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中國信達下屬公司信達地產掙錢了嗎
中國信達是財政部下屬的中國四大AMC之一,自從華融出事以後,已經是這個行業的領先者。AMC的業務比較復雜,很多資產情況在年報上披露也比較有限,我就僅從正式披露的公開信息做一下初步的分析。
先從總體角度做一個初步判斷:
規模方面,信達資產總額15132.3億,比去年增長1.17%,資產規模基本持平,具體原因需要在後面詳細拆分一下再做判斷;營收1077.8億(含待售的幸福人壽部分),微增0.7%;基本與資產規模變動情況一致。股東權益1648.98億,增長5.37%,歸母凈利潤130.53億,比去年增長8.45%。這一塊初步判斷跟幸福人壽由去年的虧損38.66億(歸屬母公司的虧損)到今年盈利15億有關系。如果撇除幸福人壽因素,稅前利潤為135.18億,比去年下降14.15%。這一塊的下降原因,我們也需要在後面的詳細分解中再做進一步判斷。
2019年,信達的凈資產收益率8.56%,比去年上升0.24%。綜上判斷,中國信達去年還是處於一個資產調整期,業務上聚焦主業,資產上清理存量風險,可能這也是幾大AMC的共同策略。畢竟這幾年中國經濟各種不確定因素太多,現在還不是大跨步發展的時候,調整好自身,足夠強比足夠大更重要。但是,信達在信息披露上,尤其是在「其他」這種垃圾桶項目的披露上嚴重不足,讓投資人對公司的業績評估始終存在疑慮。恐怕這也是AMC公司的估值為什麼低得如此令人發指的原因吧。
下面,我們先從經營角度,對信達兩塊業務做一下分析。信達的業務,分為兩大塊,即不良資產經營分部、金融服務分部。
不過年報中,沒有披露到底踩了什麼雷,投資人最害怕的其實就是不知道裡面還有沒有藏著更多的雷......我願意相信信達的穩健經營作風,但是如果信達能夠更多的披露一下這方面的信息,會獲取投資人更大的信任
作者:御風求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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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產包轉讓為什麼要成立信託計劃
以信託方式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被法院駁回
將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公司後,資產公司又以信託方式將資產包整體轉讓給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在僅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債權催告手續後,便以原告的身份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那麼信託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給出明確答案: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實業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利率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當天,建行又與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實業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層樓房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費用,並依法辦理了他項權登記。兩份合同簽訂後,建行依約向實業公司足額發放了貸款。然而借款到期後,實業公司並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此後,建行向實業公司進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與信達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建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並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資產又與東方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信達資產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也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6年6月2日,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了財產信託合同,約定東方資產將上述債權信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東方資產於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公告,就上述債權設立信託事宜履行了通知義務並進行了催收。信託公司於2008年5月再次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向實業公司催收債權,但實業公司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為此,信託公司一紙訴狀將實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實業公司清償信託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50萬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萬余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信託公司對上述債權有權以實業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訴訟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
當事人說
信託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實業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方信託公司認為,法院應當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託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從法律方面分析,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訴訟作為管理或處分的手段之一當然是受託人的權利。所以原告為管理、處分信託資產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並且該訴權是排他性的,委託人東方資產對信託資產不能再享有訴權。從信託合同約定分析,信託合同明確規定了受託人處理、處置或選擇、聘請服務商處置信託財產的權利和職責。未規定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因此,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作為管理、處置信託財產的一種手段,本案原告信託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是涉訴信託不是專以訴訟或討債為目的的信託。東方資產設立財產信託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高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而非訴訟或討債。該信託的目的在於通過轉讓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而使不良資產相對於委託人而言提前變現,而不需藉助某個具體債權項目的債務清償得以實現。也就是說,即使涉訴債權沒有任何回收,本信託的信託目的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可見,涉訴信託的信託目的不是專以訴訟和討債為目的。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方實業公司表示,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其訴請應予駁回。理由有三。
一是債權人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之間只是信託關系,而不存在債權轉讓關系。作為受託人,信託公司與實業公司更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信託公司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的信託合同及刊載的債權催收公告均說明了東方資產將其不良資產設立信託,委託信託公司進行催討,目的就是為了討債。根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了訴訟或者討債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信託公司向實業公司主張權利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二是在信託合同及其資產信息清單中,東方資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的信託財產僅為本金450萬元,並無利息。信託公司無權對其受託財產之外的利息進行處置,因此,信託公司主張貸款利息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三是在貸款合同中,原債權銀行與實業公司並未約定復利。因此,信託公司訴請中包含的復利毫無合同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連線法官
信託公司對受託債權無徑行起訴權
法院裁定生效後,記者連線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長邱健,請他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信託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信託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作了分析。
