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監會發公告了,允許重組失敗後不承諾三個月之內不
上市公抄司可不再承諾3個月內襲無重大事項
具體口徑如下:
一、上市公司發生股價異常波動或者出現市場傳聞的,在發布異常波動公告或澄清公告時,應當核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並如實披露。本所將加強事後監管,並重點關注公司信息披露前後是否一致。
二、上市公司在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或者澄清公告中披露未來一定期間內擬籌劃相關重大事項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不再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相關重大事項。
三、上市公司出現股價異常波動的原因與公司實際情況關聯性不強,或者相關市場傳聞沒有明確事實線索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不再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並購重組、股份發行等相關重大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原因可能涉及公司並購重組、股份發行等重大事項,或者市場傳聞具有明確事實線索,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無相關重大事項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在公告中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相關重大事項。
前述口徑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
B.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未成,需要多常時間提出下次重組申請
上市公司申請延期復牌後,仍未能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的,應當發布終止重大資產重組公告並股票復牌,披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基本
情況及終止原因。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並予以披露。
C. 公司上市多久內不能並購重組及國家對即將上市公司在並購重組方面的政策要求
關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主要法律法規如下:基本法《公司法》《證券法》。行政法規《版上市公權司監督管理條例》,部門規章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一些披露內容格式與准則的要求。在這些規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上市多久不能重組的規定。更多的是通過重組的條件、程序等的限制來控制。
至於擬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公開發行完畢,應該受到關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限制。至於尚未發行的,應該屬於IPO的范圍。該部分法律規定應該屬於《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保薦業務管理規定來界定。
D. 的重組失敗,為什麼只是一個月內不再重組
2008年月21日,根據深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業務指南第10號———重大重組停牌及材料報送》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停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如確有必要,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時間也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總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此規定適用於5月21日後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的主板上市公司。之前停牌的股票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不在其適用范圍內。上交所昨天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重組停牌前相關事項的核實、確認和承諾,以及重組停牌期間和披露重組方案後的持續信息披露,強化重組公司董事會勤勉盡責義務。《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傳聞發布澄清公告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涉及重組事項確認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回函應作為公告附件同時披露;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目前尚未開始籌劃重組、但不能確認未來三個月內是否開始籌劃重組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應立即召開投資者說明會予以說明。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未來三個月內不籌劃重組的情形,《備忘錄》明確了「籌劃重組」具體內容。同時,為避免上市公司推出重組方案後隨意終止重組情形,此次要求重組公司董事會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委託中介機構對交易對方進行調查,並在附生效條件的重組協議中約定有效可行的違約補償條款、泄密賠償條款等,無法在重組協議中增加上述條款的應說明具體理由;披露重組方案後交易各方協商終止重組,《備忘錄》要求公司董事會在終止重組公告中說明公司同意終止重組的原因和理由、終止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否有經濟損失、公司董事會已採取和擬採取追償損失的具體措施等。據介紹,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實際操作中,重組的停牌不能超過30天,但是沒人說不能停一次之後不再停你看看超過時間的都是這樣表述通告的第一次:公司有重組意向,停30天第二次,公司重組進入實質性階段,停30天第三次,公司重組有重大突破,停30天第四次,公司重組取得較大進展但仍然存有不確定性,停30天。。。。。。。。。然後就一直停幾個月。。。!!
E.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成功後多久才能再次重組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後,交易所將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回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答常,交易所將及時把結論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重組。如決定終止重組,上市公司需承諾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
F. 乾照光電承諾6個月內不重組 為什麼又重組了
上市公司的承諾可以忽略不計 要知道承諾是信任缺失的表現
G. 違反公開承諾證監會未過何時能繼續重組
上市公司可不再承諾3個月內無重大事項
具體口徑如下:
一、上市公司發生股價異常波動或者出現市場傳聞的,在發布異常波動公告或澄清公告時,應當核實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並如實披露。本所將加強事後監管,並重點關注公司信息披露前後是否一致。
二、上市公司在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或者澄清公告中披露未來一定期間內擬籌劃相關重大事項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不再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相關重大事項。
三、上市公司出現股價異常波動的原因與公司實際情況關聯性不強,或者相關市場傳聞沒有明確事實線索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不再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並購重組、股份發行等相關重大事項。
四、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原因可能涉及公司並購重組、股份發行等重大事項,或者市場傳聞具有明確事實線索,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無相關重大事項的,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可以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在公告中承諾三個月內不籌劃相關重大事項。
前述口徑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
H. 終止籌劃重大事項後多久才能重新啟動資產重組
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內資產重組停容牌後,交易所將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常,交易所將及時把結論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重組。如決定終止重組,上市公司需承諾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後,交易所將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回易核查程序,如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常,交易所將及時把結論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重組。
(8)上市公司承諾一個月內不重組擴展閱讀:
資產重組要以產權連接為基礎。因為以產權選接為基礎的資產重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約形式來進行資產重組時過多的談判成本和道德風險;同時,真正的產權轉移可以為新企業的產權明晰創造條件,使新企業擁有完整的產權。
國有資產重組要有明確的產業政策。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產業政策中,通過資產存量的調整來改變國家的產業結構狀況是一項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國家就必須要制定相應的政策來保證資產重組活動的結果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的需要。
I. 因終止資產收購的股票在多少時間內不允許再次重組
根據現行規抄定,上市公司如在首襲次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草案後至召開股東大會前因故終止重組的,在3個月內不得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如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的申請前或申請中,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終止重大重組的,公司在12個月內不得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此外,上市公司如就非公開發行的傳聞予以澄清的,需要承諾在三個月內不籌劃非公開發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