席人,需合計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才可以
Ⅹ 董事會能不能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董事會,監事會有提案權,3%股東有臨時提案權,同意3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