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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發布時間:2021-06-29 12:29:10

A. 公司股份比例調整要准備什麼資料,還有法人更改

一、股份比例調整:

提交材料:

1、《公司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公司備案申請書)》;

2、《指定(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以貨幣方式增資的,提交合法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同意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股東決議(應符合章程規定的股東表決比例,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6、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提交材料:

1、《公司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公司備案申請書)》;

2、《指定(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根據章程規定,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股東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應符合章程規定的表決比例)。

(1)股東股權比例變動擴展閱讀:

國家科技部等七部(局)1999年3月份推出了《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指出:「以高新技術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何理解「技術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郭勵弘認為,技術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限定其在公司或企業所佔資本金的比例,對保證國家稅收、保證金融部門減少壞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同時也指出,把「無形資產所佔資本金的比例」與「知識資本所佔股權的比例」不能混為一談。技術既然是一種無形資產,就應和其他形式的資產享有同等的待遇和權利,技術股權的比例是依據技術股份的比例決定的。

股權是利益分配的依據,限制股權也就等於限制了技術的價值,限制了技術股權的分配比例,這對技術這一無形資產來說是不公平的。問題已經很清楚,技術以投資形式入投占股比例是不應有上限和下限的。

B. 股東出資比例怎樣變更

辦理公司股東出資比例變更所需材料: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2、《企業變更申請書》
3、營業執照正、副本
4、公司公章、所有股東的私章
5、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訂稿)(變更過的還需提供章程修正案)
7、公司股東會決議
8、股權轉讓協議

C. 股權比例發生變動,時間以什麼為准

問題1:應該以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准。4月20日只能算作為股東會通過日期,撥款和收到投資款的日期與法律認可的股權比例變更日沒有必然聯系。

問題2: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其實應該由股權變更雙方具體協定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可以按股權變更日期的經營損益作為劃分節點計算。當然,雙方的具體約定應該放在第一位。

D. 公司內部股權調整比例需要提供什麼手續

股權調整需要的手續有: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股東股權比例變動擴展閱讀

股權變動的生效條件:

1、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尚未發生股權變動。即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時間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僅在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合同生效,僅是股權變動的基礎法律關系。

2、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和「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不是一回事,如果當事人之間僅僅簽訂合同,而未依公司法規定背書,雙方僅僅成立了股權變動的基礎法律關系。

這一關系使得雙方負擔起變動某一法律關系的義務,但尚未使其變為現實。從法學理論上講,這時的權利變動關系已經設定,但尚未開始處分。

3、背書是最關鍵的,決定性的股東身份變更、股權變動的標志。做出這一結論基於兩點:第一,從股票的性質,我們知道他是證權證券,背書後被背書人就是股票的所有人,

E. 公司股權變更,能不能兩個股東持股比例各佔50%

可以的。

公司股權比例、持股數額,由各股東協商確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權變更的,也是由股東協商持股比例,可以各佔50%。法律對此沒有限制性規定。

《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5)股東股權比例變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F. 企業股東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股權比例

只有雙方情願的股權交易,沒有什麼別的正規途徑了

G. 變更股權比例要怎麼操作

根據章程來做,要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如果引進外來投資者的話,股東有優先增資的權利。還要寫好股權轉讓協議、新的章程,持有股東會決議,一起去工商登記部門變更簽字。

H. 變更公司股東,出資比例有變化怎麼寫股權轉讓協議

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讓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權轉讓事宜,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訂立。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權共_______萬元出資額,以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十五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權。
第二條 保證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後,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 盈虧分擔
本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後,乙方、即成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第四條 費用負擔
本次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由(雙方)承擔。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_______ 乙方(簽名) :_______

I. 我想做一個股權比例的變更,要怎麼操作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作出限制:
第一,股東之間不可因轉讓其全部出資而使股東少於二人,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為二人,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就不能轉讓其全部出資,否則會成為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
第二,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股權變動,應提供以下手續:
一、簽署股東協議書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
1、 由公司加蓋公章的申請報告;
2、 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委託書)以及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 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股權調整決議,涉及章程變更的應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6、 工商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和IC卡。

J. 整體變更過程中股東持股比例發生變化,還算不算整體變更

回復 nowinnself 的帖子樓上說的第二點,我不太認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也就是說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按出資比例分區紅利,但是章程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要遵循同股同權的原則,所以只能按持股比例。另外根據公司法187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認為該條的意思應該是對於清算後的財產分配,有限責任公司只能按出資比例,股份公司只能按持股比例吧。。。不知樓上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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