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能否訂立協議規定董事人選
股東會決議通過推選董事是股東會的職權之一,不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有效。
對於股東協議規定公司半數以上的股東由股東A推薦的人擔任,只要經過股東一致同意並就此協議了,個人認為也是有效的。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Ⅱ 占股40%的股東是否有可能通過股東會增加董事會席位
可以的,40%大股東啊,但是相應的你也會減少你自己的股份和話語權
Ⅲ 控股股東占據董事會幾個席位
絕對控股股東(absolute holding stockholders) :控股股東擁有50%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能絕對保證對控股子版公司的高管的任命權和經營
相對控股股東(relative holding stockholders) :擁有的股份不足50%,但仍能決定子公司的高管和經營,一般情況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或受其他股東委託,合計具有最多投票權
至於佔多少個席位那要視情況而定了
Ⅳ 請教:可否自行約定股東會及董事會的表決權
可以的。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規定: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以上為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以上為股份公司。
那麼,在有限公司中,一般為章程規定就可以例外。
而在股份公司中,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Ⅳ 有限公司內部股權轉讓,受讓方能否自然承繼轉讓方的董事席位數量公司章程對股東各方的董事席位已有規定
除章程有明確規定外,不能承繼其職位。應當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
Ⅵ 組織機構︱董事會席位數能為偶數嗎
雖然立法在規定董事會成員數量上下限時均採用了「奇數」,但立法本身並未明確董事會席位數不能為偶數,因此,董事會席位數可以介乎於規定數字之間的任意自然數,公司董事席位是奇數還是偶數由股東自行決定。
Ⅶ 股東能否直接指派董事
根據章程來規定,如果章自程規定董事的產生是股東委派,那麼股東委派並通知公司就可以。通常應當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議,並辦理備案手續。
如果章程規定,董事的任免方式是選舉,或其他方式,則股東直接指派董事,對公司而言不發生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