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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激勵股有風險嗎

發布時間:2021-06-15 05:32:30

Ⅰ 請問股權激勵是怎麼回事,對股價有何影響;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

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影響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一個是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

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初期,股權激勵計劃強化了投資者對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對股價的積極影響較大。數據顯示,大多數公布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股價漲幅都大於同類或同板塊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權激勵工具對股價的影響不同。我們認為,運用股票期權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未來股價上市空間大於運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1)上市公司的激勵股有風險嗎擴展閱讀:

股權激勵的作用

一、建立企業的利益共同體

一般來說,企業的所有者與員工之間的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所有者注重企業的長遠發展和投資收益,而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受雇於所有者,他們更關心的是在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和個人收益。

二者價值取向的不同必然導致雙方在企業運營管理中行為方式的不同,且往往會發生員工為個人利益而損害企業整體利益的行為。實施股權激勵的結果是使企業的管理者和關鍵技術人員成為企業的股東,其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趨於一致,因此有效弱化了二者之間的矛盾,從而形成企業利益的共同體。

二、業績激勵

實施股權激勵後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成為公司股東,具有分享企業利潤的權力。經營者會因為自己工作的好壞而獲得獎勵或懲罰,這種預期的收益或損失具有一種導向作用,它會大大提高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員工成為公司股東後,能夠分享高風險經營帶來的高收益,有利於刺激其潛力的發揮。這就會促使經營者大膽進行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採用各種新技術降低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和核心競爭能力。

三、約束經管者短視行為

傳統的激勵方式,如年度獎金等,對經理人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財務數據,而短期財務數據無法反映長期投資的收益,因而採用這些激勵方式,無疑會影響重視長期投資經理人的收益,客觀上刺激了經營決策者的短期行為,不利於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引人股權激勵後對公司業績的考核不但關注本年度的財務數據,而且會更關注公司將來的價值創造能力。

此外,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股權激勵不僅能使經營者在任期內得到適當的獎勵,並且部分獎勵是在卸任後延期實現的,這就要求經營者不僅關心如何在任期內提高業績,而且還必須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以保證獲得自己的延期收人,由此可以進一步弱化經營者的短期化行為,更有利於提高企業在未來創造價值的能力和長遠競爭能力。

四、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在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穩定和吸引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機制,一方面可以讓員工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收益,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另一方面,當員工離開企業或有不利於企業的行為時,將會失去這部分的收益,這就提高了員工離開公司或「犯錯誤」的成本。因此,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留住人才、穩定人才。

另外,股權激勵制度還是企業吸引優秀人才的有力武器。由於股權激勵機制不僅針對公司現有員工,而且公司為將來吸引新員工預留了同樣的激勵條件,這種承諾給新員工帶來了很強的利益預期,具有相當的吸引力,可以聚集大批優秀人才。

