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取得股東資格需要哪些要件
您好,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其實質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並列的權利類型。
B. 存在哪些情形股權轉讓合同主體不合法
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主體不合法:
1、公司沒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公司未成立時,股份認購人尚不具備股東地位,當然也就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條件。即使其已經繳納出資,換取了公司股份,由於公司此時尚未經法定程序審核,將來能否成立尚不確定,如准許其轉讓股份,不僅難以防範惡意者取巧謀利,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而且會干擾公司正常設立活動。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視為依法成立。如雙方簽訂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協議後,其中一方因其他原因把協議中約定的出資或已依約提供的出資,在公司注冊登記前轉讓給他人,就不是我們所說的股權轉讓。
2、出讓方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一是出讓方沒有依法取得公司股東的資格。如AB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A占公司51的股份,B佔49的股份,經營期間A未徵得B同意就將自己股份的20轉讓給C,C支付了全部的轉讓費用,但是未辦理有關手續。後C因為急需資金又將這20股權中的6轉讓給D。D與C簽訂轉讓協議後,發現該企業經營虧損,於是不向C支付轉讓費用。這里,因C受讓A的股權之後沒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而沒有取得股東資格,C向D轉讓6股權的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二是出讓方的公司股東資格因故喪失。如(1)所持有的股權已合法轉讓者;(2)不依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者;(3)因違法受政府處罰(如沒收財產)而被剝奪股權者。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在以他人名義認購股份的情況下,名義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份的,有人認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理由是實際上的股份認購人才是股東。我們認為這一問題涉及到該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股東,學界對此歷來有實質說與形式說之爭,相對而言,將名義上的股份認購人視為股東的形式說,符合股東身份的要式性,有利於理清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及與外界之間的關系,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更加完善。因此,對名義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份的,不能簡單以此為由認定股權轉讓無效。
3、受讓方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身份。一是對某些民事主體,法律禁止或限制其作為公司股東。如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得作為公司股東;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未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以及職工持股會或其他類似組織未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的,不能作為公司股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其他行業的公司股東;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等。
二是對某些種類的股權,法律對持有者的身份作了特殊限制,這種股權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轉讓。
主要包括:
(1)法人股(即法人所持有的《公司法》生效前根據《股份公司規范意見》設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能在法人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公民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本法人單位職工。
(2)內部職工股(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僅限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只能在公司內部職工之間轉讓,禁止向職工以外的人轉讓。內部職工的范圍是:
①公司募集股份時在公司工作並在勞動花名冊上列名的正式職工;
②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員;
③公司的董事
C. 什麼樣條件下可以股東權利無效
你好,你的意思可能是什麼條件下股東不能取得股東資格。目前司法實踐通說認為,股東取得股東資格是基於其出資。根據公司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可以通過上述方式解除股東的股東資格。同時根據該解釋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可以限制股東權利。
D. 出資不實的股東能否取得股東資格並享有股東權利
出資不實的股東,表現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及其他出資不到位,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所以,股東資格取決於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更重要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確認,股東出資不到位並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享有股東的權利。但股東行使權利應受到限制,只有其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才可以行使相應權利,只能對其出資的部分主張權利,對未出資的部分,即使補足了出資,也只能對此後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餘主張權利。 法條鏈接:《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何取得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體現在公司章程中,股東入股有限責任公司後,需要與公司法人簽訂入股合同,合同簽訂後,新入股股東取得股東資格。公司法人去市場監督管理局變更公司章程,將新入股股東信息體現在公司章程中。股東的信息新增後,可以在啟信寶或天眼查上查詢到。這時新入股股東的合法權益有了進一步的保障。
F. 公司法中規定股東的資格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股東資格限制如下:
(1)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限制。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發起人。②法律對特定職業的自然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禁止。③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受國籍或住所的限制。
(2)對法人的股東資格限制。①原則上,公法人不得投資於公司。②公司原則上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
G. 工商局對股東資格有哪些限制
1、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法人作為發起人應是法律上允許設立公司的法人;
3、原則上公司不得自為股東;
4、公司章程約定不得成為股東的人不得成為股東;
5、對發起人國籍和住所的限制,我國現行立法主要規定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住所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