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權轉讓一定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嗎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條例實施後,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專業人士都會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僅限於「股東內部不引起股東名冊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所有的」。
公司登記條例說的是「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不是「發起人」。根據公登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范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訴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並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
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說明
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於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後,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書+股東名冊記載。因此,可以根據持有股票情況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來判斷股東身份。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本等也是間接、輔助性判斷依據。
當然,對於一些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成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實踐中還有一些進入地方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貳』 控股股東變更事項
6月28日,中基協再次對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提出要求:針對通過重大事項變更進行「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變更」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項變更辦結之日起,若無正在運作的私募基金產品,需在6個月內完成新產品備案;逾期未達到要求的,系統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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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兒
比照此前協會對重大事項變更逐步趨嚴的要求,同時結合管理人登記日益攀升的合格線,不難發現,監管邏輯是一個逐步以質換量不斷迭代的過程。站在對投資人負責的角度,對管理人的人員團隊、履職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今天的這則提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借殼取牌。但在完成重大事項變更之後,要求6個月內完成新產品備案的意思也說得很明白,私募管理人需要對自己負責,對投資人負責,沒有這個金剛鑽,就不要攬瓷器活。即使是僥幸通過了,之後沒有持續經營的能力,最終還是會被淘汰。
關於借殼取牌,我們來看一下香港的經驗。
直至2017年,借殼取牌的現象在香港相當普遍,可能是因為借殼取牌在買家眼裡比較節約、省事兼省時。
然而,SFC副行政總裁Julia Leung在2017年的一次公開聲明中提及,許多不具備專業資格的買家藉借殼取得持牌公司,並期望憑此種方式規避SFC的監管。這種想法是錯誤的,SFC會積極執法並處罰違法人員。
另外,在時間成本方面,SFC於2017年6月2日發布一份通知中明確表示,借殼取牌的針對性審查時間與通過新設公司申請牌照的審核時間無太多差別 。
由此可見,過往借殼取牌的省時優勢已不復存在。
除此,借殼取牌需面對額外前期問題需要處理,包括原公司的債務、業務問題(若有),及其人員架構的適當性問題。
因此,現時越來越多人傾向通過新設公司向SFC申請牌照。
『叄』 股權轉讓一定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嗎
根據《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據此,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生了法律效力。
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從中可見變更登記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並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並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
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一步證明股權轉讓的效力取決於是否進行過工商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綜上所述,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股權轉讓的辦理流程: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第一步,股東會決議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第二步,簽訂轉讓協議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
第三步,公司向新股改出具出資證明,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綜上,當事人之間如欲股權轉讓的,當事人首先要簽訂股權協議,其次,股權轉讓行為還必須符合公司章程的約定,最後,還涉及辦理工商登記等事項。
『肆』 股東變更登記之後的工商程序有哪些
辦理程序
第一步: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
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
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伍』 公司股東的名稱發生變化 需要做工商變更嗎
是股權轉讓了嗎?要錢轉讓協議,還要修改公司章程,都要在工商備案的,必須做工商變更,只有備案了新股東才合法。
這里公司股東變更不清楚你採取的是怎樣的方式。增資和股權轉讓(是否有股東退出)不太一樣。無論怎樣的股東變更及名稱變更,均應該有相應的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其次是相應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製作新的公司章程(若有增資,則需要驗資,包括驗資報告)去工商局進行相應的工商變更,需帶上決議、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工商營業執照,(增資還需有驗資報告),在工商填變更表,根據工商那邊的指示進行操作。
若是指定公司員工辦理,還應有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的委託書。
『陸』 股東變更登記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及股東或發起人更名後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
拓展資料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柒』 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後多久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股東進行股權轉讓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去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控股股東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捌』 公司股東變更,已到工商局變更登記,還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嗎
公司股東變更,即使已到工商局變更登記,也還需要到稅務局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