Ⅱ 股權激勵有哪些模式和法律風險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
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於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於《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准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公司股權激勵的七大法律風險
轉載2016-06-18 22:10:16
標簽:律師法律
1、合同問題
股權激勵方案落地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不能僅僅公布實施方案及與激勵對象口頭約定,或以勞動合同替代股權激勵合同。
中關村在線就是反面例子:公司與若干技術骨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乙方工作滿12個月後可以獲得甲方分配的股權8萬股。這所謂「8萬股」的不清晰約定就成了定時炸彈:公司總股本有都少?8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該比例對應有多少權益,權益價值按凈資產還是市值核定?獲得權益的對價?凡此種種,均沒有明確約定,以致最後產生糾紛。
另外,若涉及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若知識產權人為員工個人,可以激勵為契機,與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約定專利等技術由員工許可公司實施;還有一個協議要簽訂,就是保密協議(或者在激勵協議里約定保密條款),因為激勵實施後,激勵對象可能對公司財務帳冊、經營數據享有一定的知情權,這需要員工承擔保密義務。
2、與投資人關系的處理
若公司已經進行融資或正在進行融資談判,我們建議要進行四方面的檢視或披露:
1需對擬投資人進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
2檢查當時簽訂的融資協議,是否對股權激勵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方式(如增資、代持轉讓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資協議對激勵方式沒有限制,若採用增資形式,則增資的對價不得低於投資人的對價,除非融資協議對股權激勵有除外規定(一般融資協議都要求後一輪的融資價格不得低於上一輪)。
若上述四方面沒有處理好,實施股權激勵將與融資協議相沖突,投資人可追究公司創始股東的違約責任。
3、員工辭職退出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所支付的培訓費用;二是如果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達成的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還特別規定,除了前述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實施股權激勵一般都會要求員工出具承諾函,承諾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操作根據《勞動合同法》是不獲支持的。最近剛剛判決的富安娜股權激勵系列索賠案,以公司方大獲全勝告終,其關鍵點在於將勞動者身份與股東身份區別,該案法律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我們認為,如果股權激勵給的是實股,可以以股東身份約定違約金。但如果玩的是虛擬或者期權,鑒於股東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權,無從約定違約金。
4、監事作為激勵對象
上市公司明確禁止公司監事作為激勵對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該約束。但鑒於監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後有法規約束。我的建議是,若激勵對象中有人擔任監事,最好換人,由其他股東擔任監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擔任了監事就不能做董事會成員,也不能做高管,不參與管理決策。
5、創始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
若創始股東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在實施股權激勵後,若授予的是實股,激勵對象即成為股東,此時激勵對象可以創始股東未繳足出資為由,向創始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創始人要理解這個道理:激勵對象獲得實股後,他們與創始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縱然股權比例有大小之分),為免招惹爭議甚至索賠,應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前彌補出資瑕疵。
6、稅務風險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辦法》第十四條規定,「……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因此,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實股激勵,轉讓對價若低於轉讓標的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將可能被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轉讓收入,以調高所得稅納稅稅基。鑒於《辦法》是2015年1月1日才開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文件,實施股權激勵能否作為轉讓對價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7、准備IPO(A股)的可能障礙
▌團隊穩定要求:最近三(創業板為兩年)年主營業務、董事、高管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因此,我們建議上市前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也不要用股權激勵方式吸引較多高管加盟。
▌持續盈利要求: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發行前股本超過3000萬股(發行後超過5000萬股);創業板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因為在實施實股激勵中,激勵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要作為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確認為費用,如此一來股權激勵操作將影響公司利潤。公司須關注該等影響是否會導致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的利潤水平。
▌保證符合股權權屬清晰要求的建議
上市前避免採用授予選擇權的實股,授予期股的,行權期應該在上市前屆滿,保證股權結構的穩定;
上市前代持關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議用代持、信託方式對准備上市公司的員工進行實股激勵;
虛擬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激勵工具轉化為實股的時間窗口設定,要避開上市前;
授予的對象若超過200人,應採用員工持股平台進行持股(若未改制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東的實股激勵對象若超過50人,則須啟動該機制)。

Ⅲ 股權激勵的概念以及利弊有哪些

  1.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屬於期權激勵的范疇。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2. 對非上市公司來講,股權激勵有利於緩解公司面臨的薪酬壓力。由於絕大大多數非上市公司都屬於中小型企業,他們普遍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公司能夠適當地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現金流出。與此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才。

  3. 對原有股東來講,實行股權激勵有利於降低職業經理人的「道德風險」,從而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非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導致公司的「三會」制度等在很多情況下形同虛設。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公司的經營權將逐漸向職業經理人轉移。由於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4. 對公司員工來講,實行股權激勵有利於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實現自身價值。中小企業面臨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人才的流動問題。由於待遇差距,很多中小企業很難吸引和留住高素質管理和科研人才。實踐證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後,由於員工的長期價值能夠通過股權激勵得到體現,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會大幅提高,同時,由於股權激勵的約束作用,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會有所增強。

