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仲裁與訴訟(或訴訟判決)有什麼區別
1、受理案件的機構性質不同
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是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
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2、管轄的依據不同
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訴訟實行的是強制管轄。人民法院是根據國家的授權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3、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
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
審判庭的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4、公開性不同
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5、制度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⑵ 訴訟是什麼意思仲裁是什麼意思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民事訴訟的提起,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
⑶ 什麼是仲裁跟訴訟有什麼關系
什麼是仲裁?從字面上看,「仲」就是居於中間,「裁」就是裁定解決,合起來「仲裁」的含義就是居中裁決。這很形象地說明了仲裁的特點。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就是指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進行裁決。仲裁並不是一種法定的訴訟程序,仲裁機構也不是國家機關,但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仲裁與訴訟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適用於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進入仲裁程序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一般來說,進入仲裁程序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後,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序那麼嚴格復雜,而且我國民事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解決爭議比較迅速。不過,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仲裁的這些特點,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序後,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但是,我國的勞動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規范的總稱」,仲裁法就是「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的規范的總稱」。
2.民事訴訟是實行「兩審終審制」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啟動民事糾紛解決的一審、二審,甚至,還可以對生效判決進行申訴申請再審。
而仲裁則實行「仲裁終結制」,一次仲裁則結束。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就是說一個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決,便進入執行程序,沒有第二次裁決,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經做出,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 仲裁是協議制度,無協議不仲裁,而民事訴訟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訴條件即可 仲裁是一裁終局,民訴是二審終審, 兩者是或裁或審,管轄相互排斥。
⑷ 調停,訴訟,仲裁有什麼區別啊
調解,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 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范性等特點。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糾紛雙方在糾紛方式前或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早期的仲裁一般在民間進行,具有純粹的 民間性和糾紛主體的自治性,類似於現在的調解,它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始於中世紀,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商品經濟和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才普及於整個 世界,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仲裁。
訴訟,則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 制。在現代社會,訴訟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主持進行的,由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它具有國家強制力、嚴格的規范性等特徵。根據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性質不同,其 訴訟形式也相應不同,可以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憲法訴訟等。
適用范圍三者雖然同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但各有其不同的適用范圍,並非每一類民事糾紛均可無差別的選擇適用其中任何一種。
仲裁作為一種帶有民間性 和司法性的特殊的社會救濟方式,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它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並通 過列舉和概括的方式對涉及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關系的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排除了其適用。由此可見,仲裁的適用范圍主要在因財 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領域,而對因人身關系產生的民事糾紛則不能適用。
訴訟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形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間、法人之間、其它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對其適用范圍做出了規定,訴訟適用於任何一類民事 糾紛,無論是因財產關系還是因人身關系產生。
調解作為一種純粹的民間性質的糾紛解決機制,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適用范圍加以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存在 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范圍是比較寬泛的,不僅適用於因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而且還適用於因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調解的適用范圍要比仲裁范圍寬,可以和訴訟類比。
⑸ 訴訟和仲裁,各是神馬意思求通俗易懂的解釋。
訴訟是解決民事、行政糾紛、刑事案件的手段,仲裁只解決合同和財產糾紛。
第一,審理訴訟和仲裁的機構不同,訴訟是在法院審理,仲裁是在仲裁機構審理
第二,提起仲裁必須在合同中有約定出現糾紛要仲裁(勞動糾紛等有特殊情形)。
第三,訴訟是二審終審,仲裁是一裁定輸贏,只有在特定情形或法律特殊規定下裁後才可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