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及配套融資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是分開表決還是捆綁表決
通常一起表決。重組我做的少,你自己上上交所網站或巨潮咨詢網查查公告不就清楚了嗎。
『貳』 重大投資和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議案可以在同一次董事會,股東大會過會嗎
可以在同一次
董事會,股東大會
上討論啊
『叄』 股東會哪些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同意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重大重組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
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股票的種類和數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
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肆』 請問: 重大資產重組股東大會被否,什麼時間可以再啟動重組程
通常上次重組失敗或取消都會承諾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資產重組應該遵循以下的原則:
1)資產重組要以產權聯接為基礎。因為以產權聯接為基礎的資產重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約形式來進行資產重組時過多的談判成本和道德風險;同時,真正的產權轉移可以為新企業的產權明晰創造條件,使新企業擁有完整的產權。
2)資產重組要以市場的要求為出發點。國有資產重組過程中切忌政府的過多干預,而必須是資本所有者和企業經營者根據市場提供的信號,按照資本追逐效益的原則來進行操作。
3)國有資產重組要有明確的產業政策。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產業政策中,通過資產存量的調整來改變國家的產業結構狀況是一項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國家就必須要制定相應的政策來保證資產重組活動的結果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的需要。
4)資產重組要保持企業競爭性和壟斷性的統一。資產重組必然會導致大企業、大集團的產生,這樣會產生規模效益,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這樣可能會造成壟斷,而市場經濟的活力就是有競爭機制帶來的。所以在資產重組的過程中,要形成一定有規模的大企業,同時要避免產生壟斷性的企業集團。
5)資產重組不要尋求一勞永逸的方案。因為現在的市場環境變化是非常快的,今天看起來合理的產業結構,過不了多久就會變的不合理了。同時,從資產重組的主體來看也不可能永久不變,現在是被收購的目標企業,過一段時間可能成為收購方,去收購別的企業。
『伍』 請問這次需要多長時間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尚需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通過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包括資產置換和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資產,並與興蓉公內司協議收購藍星集團所容持公司國有股權互為前提、同步實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尚需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通過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國有股權轉讓事項尚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非公開發行股份涉及要約收購義務尚需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批復。這次需要多長時間???
『陸』 重大資產重組 審計報告 加審 需要開股東大會批准嗎
『柒』 重組股東大會決議後什麼時間過會 求教
重組的過程簡單的說是這樣的:股東大會通過後3天內報證監會,如果證監會提出意見那麼30天內回復證監會的意見,如果沒問題了就3天內向證監會報具體實施報告。如果證監會批准了,那就開始實施,60天內實施完畢的要第二天馬上公告。超過60天沒實施完的要每月公告說你還沒完成重組,超過一年的還要再重新走程序向證監會申請了。上市公司重組股東大會決議上會註明決議的有效期。
『捌』 為重組專門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靠譜嗎
臨時股東大會,就是不定期的、在必要時召開的股東大會會議。什麼是「必要時」,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臨時會議: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如果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之所以有這個時間限制,是為了防止將臨時股東大會所應決議的事項無限期地拖延。
在股份制公司要進行資產重組,發行新股,董事會人員調整,等一些重大事宜,但沒在股東大會期間時,需要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