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股東可列為被告嗎
那要看在什麼情況之下了,如果股東怠於行使股東義務,損害了公司、債權人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話,那麼股東有可能會成為被告。
2. 股東代表訴訟中被告的范圍是怎樣的
依現行《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立法雖然沒有對「他人」的范圍予以明確,但公司的控股股東、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也應解釋為包含在 「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而對公司負有民事責任的人,在公司怠於對其行使訴權的情形下,都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這種寬泛的解釋有利於充分發揮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作用。
3. 可以把股東當做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嗎
蘭州股權律師廖珍太為你解答:
你好,可以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列為被告,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應該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請採納,謝謝!
4. 請教:股東和公司在什麽情況下能成為共同被告
當該股東在公司內擔任有具體職位的時候,才有可能成為共同被告。
5. 什麼情況下股東要承擔公司債務
1、股東虛假出資
如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實有資本雖然沒有達到公司章程記載的數額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公司具備法人資格,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不足的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除此之外,也應當包括股東出資雖達到或高於最低注冊資本、但顯著低於該公司從事的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和負債規模所要求的股權資本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的投資減少了,相對來說是規避了公司債務,也應視為一種出資不實的情況,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
股東對公司的過渡控制,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資產、財務、業務、機構、人員發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東共用一本賬、共享一個銀行賬號等。在此種情況下,如發生公司對外債務的狀況,往往是公司股東因此掌握大量從公司獲取的資產,而公司卻無力承擔對外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這就是公司法20條關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獨力地位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所難以區分的是,何謂「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其標準是什麼,不得而知!既便有標准,難道公司債權人利益只有在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得以保護嗎?債權人受到的一般損失怎麼辦?
目前,債權人訴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完成以下舉證責任:(1)股東的確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並導致了公司逃避債務;(2)債權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非一般損害;(3)股東的濫權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無法清算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解散時,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公司未設立成產生的費用和債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7.公司未設立成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8.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9.股東抽逃出資,協助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轉讓股份的,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後,可將股東列為被告
【案情簡介】
2010年,小李與A公司簽訂合同一份,向A公司租賃設備。後因A公司違約,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了合同,A公司承諾退還小李押金並同意支付違約金。後因A公司沒有履行退款和賠償義務,小李委託方燕律師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A公司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營業執照。得知此情況後,方燕律師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追加A公司的股東B和C作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同時增加訴訟請求,要求B和C對A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並以清算所得財產返還小李押金、償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A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其投資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B和C作為公司登記確定的股東,是A公司的清算責任人,負有對該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義務。最終,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訴訟請求,判決B和C對A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並以清算所得財產返還小李押金、償付違約金。至此,小李的合法債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
【律師建議】
在國家規定期限內,企業未到工商管理部門接受年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後,本應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下,組成「債權債務清算組」,對企業遺留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但是,一些企業在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寧願被工商部門宣判「死刑」,從而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還有一些企業,在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竟使用欺騙手段達到逃避債務、清算債權的目的。
債權人若遇到此類的債務人,千萬不能知難而退,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完全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企業的股東承擔清算責任。如果企業股東怠於履行清算責任,導致企業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還可以主張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此一來,債權人的債權將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
【法律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7. 被告可以同時是公司和股東嗎
如果被告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股東 是可以的。
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設立的,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根據現行中國公司法(2005),其兩種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公司均為法人
股東
-------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東,原意「主人」,股東,即持股的主人,簡單理解就是「老闆」。
8. 公司什麼時候才能成為被告,在公司法中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第十五條【轉投資】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二十條第三款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二條【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注銷】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