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法中對多次不參加股東大會,對決議不表決怎麼處理
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規定: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回十以上的答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貳』 董事會三年不開股東會怎麼辦
公司法規定:公司遇到以下情形時,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該公司。
1,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了股東會卻無法達成任何有效決議。
2,公司董事會長期沖突,無法經營。
3,公司經營遇到了其他嚴重困難。
所以,董事會連續3年不開股東會,代表公司表決權1/10以上的股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該公司。
『叄』 按照正常法律規定召開的股東會,但到場參會股東股份不到百分之五十 會議是否有效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會議決議的效力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會議的一般決議需要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是由參加股東會的股東所代表的全體(包括未出席的)股東的表決權的2/3或半數,對出席人數沒有規定,也就是說,人來的少,那麼有表決權的人可能就少,會議有效,但股東會的決議沒有足夠的表決權就通不過。)
『肆』 我是控股股東,可是開股東大會其他股東不參加會議怎麼辦
你好:
具體需要依據你們公司的章程,看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如何規定。
如果沒有不利的規定,並且召集程序及通知程序合法,則其他股東不參加會議並無影響,只需要做好會議記錄(內容諸如:本次會議於xx年xx日xx月召開,議題為xxx,xxx參加會議,其他股東無故未參加,會議決定如下:xxx),然後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即可生效。
希望予以採納,謝謝!
『伍』 股東會決議在什麼情況下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5)股東會股東三次不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陸』 缺席股東會有什麼後果
主要看持有股份的數量,一般通過一項決議要2/3以上股東同意才可以。(具體會議列席股東最低數量及表決通過最低數量一般在公司章程中寫明)如果是小股東,缺席會議不會有任何問題,表決權被視為放棄,股東會議通過的決議必須接受。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柒』 股東會其他股東不到算全票通過嗎
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會議決議的效力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東會議的版一般決議需要經過權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是由參加股東會的股東所代表的全體(包括未出席的)股東的表決權的2/3或半數,對出席人數沒有規定,也就是說,人來的少,那麼有表決權的人可能就少,會議有效,但股東會的決議沒有足夠的表決權就通不過。)
『捌』 請教,股東會無法通知股東的問題
通知不通知是公司(召集人)的義務,到不到會是股東的權力,雖然這股東只有4%的股權,但按規定一定要通知他(可用報刊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