Ⅳ 上市公司發行的職工激勵股能保本嗎

一般來說,原始股保本是沒問題的。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原始股」一向是贏利和發財的代名詞。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這便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桶金。

某大網購公司上市,該公司的不少員工因為持著原始股,一夜之間成了千萬富翁。
正因為原始股的珍貴,所以原始股並不是一般人所能買到的。即使是在公司內部,一般也只有中層以上幹部才有可能獲

Ⅳ 購買別人股權激勵的股票應注意哪些風險點

買別人股權激勵的股票,應該是注意投資風險。

Ⅵ 股權激勵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1. 主要是投資者的預期,如果投資人認為行權價是合理的,那麼他們會拋售股價以此來讓股專價接近行權價。
    2.如果屬離行權價有一定的壓力時,企業高管可能會其他的手段來使得股價靠近目標價格。
    3.從心理上來說,讓投資者看到企業高層對公司發展的信息,一般屬於利好的消息。
    其實股權激勵會對股價造成的影響還有很多,還是分情況而定的。

    華一聯創,就是做股權激勵的。

    學股權激勵——可度娘——華一聯創

Ⅶ 未上市公司員工激勵股有什麼用

美股研究社稱,股權激勵不是上市公司的專利,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非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其一,有利於端正員工的工作心態,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從雇員到股東,從代理人到合夥人,這是員工身份的質變,而身份的質變必然帶來工作心態的改變。過去是為老闆打工,現在自己成了企業的「小老闆」。工作心態的改變定然會促使「小老闆」更加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也會極力抵制一切損害企業利益的不良行為。
其二,規避員工的短期行為,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據調查,「缺乏安全感」是導致人才流失的一個關鍵因素,也正是這種「不安全感」使員工的行為產生了短期性,進而危及企業的長期利益。而股權授予協議書的簽署,表達了老闆與員工長期合作的共同心願,這也是對企業戰略順利推進的一種長期保障。
其三,吸引外部優秀人才,為企業不斷輸送新鮮血液。對於員工來說,其身價不僅取決於固定工資的高低,更取決於其所擁有的股權或期權的數量和價值。另外,擁有股權或期權也是一種身份的象徵,是滿足員工自我實現需求的重要籌碼。所以,吸引和保留高層次人才,股權激勵不可或缺。
其四,降低即期成本支出,為企業順利過冬儲備能量。金融危機的侵襲使企業對每一分現金的支出都表現得格外謹慎,盡管員工是企業「最寶貴的財富」,但在金融危機中,捉襟見肘的企業也體會到員工有點「貴得用不起」。股權激勵,作為固定薪酬支付的部分替代,能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Ⅷ 上市公司派發紅利和增股以後有風險嗎後續價格會不會跌太多

股票除權當天,股價何以「大跌」?

一些股民在不了解除權除息有關知識的情況下,對股價除權當天的「大跌」感到吃驚,這是認識上的誤區,這種認識誤區大多發生在新股民當中。

上市公司分紅送股必須要以某一天為界定日,以規定哪些股東可以參加分紅,那一天就是股權登記日,在這一天仍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所有股東可以參加分紅,這部分股東名冊由登記公司統計在冊,在固定的時間內,所送紅股自動劃到股東賬上。

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二天再買入該公司股票的股東已不能享受公司分紅,具體表現在股票價格變動上,除權日當天即會產生一個除權價,這個價格相對於前一日(股權登記日)雖然明顯降低了,但這並非股價下跌,並不意味著在除權日之前買入股票的股東因此而有損失,相對於除權後「低價位」買入股票但無權分享紅利的股東而言,在「高價位」買入但有權分享紅利的股東,二者利益、機會是均等的,後者並無何「損失」。

例如:
某股10送3股,股權登記日當天股民甲以收市價10元,買進1000股共花本金10000元(不含手續費、印花稅),第二天該股除權,除權價為7.69元,此時股民甲股票由原來的1000股變為1300股,以除權價計算,其本金仍為10000元,並沒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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