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按份保證是否就是一般保證保證合同中能否約定保證人按一定的比例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當同時有多個保證人時,有幾種排列組合:1、一般保證下的按份共同保證;2、一般保證下的連帶共同保證,3、連帶保證下的按份共同保證,4、連帶保證下的連帶共同保證
判斷「連帶共同保證」關鍵是看保證合同有沒有對保證人之間的份額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是連帶共同保證。
你的問題裡面有兩組不同的概念,一是「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二是「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這兩組概念有關聯,但不能混淆。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說的是保證合同的保證性質;請參考所附的擔保法第十七條,十九條。無論保證人是一個還是多個,關鍵還是看保證合同中有沒有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如果沒有約定,無論保證人之間是按份還是連帶共同,這種保證都是連帶責任保證。
「按份共同保證還是連帶共同保證」說的是保證人之間如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請參考所附擔保法司法解釋。關鍵是看保證合同有沒有對保證人之間的份額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是連帶共同保證。
舉例說明:A債權人B債務人C保證人一D保證人二
保證合同約定,如果B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C和D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沒有約定C和D的份額。這個案例中,這個保證合同是一個「一般保證合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C和D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B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A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17條第2款)。
當債權人A走完上述法律程序,債務人B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那麼A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C和D承擔保證責任了。並且,因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C和D的份額,所以,C和D是連帶共同保證,這個時候A可以起訴C和D,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兩組概念,實際適用中,判斷順序上有先後。
附:法律規定
1、《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融資融券中維持擔保比例是什麼意思誰教我下。 還有為什麼融券裡面沒有可以買的 如圖給解釋下謝謝
擔保比例就是你的保證金必須達到這個比例,不然就會對你的股票強制平倉,比如你5w融5w就是10w你的保證金就是50%,當你低於多少的時候會警告你,如果你保證金都虧光了就強制平倉。
融券就是給股票一個賣空機制,你可以通過下跌賺錢,但是不是所有的券商都有某隻特定股票的多頭給你來賣空,所以不能交易很正常,本來a股賣空也不完善
Ⅲ 擔保人是否按投資佔比承擔的責任
不按比例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Ⅳ 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有區別嗎
連帶責任不分無限有限,就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
關於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約定的話就是一般保證。用大白話就是說:
1. 連帶責任就是,比如說甲借給了乙10萬,丙作擔保,債務到期,這兩人找誰要都行,甲問乙要10萬,問乙丙各5萬,問丙要10萬都可以,但是總額不能超過10萬元。
2. 一般責任就是,甲借給乙10萬,丙一般擔保,債務到期,你必須證明乙拿不出10萬塊錢來才能問丙要錢,且必須是乙的財產在依法強制執行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的,才能找丙,否則丙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Ⅳ 什麼是承擔連帶責任的比例再擔保
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比如:自願簽訂協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 合;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對債權承擔連帶責任;因委託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負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租賃合同約定由房客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司機肇事,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簡言之,連帶責任是按份責任的對稱。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同負責履行清償同一債務的行為。
所謂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當擔保人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人將按合同約定比例向債權人繼續剩餘的清償,以保障債權的實現。雙方按約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應權利。
Ⅵ 法人代表以公司擔保借了幾千萬股東要不要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
補充回答:
1、「出資不到位、或者是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行為:應在出資范圍內負賠償責任」:例如,甲股東在章程中註明的出資額是20萬,但實際上只出資10萬,那麼:對於公司的債務,甲股東在承擔10萬元的賠償責任;
如果約定的出資額是20萬、在公司成立時也如期如數出了20萬,但在公司成立後,甲股東從公司抽走了10萬:則甲股東也對公司債務承擔10萬元以內的賠償責任。
2、「請問我現在轉讓股東的權利可以么?」:不太可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如果是向外人轉讓,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行,而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權的股東應書面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這你能做到嗎?如果能,就可以轉讓。
附:《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不知道我這個股東要不要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不會,理由:
(1)有限公司中,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公司資產獨立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有限公司中,股東僅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按章程規定全額出資,出資後,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就不再負任何責任,除非公司股東有意借股東的有限責任而惡意逃避債務的,才能以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如果你有出資不到位、或者是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行為:應在出資范圍內負賠償責任。
2、「按照公司法好象是以公司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個人不承擔連帶的無限責任!」:你依據的是《公司法》哪一條?沒有這樣的規定,個人連帶賠償的,只是個體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
3、「不知道有沒有新的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或者現實案列中是怎麼規定?」:修訂後的《公司法》已經完全可以解決你的問題了。
4、你所說情況:
(1)按《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應經股東會通過。
(2)未經股東會同意 的擔保:擔保無效,做為股東,你還可以不同意以公司資產承擔擔保責任,讓這筆債務的債權人去找你親戚:這事是他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應由他個人承擔。
(3)如果擔保是經股東同意的;擔保有效,在債務人不還債時,公司應以公司資產承擔償還責任。
但是:公司在償還後,股東會可以研究後,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以法人代表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由,向法人代表追償。
Ⅶ 公司股東出資都未到位,當公司對外要承擔債務擔保責任時,股東間是連帶責任,還是僅在未出資份額內承擔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7)無線擔保責任是擔保股份比例部分嗎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的相關要求規定:
1、依照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2、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由於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