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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掛牌異議股東否決

發布時間:2021-05-25 08:20:08

1. 新三板企業員工離職股份怎麼辦

新三板企業員工離復職股份通常需要制按照股票購買時的約定執行,通常是用人單位以現行的價格回收勞動者的股份。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2. 明天st上航是不是退市了

*ST上航(600591)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方航空」)換股吸收合並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東方航空換股吸收合並本公司以下稱「本次換股吸收合並」)的申請已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09]1483 號批復的核准,本公司董事會將盡快實施本次換股吸收合並。
本公司已於2010 年1 月8 日發布《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現金選擇權實施公告》,本公司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向本公司異議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申報服務,本次現金選擇權實施股權登記日為2010 年1 月11 日(周一)。為確保現金選擇權和換股實施順利進行,本公司股票(股票代碼:600591)將自2010 年1 月12 日(周二)即現金選擇權申報首日開始連續停牌,直至完成終止上市手續。2010 年1 月11 日(周一)為本公司股票最後一個交易日,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
截至2010 年1 月7 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7.44 元/股,比現金選擇權的行權價高出35.27%。投資者行使1 份現金選擇權,所持有的1 股本公司股票將以5.50 元的價格出售給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可能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ST上航(600591)上海航空2009 年10 月9 日召開的2009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本公司部分股東對該等議案投出了有效反對票,該部分股東就其所投有效反對票數量對應的異議股份(以下稱「異議股份」)享有現金選擇權。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方航空」)換股吸收合並本公司(以下稱「本次換股吸收合並」)已於2009 年12 月29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核准,本公司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向異議股東提供平台申報實施其現金選擇權,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本次現金選擇權實施股權登記日為2010 年1 月11 日(周一),本公司股票自2010 年1 月12 日(周二)起開始連續停牌,直至完成終止上市手續。2010 年1 月11 日(周一)為本公司股票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
2010 年1 月7 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7.44 元/股,現金選擇權行權價格為5.50元/股,申報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東將以5.50 元/股的行權價格獲得現金對價,敬請異議股東注意風險。
有權行使現金選擇權的異議股東是指:在本公司2009 年10 月9 日召開的200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上對《關於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投出有效反對票,反對本次換股吸收合並事項並且一直持有代表該反對權利的股份直至本公司異議股東現金選擇權實施股權登記日(即2010 年1 月11 日)收市時的本公司股東。
根據本次換股吸收合並方案,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向本公司的異議股東提供現金選擇權。
投資者欲了解本次換股吸收合並詳情,應閱讀東方航空於2009 年12 月31 日刊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 和巨潮資訊網站(www.cninfo.com.cn)的《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書》(以下稱「《吸收合並報告書》」)全文。
申報主體:截至2010 年1 月11 日收市後持有有效異議股份的異議股東,非異議股東申報無效。
申報時間:2010 年1 月12 日至2010 年1 月14 日的9:30-11:30、13:00-15:00,該期間本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完成終止上市手續。
申報代碼:706013
申報簡稱:上航現金
申報方向:申報賣出;「申報買入」為無效申報,已經申報賣出的股份不得撤銷賣出,且將被臨時凍結,直至轉讓確認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投資者應當核對持有的異議股份數量,申報的非異議股份將被臨時凍結,直至轉讓確認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3. 小股東權益救濟有哪些具體法律機制

在很多情況下,法律保護措施是不能做到很好和完全保護小股東權利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事後救濟方面加強規定,為小股東在權益受到侵害或正在侵害時,提起司法救濟提供可能。這樣,既有利於減少小股東因為控制股東濫用職權和控制權給小股東所造成的損失,維護其合法權益,又可以促進法律公平、公正價值的體現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1、危害行為的停止請求權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東可以通過控制董事會來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為對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復的損害的可能性。僅董事個人承擔責任並不能完全彌補,還必須對這些行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賦予任何股東在他以為公司的經營不正當的侵害了部分股東(至少包括當事人)的權益時,均有權請求法院對這種行為進行干預。一旦認定多數股東,公司董事,監事或者管理人員的行為構成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不公正侵害時,賦予法院有權下令禁止公司為某種行為,對公司將來的經營活動施加管制。這樣,可一定程度上為小股東救濟其權益提供保障。 2、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 反對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對於股東利益有重大關系的特定事項,在股東會的多數決議成立的情況下,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收買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絕回購時,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申請,強制公司收購該股東的股份。 根據資本多數決原則,在股東會議上,持有公司多數資本的大股東可以通過行使多數表決權,強行實施支配公司資本計劃決議。而這個決議可能會損害小股東的利益,肯定有些股東對決議持有不同的意見,如果這個決議沒有明顯的違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業判斷的基本原則,對公司來說有時必需的,那麼法院就會難以對此進行否決。而該決議的執行肯定會對持不同意見的股東產生不公。那麼,在這種前提之下,賦予持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則可以使其能夠免於權利遭受侵害,而切實保護了異議股東自身的投資權益。 3、對有瑕疵股東會決議的訴訟制度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股東應當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開股東會,並依法定的表決方法通過決議。但是,在實踐中,有時會發生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的大股東基於某種非法的或者個人的目的,不將公司的重大決議事項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討論,或召開股東會時不通知其他小股東參加的情況。在股東會通過決議的程序或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時,該決議即為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對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規定,賦予受到大股東侵害的受害小股東一定的司法救濟途徑,對公司股東會做出的有瑕疵的決議有權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判決撤消該決議,判定該決議無效和權利受損的賠償訴訟請求權之訴。使大股東這種違規或者違法行為受到遏制和被訴,以維護受害小股東的權益。 4、股東申請法院質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權利 當控制股東濫用其控制力,對其他小股東進行壓榨或者不公平對待時,並且嚴重損害了公司或者小股東的權益。則我們可以有理由認為,公司股東之間依賴信賴利益關系存在的基礎已經喪失。小股東有權申請法院質疑公司是否應該繼續存在。這樣,當大股東利用控制權對小股東進行侵害時,小股東便可基於以上理由對公司提請法院申請解散公司或者對公司進行整頓,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股東派生訴訟制度 當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東,母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並最終使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由於這些人對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響力,把持公司機關多數股東即為公司利益侵害行為人。因此,要形成起訴他們的公司意志很困難,在公司法中,賦予股東自己委託自己對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為進行訴訟,以維護公司利益,進而間接保障自己的利益,這種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則能夠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東權益的行為的發生。以及把持公司機關導致公司機關不能提起訴訟的程序性障礙,以一種程序保障機制給予公司小股東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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