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防止職業經理人侵害股東利益
隨著企業的成長, 老闆們出於科學管理和進一步發展壯大的需要,往往迫切需要訓練有素的職業經理人代替自己行使公司職權,這樣就使得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但畢竟公司所有者股東追求的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經理個人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資本的升值和價值體現,於是,在利益與價值的沖突面前,在制度與道德的抉擇之際,經理有可能為牟取私利把公司「挖空」,那麼作為投資人該如何應對呢? 其一,當經理人侵害公司大多數股東利益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設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由此可見,經理的地位是公司的高級雇員。那麼當經理侵害多數股東利益時,經過半數以上表決權同意,董事會可以解聘經理。同時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如果經理的侵害行為性質屬於挪用,如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還的,如挪用較大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則沒有3個月時間的限制,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可根據《公司法》第63條的規定,公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可以對經理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但假如說公司經理是出於失職行為,如簽訂一份合同遭對方欺詐,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該如何處理就有爭議了,至少《刑法》上的瀆職罪只限定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適用於國企)這一特殊主體,不能不說這是《刑法》上的一個漏洞。甚至有人認為,在民事上經理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經理不是出於主觀故意,而《公司法》63條似乎對此也無能為力,因為實踐中公司章程一般不會過細規定。但筆者認為經理還是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經理的經營權是基於聘任合同的,也就是說經理和公司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質是授權委託關系,那麼根據《合同法》第406條的規定:「有償委託合同,因受託人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其二,當經理人實際侵害少數股東利益時。 有時公司經理形式上損害了公司所有股東的利益,但由於經理的侵害行為是得到大股東的默許或支持的,如經理通過和大股東實際控股或有利害關系的公司交易而侵害本公司的利益,這就實際上只是侵害了少數股東的利益,雖然這種侵害是間接的。但由於我國《公司法》規定同股同權,也就是說股東的表決權力是由持股數量決定的,這樣一來,少數股東對經理的行為無力干涉,目前我國的法律設置不論是《公司法》、《合同法》還是《民事訴訟法》,都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因為經理的行為直接侵害對象是公司,而不是少數股東,那麼少數股東也就不能直接對經理提出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要求,而公司為大股東所控制,公司便不會對經理的行為進行干涉或提出請求,因為此時他們已經是「一丘之貉」。縱觀國外立法,類似情況,他們普遍設立了股東派生訴訟和股東權利保護的非訴司法救濟機制,少數股東可以直接對經理提出請求或同時對公司和經理提出請求。我國立法在這方面急需填補空白。可喜的是,目前我國某些地區的法院開始嘗試允許少數股東以此為案由立案。 二是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即可以在社會上聘任財會、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員,出任公司董事,因為他們會從專業的角度對公司運營的合法合規性作出獨立判斷,這對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很有幫助。 三是建立經理期權制度,即約定一旦經理為公司創收達到規定的數額時,他將享有公司若乾股權,這樣能把經理為資本增值的積極性給激發出來。 四是建立監督和查詢制度,不但監事會有監督職能,也讓職工參與
② 股權集中與分散的優缺點
1、股權分散
優點:
在股權分散的公司中,控制權由幾個大股東分享,達到大股東相互監督的股權安排模式,公司決策更加民主。
同時通過董事會內部牽制,可以使得任何一個大股東都無法單獨控制的決策,能有效抑制可能存在的大股東「以公謀私」的行為對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害。
缺點:
決策權的分散,會導致決策效率的下降,使公司無法對市場變化及時做出反應,錯過發展時機。
同時,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過少,公司與股東間的利益相關度降低,會打擊其參與公司事務的積極性,導致其對經理層監督監督力度下降,最終導致經理層對公司形成強大的控制力。
另外,董事會內部相互牽制的各大股東一旦產生矛盾,容易造成沖突,影響公司的穩定運行。
2、股權集中
優點:
在股權集中的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相對較大的股份,掌握著公司的決策,能大大提高決策的效率。
同時,其與公司利益相關度較大,公司的盈虧會對其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因此其參與公司事務的積極性較大,有利於公司的良好運轉。
缺點:
股權集中,大股東權力得不到牽制,決策過程缺乏民主,容易發生由於決策者的優柔寡斷導致的決策失誤,甚至出現大股東利用手中權力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2)分散股權結構經理人損害全體股東的利益擴展閱讀
一個合理的公司股權模式應該是「分散」和「集中」都要取,即其他大股東對第一股東形成牽制的同時,需保證第一股東的控股地位,形成代表不同利益主體的多個大股東制衡的股權結構的同時保證公司運行的動力。
具體而言,即在「一股獨大」的公司,應在保證第一股東控股地位的基礎上,積極引導其降低過大的持股比例,或者將其部分股權轉讓給其他相對持股較多的大股東。在股權相對分散的公司,應適當提高第一股東的股權以提高決策效率。
③ 公司大股東通過轉移股權損害其他股東權益怎麼辦
公司大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④ 經理人與股東的利益沖突會表現在哪裡
經理人與股東的沖突基本上表現在權力與利益這兩方面。
第一,對於權力。職業經理人想通過充分的授權以保證公司的快速應變,面對機會的時候能夠很好的投資和把握住。但是,事與願違!比如,針對一項投資可能只有建議權,涉及到審批許可權的時候超過某個經額還必須請示。往往是權力與責任不想匹配,當然我在這兒說的是沒有很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建立好現代制度的企業,職業經理人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第二,針對利益。職業經理人希望自己做出成績之後能得到相應回報,表現在期權期股方面的激勵。如果沒有的話可能職業經理人更多的想私吞,或者通過兼並與收購的方式把企業做大之後得到更多的報酬。很好理解,以前我管理一家企業是200W的報酬,如果我管理5家那不拿1000W至少也要拿800W吧,呵呵!
⑤ 公司大股東危害小股東利益時,該怎麼辦
公司治理過程中,經常出現大股東為謀取控制權私利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利益侵佔的實現手段多表現為關聯交易、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公司提供擔保等。
大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取得控制權私利。典型案例為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照明」)未在2009年年報、2010年中報和年報及2011年中報及年報中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信息,遭到證監會調查。2010年至2011年間,佛山照明未披露有關關聯方及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金額超過2億元,其他擔保事項涉及金額約4000萬。2013年2月,廣東證監會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本案中關聯方為數十家時任佛山照明董事長兼總經理鍾信才親屬具有股權關系的公司。由於佛山照明實際控制權在鍾信才手中,在遴選供應商時,鍾信才具有決定權。這個未及時披露的鍾家利益網使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管理交易實現利益輸送,對佛山照明的聲譽及中小股東對於佛山照明的投資判斷,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虛假陳述關聯交易,不僅損害中小股東利益,也使佛山照明遭受巨大損失。
大股東為謀取控制權私利通過擔保損害公司利益。典型案例為上海棱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棱光)因為控股股東珠海恆通對其資產侵佔近7億,瀕臨破產。珠海恆通是通過何種方式架空上海棱光公司並不斷侵佔上海棱光公司資產的?1994年4月珠海恆通以持股數1872萬,佔比35.5%,成為上海棱光控股股東。此後,珠海恆通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擔任上海棱光公司的董事長。截至1999年6月,上海棱光為恆通公司擔保達3.33億元,由於恆通公司大部分貸款逾期未還,上海棱光作為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經過珠海恆通的幾番巧取豪奪,珠海恆通拿走上海棱光7個多億資產,上海棱光資產被侵吞殆盡,重組希望渺茫。
由於我國公司股份相對集中,在公司治理中多為大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管理層掌握公司絕對控制權。為避免出現大股東為獲取私利侵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公司必須充分發揮監事會及其他利益相關人對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監督作用,形成對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珠海恆通持有1200萬股上海棱光股權,成為其大股東後,珠海恆通則成為其實際控制人,充分說明了公司所有權結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行使。在公司治理中,謹慎對待公司股權分配,對公司控制權實行分制及合理的制約機制是每個上市公司都應該高度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