邱健認為,本案債權始於建行與實業公司之間,東方資產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最終受讓了該債權後,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該債權轉讓協議即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東方資產取得了債權人地位。就該債權轉讓協議而言,債權債務雙方為東方資產及實業公司,而信託公司則是與東方資產訂立信託合同而取得的「債權」。因信託關系是屬於一種委託經營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僅限於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第一條的規定,堅持把信託投資公司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以手續費、傭金為收入的中介服務組織,嚴禁辦理銀行存款、貸款業務。由此可見,信託公司不具備代人主張債權的經營業務,即使訂立了具有該方面內容的信託合同,依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的規定,也應屬於無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訴訟中,信託公司並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張的債權,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追討上述債權的權能。因此,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信託公司提出本案之訴,沒有法律依據。
3. 信達證券與信達地產是一家嗎
信達證券控股股東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超過90%的股份。信達資產是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獨家發起,2010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收購受託經營各類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包括債權、股權、動產、不動產以及其他形式的資產,累計收購受託不良資產規模超過1.5萬億元。中國信達是國內少數全牌照金融集團之一,分別控股信達證券、信達澳銀基金、中國金谷信託、幸福人壽、信達財險、信達金融租賃、信達地產(600657,股吧)、華建國際、中潤發展等多家平檯子公司,集團的全金融牌照使得信達證券能夠同時調動更多集團資源為客戶提供豐富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4. 信達地產是國企嗎
信達地產不是國企。
信達資產是國內首家負責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的資產管理公司,其實際出資人為財政部,信達地產也成為有央企背景的地產上市公司之一。
信達地產(600657)是原來的青鳥天橋,之前的主營業務是軟體開發。2008年底公司通過資產重組置出原有軟體資產,置入信達投資下屬11家房地產企業,公司更名為信達地產,成為房地產公司。在完成資產重組後,公司的實際控制者變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4)信達地產轉讓嘉粵集團資產包擴展閱讀:
信達地產公司國有股東中國信達協議轉讓部分公司股份事宜已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完成過戶登記手續,並取得了《過戶登記確認書》,過戶日期為2019年4月18日。
據公告,中國與其全資子公司信達投資於2019年1月25日簽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信達投資有限公司關於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中國信達擬將其持有的全部信達地產7.97億股股份(占信達地產總股本的27.93%)協議轉讓給信達投資。
本次股份轉讓過戶手續完成後,中國信達不再直接持有信達地產股份;信達投資直接持有信達地產55.09%的股份,並通過海南建信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有信達地產0.36%的股份;
故信達投資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合計持有信達地產55.45%的股份。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信達地產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
5. 信達資產是不是對信達地產進行了債務重組
是的。信達資產擬重組信達地產債務,預計交易總額達200億。
6. 什麼情況下土地轉讓過戶可以不繳納增值稅
1、法定免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
2、轉讓房地產免稅。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
3、轉讓自用住房免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
4、房地產入股免稅。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5、合作建自用房免稅。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6、互換房地產免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7、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何時轉讓其房地產,免徵增值稅。
《關於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8、房地產轉讓免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分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在2000年底前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財稅字[1999]293號)
9、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其擁有的普通住宅,暫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
10、贈與房地產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1、房產捐贈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2、資產管理公司轉讓房地產免稅。對中國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公司處置不良資產,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13、第29屆奧運會取得收入免稅。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的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
14、被撤銷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稅。從《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對被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包括所屬企業)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時,免徵其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消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15、資產處置免稅。對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資產以及利用該資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徵。對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內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資產,在清理和被處置時,免徵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港澳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有關資產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12號)
16、產權未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17、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情形的,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在下列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不低於預征率的徵收率,並報省局備案: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項目中包含普通標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5號)
18、轉讓舊主房及建築物扣除項目規定。對單位轉讓舊主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80%至95%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7]45號)
19、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五年以上免徵。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即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按轉讓收入的1%至1.5%計征土地增值稅,具體比例由各省轄市確定,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
對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
20、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符合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21、災後重建安居房建設轉讓免徵土地增值稅。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22、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23、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後,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延期繳納。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
24、對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組委會的收入免稅。自2008年1月1日起,對亞運會組織委員會、大運會執行局和大冬會組織委員會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應繳納的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16屆亞洲運動會等三項國際綜合運動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4號)
25、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7. 房地產企業稅收相關優惠政策有哪些
中國商業地產策劃網上有,我幫你復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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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集錦
2013-12-10 15:09:51來源:財務會計網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第一部分一般性稅收優惠政策
1、營業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
2、企業所得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3、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4、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准住宅。普通標准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准住宅」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並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准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上述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款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
上述所稱的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徵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關於對1994年1月1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財法字[1995]7號
◎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對於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回收的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5、房產稅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6、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7、耕地佔用稅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上述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上述所稱的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上述所稱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8、契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
8. 從銀行拿來的不良資產處置過後,房產不限購怎麼解釋
如果是銀行比較正規的出理不良資產,那麼銀行可以出具房產權回收、依法拍賣、及合法競得相關資料,以此去房地產管理局辦事大廳去辦理,各地可能不同,去辦事大廳咨詢下還要什麼其它相關手續。
四大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於2000年和2004年分別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了兩次次剝離,這兩次剝離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政策性銀行的不良資產,多數資產包是以1/3的折扣價格收購。
四大收購不良資產包後,可以按照方法處置不良資產:
1、訴訟追償:通過司法手段來維護債權人的權利。
2、資產重組: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
3、債轉股:經過AMC公司獨立評審和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講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有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的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包括公開拍賣、協議轉讓、招標轉讓、競價轉讓、打包處理、分包等。
(8)信達地產轉讓嘉粵集團資產包擴展閱讀:
不良資產處置注意事項:
1、資產公司進行資產處置必須簽訂有關協議或合同。
2、資產公司與有關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符合國家關於資產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法律政策制度規定。
3、根據資產處置開展需要,可授權有關負責人根據資產處置委員會和有權審批人審批確定的內容對外正式簽訂資產處置協議由於協議簽訂是資產處置最後的也是最關鍵的環節,為避免合同簽訂中的法律風險,建議對外正式簽訂資產處置協議(合同),應先經法律專業人員進行法律審查,以確保協議(合同)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不良資產處置
9. 首批個貸不良資產轉讓中國信達參與競價了嗎
參與了,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競價成功。
10.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
1、華融—今年華融北京的子公司在招。
2、東方—校招,但每個省可能不到5個人,一輪筆試-行測,二輪三輪面試-分公司,總公司視頻面。
3、信達—各個省都有,每年4、5月份吧,各省陸續公布,社招和校招混著的,至於未出通知的,可以自己提前打hr電話詢問。
4、長城—應該是4月左右進行的招聘,而且是社招。
行業—公司—業務,可關注一些細分市場。就銀行而言,可能很穩定,但是你在整個公司可能只是小小的一環,而且銀行的不同省分公司業績不同,你的獎金也會不同。就不良資產AMC公司而言,四大AMC省分公司的規模大約在50人左右,但是可以創造幾個億的利潤。而且四大AMC基本在各個省都有分公司,各個省分公司由於環境的不同,司法程序或者監管的不同,可能會有業務開展上的不同。AMC的求職經驗貼而言,在應屆生論壇上都可以找到,也可詢問學院往屆有去相關單位的。
首先,1999年至2004年初為政策性業務階段,主要從事專業化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業務。將國有四大銀行的不良率從45%降到了25%,具體情況是信達-建行3730億;華融-工行4077億;長城-農行3458億;東方-中行2674億=不良貸款萬億
其次,2004年3月至2010年為商業化轉型階段。AMC向更多的金融機構開展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
最後,從2010年至今,四大AMC憑借牌照優勢開始走向多元化經營,各有特色。
東方徹底退出非金融類業務,發力保險業務,2012年斥資78億收購了中華聯合保險。旗下擁有中華聯合保險,東興證券,大連銀行等金融機構。
長城以服務中小企業為重點,依託在全國布局多個辦事處,針對中小企業開發了財務顧問及不良資產收購等綜合服務業務。
信達是唯一一個獲准處置地產等非金融類資產,能夠直接參與地產信託等項目的AMC。旗下擁有南洋商業銀行、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達期貨有限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信達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等金融機構。不過最近信達把幸福人壽的股份都轉讓了,四大AMC裡面,信達和華融是上市的,詳細信息可以通過wind研報查看。
華融走高大上的大公司路線,主要是通過與政府、大企業、大集團、大項目、大金融機構的合作關系,獲得持續性的客戶資源。
當然,也還有一些地方AMC,比方說安徽國厚,川發展,浙商資產、光大金甌等,具體可以看看推薦的地方AMC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